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广州市教育科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局规范性文件《广州市教育科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依据
为保障市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开展,2015年开始,市财政局设立教育科普专项资金,并制定印发《广州市教育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适应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常态化开展的需要,经市财政局批准,市教育科普专项资金于2018年改为市教育局科普经费部门预算,且2015年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满5年,按相关规定经评估可进行修订。修订后名称为《广州市教育科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修订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公告75号)《广州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穗财编〔2018〕4号)。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三十八条,内容包括总则、管理职责、使用范围及标准、分配办法、经费预算及分配方式、绩效目标、监督评价、责任追究、附则。
三、主要变更事项
(一)《办法》名称变更
《办法》修订前称为《广州市教育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因经费管理方式变化,修订后改称为《广州市教育科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二)劳务费标准变更
新修订《办法》第六条,把原来的培训授课费、讲座授课费合并为专家讲课费,标准由原来按半天计算明确为按学时计算,评审咨询费改为专家咨询费,也相应提高了标准,上述修改后与市财政本级专家劳务费分类及标准一致。并明确了劳务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项目承担单位在编人员以及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三)经费科目设置变更
新修订《办法》第六条经费科目设置,删除了“组织协调费”,明确材料器材费比例不能超过项目实施经费的30%,同时考虑到非财政核拨单位实施项目所需的额外成本,增加了面向非财政核拨单位“项目运营与管理费”科目。
(四)增加了关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管理规定
原《办法》没有明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管理规定,新修订《办法》增加了第三十七条“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具体事项按合同约定落实”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