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02267号建议答复的函

  • 发布时间:2020-08-26 09: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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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教案〔2020〕139号

叶君(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成立广州市新穗学校分校,解决我市涉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和义务教育问题的建议》(第20202267号)建议收悉。我市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认真研究办理,并与您在8月7日进行了座谈交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目前我市专门教育学校建设情况

  (一)市新穗学校基本情况

  广州市目前有市属公办专门教育学校一所,即广州市新穗学校,1997年成立。该校由广州市教育局主办,广州市公安局协办,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司法厅协管。有石榴岗(校本部)和石井两个校区。石榴岗校区(校本部)在全市范围招收初中阶段具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心理及行为偏常、家庭难管、学校难教的不宜在普通中学就读的男生,实行半封闭式、准军事化、小班额、寄宿制的特殊教育管理。石井校区为学校与广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联合办学,由校长担任法人,采取全封闭、军事化、九年一贯制办学模式,未管所负责刑矫工作,学校负责义务教育工作,双方对各自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二)市新穗学校落实财政保障情况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专门学校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各地根据专门学校教学管理任务重、教育成本高的特点,保障好专门学校教师工资待遇,在安排经费时,财政保障水平应高于普通学校。”目前新穗学校在财政投入、人员编制方面有充分保障。学校为广州市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生均教育经费按照广州市普通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均教育经费的10倍拨付。石榴岗校区(校本部)按照省定的专门学校编制标准即师生比为1:4(校本部)配备专任教师,石井校区按普通中小学师生比配备。

  (三)市新穗学校招生年龄、考核制度、学籍管理情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提出“专门学校招生对象为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和检察机关决定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送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治。”

  目前广州市新穗学校石榴岗校区主要招收初二、初三年级的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开设初二、初三课程,学生毕业时回原校参加毕业考试和升学考试、发放原校义务教育毕业证书。石井校区开齐开足与普通中小学完全相同的义务教育课程,学生拥有独立学籍,发放广州市新穗学校义务教育毕业证书,落实了省委省政府领导 “给特殊孩子一张合格的毕业证书”的精神。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按照择差、择劣、问题严重者优先原则,由家长自愿送、所在学校征得家长同意送、少数由公检司法送(校本部)为前提,市新穗学校招收具有广州市户籍和广州市学籍的男生。核准的流程为:家长申请—原校盖章审批—区教育局盖章审批—市新穗学校以“择差、择劣、问题严重者优先”为原则初定录取名单—市教育局备案。

  二、发展专门教育相关政策要求

  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件出台,明确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各项工作。同年,我局组织市委政法委等12部门就我市专门教育发展思路开展座谈,形成广州市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工作思路,并于10月会同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部门到贵州、湖南实地调研当地专门教育建设情况。2020年下半年计划研究制定广州市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政策文件。

  三、关于建立新穗学校分校的建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提出要科学布局设置专门学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省会城市或大中城市设置能够覆盖周边地区的专门学校,做到布局合理、资源集中、有效辐射。省政府要将本地区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科学安排新建或改建事宜。”

  我局将继续加强专门教育建设,根据下阶段省委省政府发展专门教育的具体政策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出台我市有关文件,明确今后几年专门教育发展方向,并就分校事宜开展调研和座谈,按照文件要求,合理进行专门学校设置布点。

  感谢你们对我市专门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教育局

  2020年8月26日

  (承办处室:基础教育处,联系电话:2208368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府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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