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教发〔2025〕13号
各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财政局、体育行政部门,市教育局市属各学校:
现将《广州市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体育局
2025年5月21日
广州市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功能,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教体艺〔2017〕1号)要求,结合我市中小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办中小学校。鼓励民办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
第三条 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多方参与。以各区政府为统筹,以区教育局、体育行政部门为主导,以学校为主体,加强部门协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工作机制。
(二)坚持分类分步,有序推进。在保障教育教学工作和师生日常活动的前提下,科学确定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范围、时间、对象,分步推动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
(三)坚持规范管理,安全为重。落实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条件要求,探索完善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运营模式,形成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安全运营保障体系。
(四)坚持服务公众,体现公益。服务人民群众,落实公益普惠,根据不同对象采取免费、优惠或有偿开放,不以营利为目的,探索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多元化的成本补偿机制。
(五)坚持数字建设,信息公开。公开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时段、区域和项目等内容,公告使用体育场馆的程序办法,实现中小学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信息公开。
第二章 开放要素
第四条 开放条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学校要积极推进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
(一)学校体育场馆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范,明确的责任区分办法和完善的安全风险防控条件、机制及应对突发情况的处置措施和能力;
(二)在保证本校师生的教育教学需要和日常活动需求的基础上,学校体育场馆还应有向社会开放的容量和时间段;
(三)学校体育场馆区域与学校教学区域相对独立或隔离,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其他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和器材等安全可靠,符合国家安全、卫生和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
(五)有相对稳定的体育场馆设施更新、维护和运转的经费,能定期对场馆、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五条 开放场馆。学校室外场地设施,如操场、球场、田径场跑道等要先行开放,室内场馆设施符合相应条件后开放。对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地,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开放名录。
第六条 开放对象及时段。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主要面向本校学生、学区内学生、学校周边社区居民等。根据体育场馆面积、适用范围和开放服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开放对象范围、人数容量和时间时段。
第七条 收费及使用。学校体育场馆根据不同对象可采取免费、优惠或有偿开放方式。有偿开放收费标准按《广州市公共文化设施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开放学校体育场馆所得非税收入(包括租金收入及学校自办收入)扣除税费后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依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开放办法
第八条 综合评估。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内的公办中小学校是否具备开放条件进行评估,经区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具备开放条件的中小学校,原则上在当年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区体育行政部门统筹完善学校体育场馆设施,积极支持暂时不具备开放条件的学校逐步完善体育场馆设施,使其具备开放条件。
第九条 免费或优惠开放。符合开放条件的学校,其室外操场、球场、田径场跑道场地可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十条 公布名录。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开放学校体育场馆名录(包括名称、地址、开放时间、开放场馆、开放方式、管理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一条 准入制度。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具体实施部门建立开放对象信息登记、查验等准入制度,提出健康管理和安全使用场馆设施的基本要求。可要求开放对象持证入校健身,做好身份识别。
第十二条 预约服务。依托市、区体育行政部门的“群体通”或第三方平台,将学校体育场馆开放信息、学校体育场馆预约功能等相关便民服务功能纳入服务平台。
第十三条 安全管理。严格场馆管理规定,落实管理单位和锻炼者的权利与义务,加强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
第四章 运营模式
第十四条 第三方运营。
学校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可以采取公开招租、非公开招租等方式出租给第三方(包含不限于国有企业、校外体育俱乐部等,下同)。以市政府明确的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作为评估价格的重要依据;学校按不低于评估价格的租金标准招租。
各区教育局可按照各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有关规定采取非公开招租。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分析论证,并以市政府明确的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作为评估价格的重要依据,按不低于评估价格计算地段租金标准,遴选出符合规定要求的第三方运营机构名单,供学校按地段选择使用。学校与第三方运营机构签订租赁协议。
以区为单位探索将辖内向社会开放学校体育场馆整体打包定向出租,出租的方式参照上述按地段招租的方式运行。
鼓励各区和学校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委托经营、承包经营、合作等方式将学校体育场馆交由第三方经营。以市政府明确的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作为评估价格的重要依据,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专项论证,明确区校与第三方合作的收益分成,收益上缴按第七条执行。
上述事项的审批,按照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明确的教育、财政、政府的审批权限,报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自办自管。鼓励学校开展以学校为主的自办自管模式。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经费投入。
(一)区、校委托第三方进行统一运维管理产生的租金收益扣除税费后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按一定比例用于区、校体育场馆修缮、维护、管理等。同时,健全资金分配机制,强化目标管理与激励约束,各区按照多劳多得原则,根据租金收益及学校自办情况,建立区或学校财政保障水平与运营业绩联动机制,用于补贴辖区内免费开放的学校体育场馆,调动学校开放体育场馆的积极性,具体办法由各区制定。
(二)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可通过彩票公益金适当安排经费支持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将体育场馆开放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列入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年度预算安排。
(三)各区教育部门积极保障学校场馆设施建设与开放的经费投入,多途径筹措经费,不断改善学校体育场馆设施条件,支持学校体育场馆开放。
第十七条 风险管控。
(一)按照“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由运营单位承担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安全风险管理责任,采取不限于人员防范、技术防范、制度防范和办理各类险种兜底等方式,管控运营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中的风险隐患。学校对运营单位履行安全风险管理责任进行监督。自办的学校要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巡逻巡查、视频监控等安全措施。学校或第三方运营单位可投保有关责任保险。
(二)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民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遵守体育场馆管理制度规定,爱护体育设施设备,进行力所能及的体育运动锻炼,不开展风险性体育活动,不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不得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循合法途径处理使用学校场馆设施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事故。鼓励参加锻炼的市民购买运动伤害类保险。
(三)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落实安全制度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负责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指导协调、登记备案、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工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使用的指导、培训、协助做好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登记备案和考核评议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学校周边地区的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依法及时处置学校突发事件和违法犯罪案件。
(四)学校协调周边社区和街道制定具体体育场馆开放的安保实施方案和突发事故紧急处置预案,明确学校、社区、街道责任分工,落实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开放时段治安巡查,做好体育场馆开放后的校园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秋季学期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5年5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