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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5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05-01-20 11: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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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教基教〔2004〕21号
 
 
 
 
 
 
 
 
 
穗教基教〔2004〕21号
 
 
 
 
关于印发《2005年广州市中小学
招生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局属各单位,各类中等学校:
现将《2005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各区、县级市教育局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我局基础教育处备案。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蔡艺孟,联系电话:83185971)
 
 
 
 
2005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实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中小学招生考试评价制度,规范我市中小学招生管理工作,确保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就2005年全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意见
(一)小学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1、小学招生实行属地管理,免试就近入学。凡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向居住地所属小学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
2、小学生就近入学是指相对就近入学。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标准、义务教育实施步骤和规划统计指标问题的几点意见》(〔87〕教规字002号)规定,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应在3公里以内。
3、小学学位分配的原则是: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人户必须一致。凡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局按地段划定的小学办理报名手续,同时提交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与其子女(被监护人)同一户籍(户主须为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或合法监护人)的本市居民户口簿以及与父(母)或合法监护人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协议;若适龄儿童父母或合法监护人无房产,需租住房屋的,须提供市房管局认可的或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应为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
4、做好入学地段的统筹规划,合理划分小学入学地段。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当地适龄儿童情况,合理分配地段学位,积极向社会宣传有关政策,确保所有适龄儿童能接受义务教育。对于具有本地段户口的新住户、集体户、租住户、拆迁户、二手楼业主子女的地段生资格问题,各区、县级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可以规定这些住户必须在户口所在的居住地居住一定年限后才能按地段生处理,不够规定年限的由居住地的区、县级市教育局统筹,在公办学校(含向民办学校购买的学位)中就近安排学位。
(二)初中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小学毕业班学生(含经批准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在毕业学校所属区、县级市范围内升学。因特殊情况需回户口所在的居住地升学者,由学生的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与其子女(被监护人)同一户籍(户主须为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的本市常住居民户口簿以及与父(母)或合法监护人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协议;若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无房产,需租住房屋的,须提供市房管局认可的或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应为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经户口所在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回户口所在区的居住地升学者,按户口所在区升学办法入学。
2、小学升初中的学位分配办法由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确定。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的生源情况和教育资源状况合理划定和调整各初中学校的招生地段,严格控制各校班额。要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根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考试评价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需要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粤教基〔2004〕116号)关于“合理分配省、市、县一级学校学位”的精神,积极、稳妥地进行小学升初中招生制度改革,积极探索电脑派位、对口分配学位直升以及九年一贯等多种形式的初中学位分配办法,在坚持电脑派位或对口分配学位为主的基础上,可把初中学校的部分学位按小学毕业生比例分配到小学,小学在对毕业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的基础上,通过电脑派位等随机方法,向中学推荐毕业生入学,以促进小学的均衡发展。各区、县级市的小学升初中学位分配方案需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执行。
3、小学升初中可保留一定比例的体育、艺术特长生。经审定的体育和艺术传统项目学校可按规定招收规定名额的体育、艺术类特长生,其他学校均不得违规招收特长生。要进一步完善特长生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体育、艺术类特长生不能进行文化类学科测试,对获得体育、艺术类特长生升学资格的学生要在毕业学校进行公示,以进一步规范特长生的招生管理工作。2005年越秀、东山、海珠、荔湾区教育局要继续做好此项工作,并参照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4年广州市越秀、东山、海珠、荔湾区小学体育、艺术类特长生升学工作的通知》(穗教体卫艺〔2004〕24号)自行制定本区的实施方案,并报市教育局、市招考办备案。
(三)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
1、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不准招收择校生。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不准招收择校生,严禁把捐资助学与学生入学挂钩。
2、加强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批和管理。经区、县级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批准并经公示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具体条件见附件),由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到公办学校(含向民办学校购买的学位)就读。按规定入学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免收借读费。
