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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学智慧教育财政奖励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免予公开转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2024-01-03 17:50:41
  • 来源: 广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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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教育局:

  为规范广州市中小学智慧教育财政奖励补助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广州市中小学智慧教育财政奖励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教育局

  2020年7月3日

广州市中小学智慧教育财政奖励补助经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中小学智慧教育财政奖励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奖补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补经费设立的依据是《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9年智慧教育示范区创建项目名单的通知》(教技厅函〔2019〕52号)、市政府就《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安排智慧教育工作经费的请示》的批示(综三教育〔2018〕277号)及《广州市创建全国“智慧教育示范区”实施方案(送审稿)》的批示(综三教育〔2020〕71号)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奖补经费,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奖补各区开展创建全国“智慧教育示范区”建设的经费。

  第四条  奖补经费申请对象是全市区属示范区支撑校(以下简称“有关学校”)、省信息化中心学校、市智慧校园实验校。

  第五条  根据市政府审定的《广州市创建全国“智慧教育示范区”经费测算方案》,按照一次性奖补的原则,对区属示范区支撑校(黄埔、南沙除外),以400万元/校的标准,按“市先期投入,区后期保障”的原则,由市财政按100万元/校进行奖补,后续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结合实际自行投资建设。如支撑校后续获评为省信息化中心学校、市智慧校园,亦不再另行奖补。对区属省信息化中心学校、不属于省信息化中心学校的区属市智慧校园,分批次按49万元/校的标准安排经费。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六条  根据“奖励先进、奖补结合、公平公开、注重绩效、规范操作”的原则,结合市本级财力安排奖补经费。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奖补经费用于开展我市创建全国“智慧教育示范区”各大工程建设,包括提升网络基础环境、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深化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创新、提升“互联网+”教育治理能力、助推学生评价方式改革、开展智慧教育教学研究、提升师生信息素养等,使用范围包括:

  (一)信息化基础硬件经费。网络建设(有线宽带与无线)、电脑及开放式移动终端、多媒体及投影设备、物联网系统化设备、传感器、摄像头、电子牌、一卡通、VR/AR设备、创客实验室、创新实验室、电子阅览室、智能实验室等。

  (二)技术软件及其设备经费。智慧课堂软件技术及服务器、学生移动终端及充电车、智慧评价系统软件、智慧组卷阅卷软件、智慧教研软件、智慧教务管理软件、智慧安全校园管理软件、智慧师训管理软件、智慧学校管理软件等相关费用(含办公平台、电子档案建设、专业发展评价、数字化管理等)。

  (三)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建设经费。用于开发、汇聚、共建、共享优质数字教育资源,或建设资源系统、平台等。

  (四)智慧教学研究与培训费用。研究经费用于智慧教学课题研究。培训经费用于提高教师信息化素养的持续性培训。

  第八条  有关学校应根据建设要求,结合实际,做好预算执行计划,组织好项目实施,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非智慧教育的开支。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有关学校要切实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审核监督机制,按照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加强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树立清正、廉洁、务实、高效的良好风气,确保经费使用安全、有效。

  第十条  经费开支要符合财务管理及本办法的规定,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推进执行,如有属信息化项目的,应同时遵照信息化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区教育局应督促有关学校制定建设任务书。明确建设的时间节点,报市教育局作为考核依据。任务书一旦确定,原则上不予更改,确因客观条件必须调整任务书时,必须经市教育局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  受奖补学校要依法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同时,要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承担责任。结余经费按程序自行回退市财政。

  第十三条  奖补经费的使用必须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经费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市教育局对奖补经费的管理过程和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对绩效考核中发现项目未按建设任务书推进或未达成建设目标的,责令其整改,并视情况作出暂缓拨款、中止拨款以及追回已拨付经费的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抄送:市教研院、市电教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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