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学校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与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加强广州市学校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招生与学生培养管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学校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与培养管理办法(试行)》,并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径向我局(体卫艺处)反映。
广州市教育局
2013年10月10日
广州市学校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与培养
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广州市学校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招生与学生培养管理,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体育和艺术后备人才,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省体育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学校指经获得广州市教育局同意,具有在广州市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资格的普通中学和体育实验小学。
第二条 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学校与项目设置基本原则如下:
(一)匹配原则:传统的体育、艺术项目均有对口招收特长生的学校。其中,体育项目以足球、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田径、游泳、武术、健美操、跆拳道、毽球、定向越野为主;艺术项目以合唱、舞蹈、器乐(管弦乐或民乐)、语言艺术、美术和书法为主;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项目以粤剧、京剧、古琴、剪纸、陶艺为主。其他体育、艺术项目为辅。
(二)承接原则:建立从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有招收相关项目特长生的学校。参照高等院校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项目和培养方向,高中阶段设置一定规模的对口项目,逐步形成规模效益和良性循环。
(三)适度原则:招收特长生计划有一定的比例控制,初中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原则上为本校招生计划的5%-10%,高中体育特长生原则上占本校招生计划不少于2%、不超过5%;高中艺术特长生原则上占本校招生计划的3%。体育、艺术特色学校及个别有集体项目的学校特长生招生比例经市教育局同意可适当放宽。
第三条 特长生招生计划和办法按照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审定并由广州市教育局当年印发的招生工作意见执行。
第四条 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学校的基本资质要求如下:
(一)设施设备配置:学校须达到《广东省中小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件基本标准(试行)》和《广东省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的要求,同时,配置保障开展相关特长项目的训练场室及设施设备。
(二)师资配备:学校须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件基本标准(试行)》和《广东省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条件基本标准(试行)》配备并逐步配齐相关项目的专业教师,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保证相关项目的专业培养。
(三)建立培养机制:鼓励学校积极探索,逐步建立科学、规范、高效、可行、系统的特长生培养机制。同时加强项目管理,建立特长生成长跟踪档案,为特长生的深造提供学习、专业培训、以及对口学校推荐等引导与帮助。
(四)课程管理:学校须保证特长生专业训练与文化课学习两不误,凡学生参加展演、竞赛等原因影响文化课时,由学校统筹安排好学生补课。学校探索并针对特长生培养开设特色课程和专业训练课程。
(五)成果表现:学校须积极参加特长项目的各种展演和赛事,在各级各类学校中起示范和辐射作用;并努力创设机会帮助特长生毕业后能顺利输送到更高层次的学校。
(六)跟踪管理:在认定特长生资格时应与特长生及家长签订相关协议,让特长生了解自己应履行的义务。同时,学校应制定相关的特长生管理办法,保证特长生真正发挥作用;对不履行特长生义务的学生,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五条 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学校资格认定如下:
(一)初中特长生招生学校由区(县级市)教育局在本区域内进行布局设点,高中特长生招生学校由市教育局进行统筹确定。
(二)体育特长生招生学校原则上按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重点项目基地学校执行。艺术特长生招生学校原则上按照已形成的艺术特色学校和重点项目基地学校执行。
第六条 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学校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
(一)基本条件:
1.学校在申报项目上拥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优势,近三年在区(县级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专项体育、艺术展演、赛事中取得优异成绩并位列所在区(县级市)前列。
2.学校有初步制定培养本校特色项目和特长人才的规划和目标,有较为系统的培养训练计划。
3.其中体育项目普及率要达到30%,艺术特色学校合唱、舞蹈、语言艺术及美术类普及率要达到30%,才予申报。
(二)申报程序:凡申报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招生学校,均需符合以上条件。并提交申请报告(含学校特色与招收项目成绩,师资配备、设备条件等明确招收项目和人数,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于申报年的12月前报市教育局体卫艺处。市教育局体卫艺处会同有关处室根据申报条件审核确认。
第七条 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学校培养质量监测如下:
(一)实行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学校动态管理,每三年一届。三年内,每年都会对招收特长生的学校进行随机抽查,根据检查情况给予通报表扬或整改通告。三年期满由市教育局体卫艺处会同有关处室对招收特长生的学校进行于申报年的12月前,根据评定结果确定新一批特长生招生学校和项目名单。
(二)三年期满将汇总本届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学校的培养成果、新一批特长生招生学校和项目名单进行公示。
(三)凡有以下行为的学校立即取消下一年该项目招生资格:
1. 有涉及变相择校,违规招生的有效投诉行为。
2. 未在广州市教育局主办的体育、艺术专项赛事相关项目的比赛中组队参赛者。
第八条 政策扶持与保障如下:
(一)凡获准成为本市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学校,作为体育、艺术特色人才培养基地,将优先获得推荐参加更高级别展演、赛事的资格,优先获得相关专业培训、交流的资格。
(二)帮助学校建立与引进成为更高层次学校的招生基地。
(三)特长生的高考分数在高中毕业班评价中单列计算。
(四)特长生的辅导训练应计入教师的工作量。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法制办。
广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3年10月10日印发
广州市特长生管理办法(试行)(按法制办意见修改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