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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疾控局:印发预防新冠感染公众佩戴口罩最新指引

  • 发布时间:2023-04-18 11:15:26
  • 来源: 国家疾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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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2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公众佩戴口罩指引(2023年4月版)》(下称《指引》)。

  其中提到,在感染风险较低的情形或场景、感染风险得到有效防范的情形或场景、感染风险较低且佩戴口罩可能对工作、生活和学习造成一定影响的情形或场景可以不佩戴口罩。此外,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超市、影剧院、客运场站等人流量较大或环境密闭、人员密集的区域或场所时,《指引》建议佩戴口罩,但并非强制要求。

  下面一起来看通知原文↓

  联防联控机制防发〔2023〕2号

  关于印发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公众佩戴口罩指引(2023年4月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公众科学佩戴口罩,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疫情防控组制定了《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公众佩戴口罩指引(2023年4月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建议,请及时反馈疫情防控组。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疫情防控组

  (国家疾控局代章)

  2023年4月1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公众佩戴口罩指引(2023年4月版)‍

  科学佩戴口罩是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重要措施。根据《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案(第十版)》要求,为指导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有效保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指引。

  一、应佩戴口罩的情形或场景

  1.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或核酸检测阳性期间。

  2.出现发热、咽痛、咳嗽、流涕、肌肉酸痛、乏力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状期间。

  3.生活、工作或学习的社区、学校发生聚集性疫情时。

  4.前往医疗机构就诊、陪诊、陪护、探视时。

  5.外来人员进入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脆弱人群集中场所时。

  6.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及托幼机构、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等重点机构医护、餐饮、保洁、保安等公共服务人员工作期间。

  二、建议佩戴口罩的情形或场景

  1.乘坐飞机、火车、长途车、轮船、地铁、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

  2.进入超市、影剧院、客运场站等环境密闭、人员密集场所时。

  3.老年人、慢性基础疾病患者、孕妇等前往室内公共场所时。

  4.参加人员来源较广、流动性较强且没有核酸检测或抗原检测、健康监测等防控要求的大型会议或活动举办时。

  三、可不佩戴口罩的常见情形或场景

  1.露天广场、公园等室外场所。

  2.人员相对固定的室内工作场所和会议室等。

  3.参加人员来源较广、流动性较强但有明确核酸检测或抗原检测、健康监测等防控要求的大型会议或活动举办时。

  4.对于定期开展核酸检测或抗原检测、健康监测等的特定人员,如庆典活动演职人员、仪仗队队员等,在参加大型活动时。

  5.进行运动的人员,佩戴口罩可能导致呼吸困难时。

  6.3岁及以下婴幼儿。

  7.学校师生在校期间。

  四、口罩选择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和疑似感染者建议佩戴N95或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或以上级别的口罩(无呼吸阀),其他人员建议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五、其他注意事项

  1.除以上情形或场景外,个人可根据自身健康状况和需求自主选择是否佩戴口罩。

  2.心肺功能障碍人员应在医生指导下佩戴口罩。

  3.有关公共服务人员所在机构应当为其配备符合相关要求的口罩,并设立独立废弃口罩收纳装置。

  本口罩指引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动态优化调整。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地和行业实际,参照本口罩指引制定本地和本行业的口罩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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