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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广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 发布时间:2021-11-18 16:40:56
  • 来源: 广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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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广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局对印发的《广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解读如下:

  一、《细则》修订的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细则》。

  依据:《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育部关于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广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文件规定。

  二、《细则》主要内容

  《细则》内容由基本原则、行为类型、处理适用、处理和解除程序、监督和追责、附则系列组成,对11条行为类型划出师德红线。《细则》对师德问题的处理程序在《指引》的基础上进行了规定的细化。

  三、《细则》对《指引》的增补内容

  (一)行为类型增加第11项:“向家长、学生等服务对象借款”。此行为类型来源于近年发生、涉嫌教师利用与家长、学生的特定关系,谋取个人利益的问题行为。

  (二)撤销教师资格的处理适用,在具体内容上增加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包括: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等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处理和解除程序部分,增加了程序要求:“成立专门核查小组”。

  (四)处理和解除程序部分,增加了时限要求:“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应在自收到违规线索之日起20日(工作日,含本数,下同)内办结”等。

  (五)处理和解除程序部分,增加了自查要求:“填写《广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流程规范性自查表》”等内容。

  (六)处理和解除程序部分,增加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相关内容“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政策原文: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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