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公办幼儿园重新登记造册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明确公办幼儿园的主体和性质,推动公办幼儿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印发了《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办幼儿园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穗教基教〔2012〕81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印发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11﹞30号)和《印发广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穗府办﹝2011﹞44号)中 “要对辖区内公办幼儿园重新登记造册”的要求,我局决定于2012年10月开展全市公办幼儿园重新登记造册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新登记造册对象
在本文发文之日前已开办,并符合《广州市公办幼儿园认定标准(试行)》(穗教基教〔2012〕81号,以下简称《标准》的公办幼儿园。
二、重新登记造册步骤
原则上公办幼儿园重新登记造册工作通过区(县级市)教育局制订指引、幼儿园申请、区(县级市)教育局审核认证三个阶段进行。
(一)制订指引。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根据通知要求制订本区域公办幼儿园重新登记造册的指引,明确本区域公办幼儿园重新登记造册所需提供的材料(如安全、卫生等)和开展重新登记造册的时间。
(二)幼儿园申请阶段。
各幼儿园对照《广州市公办幼儿园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凡符合《标准》第一条“公办幼儿园的基本特征和类型”和第二条“公办幼儿园的资格条件”第一项、第二项的幼儿园,填写《广州市公办幼儿园审批登记注册申请表》(附件1),经主办部门加具意见后,向所在区、县级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同时按所在区、县级市教育局登记造册的指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三)区(县级市)教育局审核认证阶段。
区(县级市)教育局根据《标准》,对幼儿园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广州市公办幼儿园审批登记注册证书》。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高度重视公办幼儿园重新登记造册工作,切实做好工作部署和指导,确保符合《标准》认定条件的公办幼儿园领取《广州市公办幼儿园登记造册证书》。到 2013 年,力争领取《公办幼儿园审批登记注册证书》的公办园占本区域幼儿园30%以上。
(二)《公办幼儿园审批登记注册证书》由各区、县级市教育局统一到我局基础教育处领取。各区、县级市公办幼儿园重新登记造册工作需于10月26日前完成。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请于10月28日前将公办幼儿园重新登记造册的情况(附件2及登记注册证复印件) 报我局备案。
(三)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应将重新登记造册后认定的公办园名单在各区、县级市教育局网站上公布,以方便家长查询。
(四)鼓励继续兴办村集体幼儿园。严格控制村集体办园转为民办园。本文发文之日前,已转制给私人承包的村集体办幼儿园,镇政府及村委会,应本着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原则,在统筹考虑公办园达标比例要求基础上,重新定位幼儿园的办园性质、明确幼儿园的办园主体。如确需改变村集体办园性质的,可由村委会申请,经所属镇加具意见,向区(县级市)教育局申请。经批准后,转制承办者再按照申办民办幼儿园的程序,申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办理相关民办幼儿园登记手续。
附件:
广州市教育局基教处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联系人:沈蔓,联系电话:22083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