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市第十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2018217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8-05-15 1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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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教案〔2018〕142号
  

刘梅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完善0-3岁托幼服务体系》(第20182173号)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市卫计委、民政局、人社局、工商局和市妇联等会办单位进行认真研究,经综合会办单位意见,并与您在4月25日进行了座谈交流,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建立完善0-3岁托幼服务体系反映社会现实需求
  自“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年轻一代的生活压力导致生育愿望低于预期。一方面是年轻一代收入水平负担不起母亲在家专职照料孩子,需要有第三方的帮助养育婴幼儿;另一方面是传统的祖辈照看变得弱化而第三方的早期教育机构往往收费昂贵,建立完善0-3岁托幼服务体系对“全面二孩”政策的执行产生重要影响。特别是广州市妇联联合广东社会学学会开展的托幼服务专项调查研究,非常有意义,反映了监管的缺失,在政府管理、行业运营、社会支持等方面都普遍存在供给侧和需求侧不相适应的矛盾。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完善0-3岁托幼服务体系》重要而中肯,反映了现实需求。
  二、我市关于0-3岁托幼服务现状
  (一)我市0-3岁托幼服务形式和登记情况
  我市目前的托幼服务是指对于0—3岁婴幼儿的托管以及早期的保教。据摸查,当前托幼行业主要有2种模式:第1种是小饭桌模式、收费便宜,以满足孩子“看管、接送、吃睡”等基础需求为主,这种形式属于纯粹的托管、保育,基本不涉及或者很少涉及早期教育。第2种是在第1种的基础上,增加有关婴幼儿保教的内容,可以说是对婴幼儿的早期教育,属于早教机构、收费相对较高。此外,少数民办幼儿园开设有面向2岁幼儿的托班或小小班。
  关于托幼行业登记问题。据市民政局数据,截至2018年2月,我市民办托儿所有55个。目前,我市工商部门主要依据《公司法》《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政策文件办理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备案登记。由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与“托幼”相同或相近的行业类别,同时又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依据,我市企业经营范围目录中没有“托幼、托管”经营项目,对托幼无法纳入工商登记管理范围。至于以“教育咨询公司”名义申请营业执照从事“幼托”经营,因“教育咨询”是一般经营项目,属于商务服务业,不需许可审批。只要经营者提供的登记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二)关于幼托行业监管问题
  目前,我市幼托机构因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尚无明确的主管部门。从其从事的业务范围来看,涉及寄膳、寄宿、炊事人员健康、消防、物价、教师资格、交通运输、税收等问题,涉及食药监、卫生、公安、发改、教育、交通、税务等职能部门的相关职责。
  市卫计委对幼儿保健服务到位、社区科学育儿有序开展。市卫计委以原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原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等为指导,制定了《广州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作规范》《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申报标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检查标准》及《广州市托幼机构日常工作评价操作表》,编写了《广州市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人员岗前培训教材》,通过机构资格准入、年度卫生保健工作督导、年度校验和幼儿园等级评估等方式对托幼机构进行监督。2017年托幼机构保健人员3614人,基本实现每家托幼园所有1名以上保健人员,托幼机构儿童健康管理率99.94%。同时,自2015年开展“羊城新家庭计划-家庭发展能力建设”项目,依托婚育学校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实现常住人口中0-3岁婴幼儿家长有95%以上接受过至少一次培训或服务的目标。积极鼓励社会机构开展托育服务,通过购买服务或公助民办的形式引入社会机构开展托育服务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受到群众欢迎。
  工商部门依据相近法规执法。对于现实中以“教育咨询公司”名义申请营业执照从事“幼托”经营的情况,根据《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经营范围属于商事主体备案事项,根据该《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商事主体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工商部门对这种违规经营行为的监管、执法手段有限。
  教育部门对开设在民办幼儿园的少数小小班以及在教育部门登记的早教机构进行监管。2016年教育部修订印发《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9号,附件1),明确规定教育部门是幼儿园的主管部门,教育部门的职责是对少数开办有托班(2-3岁)的幼儿园进行监管。2012年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指的是早期教育并非托幼服务,我局对同时在工商部门和教育部门登记的早教机构进行监管。
  市妇联积极推动母婴室建设,主动开展调研。2016 年成功推动市政府出台《广州市母婴室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2017 年又联合广东社会学学会开展了“广州市0-3岁托幼服务专项调研”,系统开展了托婴服务体系建设理论研究。在《广州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一2020年)目标责任分解书》(穗妇儿工委〔2013〕4号,附件2)提出“建立0-3岁儿童早期教育指导与服务体系。到2020年,全市城市社区办好0-3岁教养支持中心;农村镇都办起0-3岁教养支持中心”等目标任务。
  三、对关于加快建立完善0-3岁托幼服务体系的工作情况
  (一)关于充分认识托幼服务的公益属性,政府应该引导托幼服务向公益发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明确,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家庭合理分担学前教育成本”。《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学前教育第三期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要求,“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各地要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成本分担的要求,建立起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生均拨款、收费、资助一体化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托幼服务的社会需求是多元的,但政府应该引导托幼服务向公益发展。
  (二)关于加快制定托幼服务公共政策,国家将由卫计委等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涉及托幼的上级文件仅有早在1980年卫生部印发的《城市托儿所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卫妇字第8号)以及1981年颁发的《三岁前小儿教养大纲(草案)》,国内主要城市最近出台的有关政策是南京市人口计生局于2014年印发的《南京市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卫计委副主任王培安在今年两会期间表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等相关部门正在加紧进行调查研究,将制定我国婴幼儿(主要指0到3岁)发展的规划,制定行业标准,制定推动和支持婴幼儿事业发展的政治措施,预计今年年内能够出台。
  (三)应该制定长效规范的行业标准、形成共建共享的发展机制。在明确了主管部门基础上,非常赞同代表的建议,确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区托底、多元共建、公益普惠”建设管理思路,发展多元投入、多层次、多形式、差异化的托幼服务体系。由于目前上位政策未明确牵头主管部门,行业标准很难从某个相关部门的相关某部分业务形成。
  (四)幼托行业应以健康保育为中心开展工作。0—3岁托幼问题涉及面广、托管对象特殊,应以保育为中心开展工作。建议依托社区开办、分类进行登记、属地统筹监管。针对婴幼儿托管对象的特殊性,幼托机构以就近方便接送为主,应该依托社区、居委会、街道,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和社会资源,就近解决家长对托幼服务的需求。同时,分类进行登记、属地管理。对于营利性托幼机构,建议由属地工商部门根据商事主体进行登记;对于非营利性托幼机构,建议由属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感谢您对我市托幼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局将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与有关部门一起继续做好0-3岁托幼工作。

 


  广州市教育局
  2018年5月15日

 


  (联系人:张忠维,联系电话:2208368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市府办公厅,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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