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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 发布时间:2008-11-15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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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和省市教育法规文件,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

社会力量申办教育机构,应由创办人按照各级各类社会力量办学校(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要求,向审批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送交申办报告和有关的文件材料。的设置标准和要求,向审批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送交申办报告和有关的文件材料。

一、  申办报告

申办报告的格式要规范,内容要充实完整,要有明确的标题和主送单位。

申办报告应报送的审批机关,按目前的管理体制,暂作如下规定:

社会力量申办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及初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报办学所在地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审批,送市教育局备案;

申办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及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由办学所在地的区、县教育部门加具意见报市教育局审核审批,送省教厅备案;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机构和个人申请合作办学的,由市教育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国外机构和个人申请合作办学的,由市教育局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

社会力量申办劳动技能培训机构,由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审批。

申办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办学目的、目标;

2.学校名称和办学性质;

3.学校规模、班级设置、招生范围;

4.学校地址、占地面积、邮政编码、电话;

5.已具备哪些基本办学条件,如办学经费来源,校长、教师配备计划,校舍、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建设计划等。

二、  办学单位的有效资信证明文件(个人办学的需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办学董事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三、  拟任校长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  办学场地的有关材料

办学场地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课室、实习场室、活动场地、宿舍的设置计划。

租赁校舍的,须有租赁合约,租赁校舍的期限要适合办学需要,实施学历教育的,租赁校舍的时限不少于六年。

自建(或合建)校舍的,须明确房舍产权,出具土地使用证、房产权证或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建设文件(或住建证)。

五、  办学资金的有关材料

学校经费概算;

开办经费的数量(按省教厅规定数额),经费来源渠道及验资证明,国内经济担保单位及其资信证明文件。

申请办学需按规定数额筹集“办学储存金”存入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

六、  办学章程(或合作办学章程),设立董事会的学校还需提交董事会章程

七、  办学计划,教学和选用教材计划

八、  办学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根据已有的办学条件和学校发展规划进行论证,主要论证生源情况和资金运作情况,申办短期非学历培训的,须论证结业学员的推荐就业的可行性。

九、  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办学场地的卫生、消防情况的证明材料。

属合作办学的,须送交合作办学的意向书或协议书,要明确合作双方的责、权、利;

申办中外合作办学的,由国内的合作方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提供境外机构(个人)经公证或认证的资信证明,外方教育主管部门和我驻外机构的证明。

审批机关接到申办报告及有关文件材料之后,按下列程序审批:

1.认真审核有关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2.指导经办人员按规定填报有关表格,办文送审;

3.实地考察办学场地,检查办学设施设备;

4.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5.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批准办学或不同意办学的具体意见;

6.核发办学许可证;

7.指导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8.属市政府、省或国家审批权限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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