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广州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4024号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7-12-07 09: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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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类

  穗教案〔2017〕118号

贺惠芬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扶持广州民办中小学优质化发展的建议》(第4024号)建议收悉,我市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等单位认真研究办理,并与您在7月7日和12日进行了电话沟通。经综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等会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社会保障力度,稳定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问题

  我市高度重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采取措施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社会福利待遇,促进民办学校教师专业发展。

  一是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我市设立了民办学校教师最低薪酬指导标准,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教师最低薪酬指导标准为广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接受政府资助和奖励的民办学校所有教师在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月工资不得低于该标准。”

  二是从2015学年开始,支持民办学校建立教师从教津贴和年金制度,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其实有专任教师人数,以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2015学年,我市共有103所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成功申请,2686名教师获得从教津贴和年金补贴,市区两级财政共支出3197.4万元。2016学年,根据各区摸查数据,预计有249所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申请,9332名教师将获得从教津贴和年金补贴,市区两级财政共支出1.13亿元。据统计,2016学年发放从教津贴学校将覆盖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中的75%,覆盖低收费学校中的90%以上。随着覆盖面的不断扩大,民办学校规范化管理程度、教师队伍发展的水平、质量和稳定程度都将大幅度提升。

  三是做好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公办学校、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申报评审时均一视同仁。根据《广东省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6〕5号),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同样纳入改革范围,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均可正常申报职称,并且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职称实行适当倾斜。针对民办学校教师申报职称积极性不高、材料不规范,以及对政策理解不透的问题,市教育局先后组织了多期民办中小学职称申报指导讲座。为了民办学校教师操作方便,市教育局会同市人社局研究制订了“关于民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申报路径的说明”,并置于职称申报平台的显著位置。民办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路径顺畅,且没有公办学校职称评聘工作中的岗位设置要求。

  四是加强民办学校教师培训。不断加大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力度,在有关培训项目设计中,公、民办学校教师统筹考虑;设立民办学校教师专项培训;创新培训模式,送培到区,解决工学矛盾;对中学理科实验教师、音体美等薄弱学科师资开展专项培训。调研显示,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工作不理想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很多民办学校对培训项目和信息不够了解;二是民办学校教师任务重,人员流动性大,学校举办者对于推荐教师参训不够积极。下一步,我局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培训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教师进行继续教育政策宣传。二是采取措施鼓励民办教师参训。对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任务和其它有关要求的民办学校教师发放从教津贴。此外,我市计划通过对参加市级公需课学习且通过考核的民办学校教师给予学费资助,探索民办学校教师免费参加全员培训的新机制。三是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教师培训配套机制,搭建民办学校教师信息管理系统。

  二、关于支持民办学校引进优秀师资人才的问题

  一是制定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权益的政策,吸引外地优秀教师到广州民办学校任教。印发实施《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穗府〔2014〕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分类扶持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穗教发〔2015〕76号),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差别化扶持机制,公共财政重点扶持以招收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加大对民办学校内涵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投入,着力解决民办学校教师福利待遇等亟需破解的困难和问题。此外,采取积分制的办法,近3年共解决在广州市长期从事民办教育的753名教师的入户问题。

  二是我市鼓励选派公办学校优秀管理人员和教师到民办学校帮教扶教。参与帮教扶教的公办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帮教扶教期间,其工资由原单位发放,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工资调整和年度考核等方面,享有与原单位人员同等待遇。

  三是我局将积极与市外专局合作,引进优质的外籍专家来穗工作,服务我市学校发展。

  三、关于鼓励教学创新,探索民办教育特色发展之路的问题

  一是我市支持民办学校在实施国家课程基础上,结合学校办学理念,营造良好学校文化氛围,充分利用课程资源,创新教学及育人模式,研发实施校本特色课程,促进民办学校特色发展。我市支持在城市外围地区建设一批高水平有特色的民办中小学校,引导家长个性化教育需求由公办学校向民办学校合理转移。

  二是引导和扶持我市中小学与国外、港澳地区学校的交流合作。目前,我市公民办学校对外交流活跃,以穗港姊妹学校、穗澳姊妹学校、国际友城友好学校为主题的师生互访活动频密。鼓励我市学校参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举办的国际夏令营活动。

  三是依托“千校携手”计划等一批国家项目,为国外学生提供了解中国文化的机会,促进中外青少年之间的交流。我市目前共推荐3批共7所学校参与中美“千校携手计划”,华南师范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广州市执信中学、广东广雅中学等名校积极参与该计划,并定期接受专业培训。

  四、关于赋予学校更多收费自主权,激发办学活力的问题

  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9〕24号)规定,我市民办中小学的学杂费和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学校按隶属关系报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学杂费标准主要根据学校近三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和合理回报率制定,住宿费标准主要根据实际管理成本确定。除上述学杂费、住宿费以外,民办中小学所收取的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参照公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以自愿为原则,据实收费,定期结算。

  《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明确民办义务教育收费、民办高中收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视相关改革进程及市场竞争程度适时放开。国家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待省出台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具体规定后,我市将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感谢您对我市民办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教育局

  2017年7月20日

(联系人:梁多,联系电话:2208367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市府办公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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