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广州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
一、制定的基本原则和思路
(一)既适应新时代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新形势新要求,又保持年检工作程序、内容基本稳定。新法新政对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这些都需要在此次《年检办法》的制订中体现出来。另一方面,我市开展年检工作以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许多行之有效的工作举措可以保留下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二)既落实分类管理改革精神,又体现对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管的共性要求。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分类管理的主要精神是将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学校,进行分类登记、分类管理、差别化扶持。我们的理解,法律对于两类民办学校的政策,主要的差别在扶持政策上,而没有提差别化监管。不能因为营利性学校的性质就放松对其进行监管。因此,除了法律规定的需要区别对待的内容以外,在指标体系上的总体设计上,要体现同等的要求。
(三)既注重指标设计和结果评定办法的客观性,又强调年检工作的操作性。参照有关省市年检办法和指标体系,按照定量测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评定年检结论。定量测量就是按照一定原则对年检指标进行加权赋分,在最大程度上提高年检的可测量性和客观性。与此同时,仅有定量测量是不够的,指标体系设计了一些必达指标,对于必达指标可以一票否决直接给出“不合格”结论,避免进入“唯分数”论的误区。
(四)既依法开展全面检查,又突出关键重点。现代学校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想通过一年一次的年检发现和解决所有问题显然是不现实的。必须根据我市民办学校的实际情况,对民办学校发展存在的薄弱环节有侧重、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特别是党建、财务资产管理、教职工待遇等内容,要侧重制度落实;对非学历培训机构,要侧重监管,引导他们依法办学、规范管理。
二、年检实施办法的相关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育部等三部门印发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省政策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意见(试行)》《广东省民办高校章程修订备案工作规程》。
(三)我市现有政策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穗府〔2014〕12号)。
(四)全国其他省、市和有关地市的参考文本。
主要是参考了上海市和广东省有关民办高等学校年检实施办法及年检指标体系。另外还参考了四川省、江西省关于民办高等学校年检实施办法;青岛市、宝鸡市民办学校年检管理办法等。
三、年检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六章二十条,分别按照总则、年检
内容和标准、年检程序、年检结论及运用、年检的监督与保障和附则的框架结构,涵盖民办学校年检工作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年检内容和标准、办理流程、年检结论的定量定性尺度以及监督与保障等各个环节和大家关注的焦点。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内容包括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指导方针和年检目的。
第二章为“年检内容和标准”。主要内容包括年检内容、年检标准。
第三章为“年检程序”。主要内容包括自查环节、报送环节和核查环节。
第四章“年检结论及运用”。主要内容包括结论等次划分、结论认定、公告方式、结论处理、结论运用。
第五章为“年检的监督与保障”。主要内容包括年检要求、监督机制。
第六章为“附则”。主要内容包括运用原则、条款释义和实施期限。
四、主要亮点、创新点
一是彰显改革创新的精神,实现全市民办学校“一网通办”的年检新举措,切实为民办学校解压减负。
二是突出紧扣政策的主题,细化民办教育新法新政的要求,促进民办学校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
三是明确追求卓越的导向,既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以要提升民办教育治理水平。引导民办学校优质特色发展,打造民办教育广州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