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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学科学教育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07-23 11:10:50
  • 来源: 广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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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教发〔2024〕37号

市属各高校,各区教育局,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新时代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强化科学教育专家人才资源统筹运用,规范科学教育活动中专家人才使用管理,经研究,我局制定了《广州市中小学科学教育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广州市教育局

  2024年7月23日

  (联系人:邱国俊,联系电话:22083723)

  广州市中小学科学教育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加强新时代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需要,强化中小学科学教育专家人才资源统筹运用,推进广州市中小学科学教育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办创〔2017〕25号)和广东省科技咨询专家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集成中小学科学教育相关的各领域、各层次专业人才,依托广州市中小学科学教育管理相关信息化平台实施管理,按照“常态申报、管用分离、动态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三条 中小学科学教育相关活动,包括培训指导、咨询论证、评审评价等需要用到本专家库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相关各方职责

  第四条 广州市教育局(以下称“市教育局”)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包括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专家征集、入库出库审核、专家信息动态管理及评价等工作,并委托相关服务机构负责专家库系统的具体建设、日常运行维护、技术服务等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专家推荐单位原则上为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所推荐的在库专家如发生科研失信、违法违规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教育局报告。

  第六条 凡需要用到本专家库的单位,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可作为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专家信息的安全管理,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信息和资料,及时客观评价或反馈专家履职情况。

  第三章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专家构成主要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机构)、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中,与中小学科学教育相关的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

  第八条 专家入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廉洁自律;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操守,不存在学术失范、失德问题,无不良科研诚信和社会信用记录;

  (三)热心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中小学科学教育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

  (四)身体健康,在时间和精力上能保证完成授课、评审、咨询等工作。

  第九条 入库专家按照专业领域进行分类,主要包括:

  (一)专业技术类专家。主要是从事科学教育、科学研究相关工作,或在相关的国内主要学术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中任中、高级职务、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从事科学研究、科学教育相关工作,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的学者;

  2.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科学教育研究人员、课题负责人;

  3.科学教育相关岗位的资深工程技术人员、技术骨干;

  4.经认定的市级(含)以上各类高层次人才或人才团队成员。

  (二)综合管理类专家。主要是具有丰富的科学教育相关经费管理工作经验的中、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备丰富经验的法律专家、知识产权专家。

  (三)其他专家。熟悉中小学科学教育的其他相关领域专家,包括具有丰富科学教育工作经验或对科学教育相关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十条 专家入库方式

  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特邀入库和交换共享三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专家征集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常态化受理。市教育局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后,符合条件的个人可随时通过广州市青少年科技教育网(http://kpg.gzjkw.net/kpg/)的“专家入库申请”功能申请入库,市教育局定期对后续新入库和更新的专家信息进行审核校验。

  (二)特邀入库。市教育局根据中小学科学教育管理实际需要,可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高层次或紧缺领域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后直接入库。

  (三)交换共享。与国内省(市、区),特别是大湾区地区建立中小学科学教育专家资源共享机制,吸纳高层次及特定技术领域专家入库。

  第十一条 专家库实行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入库专家可随时在线更新本人信息。专家应当每年进行信息确认。信息发生变化的,专家应当及时在线更新信息。专家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专家资格将被冻结。专家信息经确认或更新,审核通过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经市教育局核实相关情况后予以出库: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个人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更新而无法联系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或行业操守,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披露科学教育活动所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五)不公正的履行专家职责,存在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的;

  (六)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危害国家利益或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

  (七)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

  第四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邀请,参加各类科学教育活动;

  (二)对不适宜参加的活动及时申明并说明原因;

  (三)以个人身份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预;

  (四)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联系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

  (五)根据个人意愿申请辞去专家库专家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本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更新;

  (二)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参加科学教育活动;

  (三)根据相关回避制度主动提出回避;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的相关规定,抵制或依法检举评审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参加活动时,自觉接受市教育局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专家意见,并对出具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章专家的选取与使用

  第十五条 专家选(抽)取程序。按照提出申请、筛选名单、联系确定、开展活动的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使用单位(部门)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市教育局提交专家需求,包括专业领域、所属地域、具体数量、回避单位(人员)等。

  (二)筛选名单。市教育局按照使用单位(部门)提交的专家需求,从专家库中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专家人员初步名单。

  (三)联系确定。市教育局按照筛选出的专家初步名单指定专人进行联系。若第一次专家初步名单全部通知完毕,仍未达到所需专家人员数量,则对差额部分按程序组织第二次筛选,直至联系到足够数量的专家为止。如库内专家的专业领域不能满足需求时,按邀请入库的方式落实所需的专家数量。

  (四)开展活动。使用单位(部门)按照活动实施方案所明确的方式、程序、规定和要求,组织专家履行相关职责任务。

  第十六条 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随机原则。根据专家选取条件和专家组组成规则,确定选取范围后,由信息系统随机产生拟邀专家;

  (二)轮换原则。避免同一专家重复多次参加科学教育活动,保障专家履行本职业务必要的时间;

  (三)回避原则。专家在收到项目评审邀请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1.是被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2.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或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3.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在过去3年之内有共同承担项目、获得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

  4.与被审项目单位在过去2年之内有过聘用关系,包括担任该单位的顾问、监事、董事,或为其提供过咨询服务;

  5.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等;

  6.被评审项目单位提出合理回避事由,以及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第十七条 接受邀请后,专家如无正当理由缺席活动且未及时告知组织者,年度累计次数达到该年度累计受邀请次数50%以上的,将列入下年度待审核入库名单,需再次提交并通过资格审核后才可恢复正常在库。

  第十八条 市教育局从工作质量、工作态度、规范纪律等方面对专家参与项目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专家选取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专家参加咨询、评审等活动前应签署“科学教育活动专家承诺书”,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评审等活动资格;

  (二)不得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三)不得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

  (四)不得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评审等活动过程和结果;

  (五)不得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出具明显不当的专家意见;

  (七)不得泄露评审等活动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需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

  (八)不得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成果;

  (九)不得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十一)未经允许,不得以广州市中小学科学教育专家库专家的名义从事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以“单位推荐”方式入库的专家,推荐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对学术不端、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如因单位审核不力、通报不及时,给咨询、评审等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入单位诚信档案、指导整改直至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使用专家库的管理,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复制、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的个人信息和活动意见,不得干扰专家正常履职,不得干预专家独立提出活动意见,不得发表影响专家意见的言行。

  第二十二条 市教育局严格保障专家库信息安全。专家库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建设运维人员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严重失职,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二)私自复制、下载、泄露或出售专家库信息;

  (三)与工作相关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广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4年7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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