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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布2023年第二批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 发布时间:2023-11-23 09:43:25
  • 来源: 广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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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广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规范治理校外培训行为,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依规严惩校外培训违法行为,不断释放持续规范治理校外培训的强烈信号。

  现将2023年第二批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案件时间为2023年7月至9月)公布如下。

  一、广州学**优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第十二条、《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根据《民促法》第六十四条,广州市越秀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罚款47760元的行政处罚。

  二、广州星*课堂文化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违反《民促法》第十二条、《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根据《民促法》第六十四条,广州市荔湾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罚款117643.5元的行政处罚。

  三、广州*熊教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违反《民促法》第十二条、《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根据《民促法》第六十四条,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罚款29256元的行政处罚。

  四、朱*瑞在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违反《民促法》第十二条、《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根据《民促法》第六十四条,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罚款2475元的行政处罚。

  五、好**破(广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违反《民促法》第十二条、《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根据《民促法》第六十四条,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罚款39780元的行政处罚。

  六、广州市从化区品*行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违反《民促法》第十二条、《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根据《民促法》第六十四条,广州市从化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罚款29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广州畅*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广州尊享中道国际酒店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学科考试;同时擅自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违反《民促法》第十二条、《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根据《民促法》第六十四条,广州市增城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罚款25887元的行政处罚。

  八、杨*娟在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违反《民促法》第十二条、《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根据《民促法》第六十四条,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退还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广州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加大违法违规校外培训整治力度,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校外培训行为,着力规范我市校外培训市场。

  各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校外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和“双减”政策,增强法律意识,依法依规办学,诚信规范经营,共同营造和维护校外培训市场的良好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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