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关于政协十四届广州市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4073号提案答复的函

  • 发布时间:2023-08-04 11:33:03
  • 来源: 广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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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类

  穗教案〔2023〕198号

周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校医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的提案》(第4073号)收悉,感谢您对广州市校医人才队伍建设的关心与支持。我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会办单位进行研究办理,并与您在7月25日进行了当面沟通。经综合会办单位意见,现将有关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我市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校医人才队伍建设,多措并举统筹推进校医配备全覆盖,全面提升校医专业技能,进一步提升我市学校卫生工作管理水平,有力保障了我市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关于构建校医人才队伍建设方面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市教育局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学校卫生工作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工作的通知》,明确我市学校卫生工作管理机制、人员配备、投入保障、考核评价等工作要求,理顺校医队伍接受派出和派驻单位双重管理的同时,统筹推进中小学校校医多途径配备工作。二是加强部门联动。教育部门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协作,推进多渠道校医配置工作,指导各中小学校在配备校医、健康教育教师、保健教师、“健康副校长”等人员方面落实政策要求。2020年底前,全市中小学校实现校医配备率、配备合格率均在全省乃至全国率先达到100%。以市属中小学为例,2020年以来,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共补充在职在编校医18名,推动学校卫生健康工作有效开展。三是加强调查研究。2022年开展广州市中小学校医队伍提升项目调研,共完成25所学校46个校区的校医及卫生室(保健室)入校调研,为后续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校医职责,科学制定校医队伍提升方案提供决策依据和支撑。

  二、关于加强校医继续教育方面

  (一)落实全员培训。市教育局每年均组织新入职校医全员培训,此外还开展应急救护师资培训班、青春期健康教育培训班、学校卫生健康促进工作培训班等专题培训。特别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为顺应疫情防控需要,开通了线上培训,实现了对全市校医的全覆盖培训,培训内容覆盖学校卫生法律法规、传染病防控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2022年培训超过75万人次。

  (二)实施规范培训。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学校托幼机构校医和保健老师公共卫生专业知识培训项目,组织编写并正式出版了《实用学校公共卫生指南》作为培训教材。课程设置包括学校传染病防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学校预防接种管理、学生常见疾病防治、学生伤害及健康危险行为、儿童青少年心理卫生、学校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校医室管理等。由省、市学校卫生领域的领导、专家作为授课老师。先后举办19期培训班,对1772所学校和托幼机构,1900多名校医进行了系统培训。

  (三)免费参加公需科目培训。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四条和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继续教育实行综合管理与分级分类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我市专业技术人才均可登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参加公需科目的免费学习。

  一、三、关于校医职称评审方面

  第一,根据《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职称的框架体系包括系列、层级、职称名称等均属于国家事权,省级部门在国家职称基本框架体系内完善省级的具体组织实施措施。我省各系列(专业)的资格条件由省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制定。我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职称政策,积极推动我市职称评审工作发展。目前,我市中小学校医在职称申报评审的程序、标准、办法、证书等方面与全市所有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向我市卫生系列、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市卫生研究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职称,申报渠道畅通无障碍。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室工作的校医可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晋升专业技术资格和职称。

  四、下一步工作 

  市教育、卫健部门将继续加强联动,指导各区各学校多渠道配置校医,鼓励各区各校招聘在编校医,鼓励符合条件的学校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解决校医“注册难”问题。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每年度按人社部门统一安排,积极引导校医免费参加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继续指导各区各校落实好专职卫生技术人员配备、卫生室及保健室建设等工作,指导学校在校医配备、职称晋升、工资待遇等方面落实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保证校医工作的高质量稳定持续发展。

  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教育局

  2023年8月4日

  (联系人:范东阳,谈蔚清,联系电话:22083853,2208381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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