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要闻 > 通知公告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4-05-21 00:00:00
  • 来源: 本网
  • 浏览量:-
  • T浏览字号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各普通中学: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的学籍管理工作和办学行为,按一生一籍、籍随人走的原则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广州市教育局印发关于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穗教发〔201430)等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学籍建立。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在该学段起始年级建立。学生到非录取学校就读的不能建立学籍并将追究收生学校责任。

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由各区教育局在规定时间内建立。符合地段生资格的小学一年级新生须到地段小学报名注册,地段小学招收符合条件的学生后报区教育局建立学籍。符合条件的初中一年级新生须按区教育局统一安排的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注册,初中学校招收符合条件的学生后报区教育局建立学籍。教育阶段学校须按区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计划或办学规模招收符合年龄、身份资料等条件的学生并报区教育局建立学籍,且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列入年检的重要内容。地段小学须在每年620日前整理好符合地段生资格的小学一年级新生学籍数据,并在春季学期结束后一周内报区教育局完成学籍建立工作,2014年完成学籍建立工作为719。其他小学一年级新生学籍建立工作须在每年915日前完成。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市教育局建立。每年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市招生办把普通高中录取结果送市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市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返回各录取学校核对学生信息无误并确认学生到校注册后为普通高中学生建立学籍。中考被录取考生须到录取学校报到、注册、交费并建立学籍,未按要求到录取学校报到注册的将取消其中考录取资格也不建立学籍,中考录取资格和普通高中学籍原则上不恢复或补办。

二、规范转学要求。在原校未建立学籍的不得转学。籍随人走,学校不得接收未建立学籍的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要求按各区教育局制定的具体规定办理。

普通高中阶段学生转学,在我市参加中考但达不到当年广州市中考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广州市户籍学生原则上不得再通过转学方式进入广州市普通高中学校就读;在我市参加中考达到当年广州市中考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但未被统一录取的广州市户籍学生,如从市外转入广州需根据其参加广州中考的成绩转入到相应或以下批次普通高中学校。

三、规范转学程序。普通高中学生从外市转入我市,除转出学校加盖公章外,转出学校所在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也需在纸质转学申请表(或转学证明表)上加具意见并盖公章,否则不予受理。我市中小学生学籍异动程序在市学籍系统进行操作完成后,还需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http://gdxj.edugd.cn/)进行操作。

市教育局不直接接受学生或家长的学籍异动申请。需我局审核的学籍异动由各区教育局和局属各普通中学统一送审。市教育局统一办理学籍异动时间为每周四上午900-1200时。学校寒暑假时统一办理时间另行通知。

四、明确学籍管理职责。各区教育局和学校应指定专人负责学籍工作,包括学籍管理系统使用工作。学生的学籍异动流程需先报校领导同意方可报出。中小学生学籍非关键信息由学校直接维护、更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新建、关键信息修改由学校提出后报区教育审核,普通高中阶段的还需报市教育局审核。

请各区教育局和局属各普通中小学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市将组织专项检查,违规将追究责任。

 

 

 

              广州市教育局

             2014519

 

(联系人:李清晓,联系电话:2208366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