3、积极稳妥地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及其他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统一规划,规范管理,保证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入学,并努力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对较为特殊的残疾儿童,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加具意见后报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二、关于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意见
(一)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1、2005年初中毕业考试由各区、县级市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各区、县级市应制定毕业考试的工作方案,报市教育局备案。2005年初中升学考试由市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和公布成绩。省级课程改革实验区东山区2005年的初中毕业生毕业、升学考试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2、初中毕业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体育七个学科。为加强学生的实验操作能力,2005年初中毕业考试继续开展物理、化学实验操作考试,实验操作考试成绩按20%的权重纳入物理、化学考试成绩。实验操作考试由市统一命题,各区、县级市组织实施考试,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3、初中升学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体育。各科单独设卷。语文、数学、英语(含口试)三科原始分分别为150分;物理、化学、政治三科原始分分别为100分。其中政治开卷考试内容占60分。体育考试成绩按40分纳入升学总分,考试办法按规定执行。英语口试按15分计入英语总成绩,英语口试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4、根据省教育厅《关于我省部分地区初中数学课使用科学计算器的通知》(粤教研〔2000〕3号)和我局《关于广州市中学初中数学使用科学计算器的通知》的精神,2005年,全市初中升学考试数学科继续使用科学计算器,考试使用的科学计算器由市统一确定型号和标准,具体按规定执行。
5、加大对考试内容和形式的改革力度。考试要切实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根据学科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加强试题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的联系,注重考查学生对知识与技能的掌握情况,特别是在具体情境下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各科考试要设计部分开放性试题,鼓励学生表达个人的见解。
(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基本原则
1、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参加今年升学考试的考生,各招生学校按考生志愿、考试成绩、思想品德表现和身体条件择优录取,教育行政部门按市、区(县级市)招考部门审定的录取名册办理有关学籍审批手续。
2、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办法另行规定。
3、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范围:华师附中、省实验中学、广雅中学、执信中学、2中、6中、广大附中、铁一中、协和中学、1中、3中、5中、7中、培正中学、育才中学、16中、47中、65中、培英中学、86中、真光中学等21所学校面向越秀、东山、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芳村8个区招生。上述面向八区招生的21间学校作为提前批同时进场录取,学生可以在21间学校中填报两个志愿,录取时按“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在上述21间学校中,区属的按计划推进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的12所学校仍可将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的50%面向越秀、东山、海珠、荔湾四个区或本区招生,录取时与其他省一级学校一起作第一批招生。越秀、东山、海珠、荔湾的区属高中学校面向以上四个区招生,其他区属高中学校面向本区招生。
4、面向越秀、东山、海珠、荔湾四个区招生的其他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学校)的招生批次分别按省一级(含在过渡期内仍向本区招生的创建国家级示范高中学校)、市一级、区一级、一般学校四个等级划分。其他区(县级市)属的面向本区(县级市)招生的学校的招生批次由各区(县级市)确定,但整个招生进程必须与全市保持一致。
5、没有本市户籍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可与本市户籍的初中毕业生享有同等报考资格。经区、县级市招考办审批的普通异地借读生,只允许报考公办学校择校生、社会力量办学校以及各类职业类学校。具体办法按有关文件执行。
6、各招生学校必须切实完成市、区下达的招生任务(含择校生),学校招收择校生必须根据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教监〔2003〕12号)关于“省一级学校招收的择校生不能超过本校招生计划的25%,市一级学校招收的择校生不能超过本校计划的20%,其他学校招收的择校生不能超过本校招生计划的15%”的规定,按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确定招收公费生与择校生的计划比例和人数,并报市、区招考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个别确实要调整计划的学校,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学校按学生志愿、考试成绩、思想品德表现和身体条件择优录取择校生,并按有关规定收取择校费。学校在完成市、区下达的招生任务(含择校生)后,利用非财政投入扩招的学生,其收费可按省教育厅、物价局、监察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广东省公办高中引进社会资金新增教育资源扩招生收费管理办法》(粤教财〔2004〕119号)的规定执行。
7、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有高水平运动队的学校(省、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及体育特色学校),2005年将继续按市招考办《关于2004年广州市越秀、东山、海珠、荔湾区高中阶段学校招收体育类特长生工作的通知》(穗招考办〔2003〕21号)的有关要求招收体育类特长生。
8、凡参加了升学考试而所填报志愿全部落选的考生,可在市招考办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填报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参加第二次录取。
9、未被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录取并准备就业的考生,应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
(三)实行“降分录取”的基本政策
根据省、市政府和省招考办有关文件的规定,下列各类考生可给予降分录取:
1、在初中阶段获市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市三好学生”、“市优秀学生干部”和团市委授予的“市优秀共青团员”称号的考生降低10分投档录取。
2、革命烈士子女降低20分投档录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降低10分投档录取。
3、少数民族学生和归国创业留学人员子女降低10分投档录取。
4、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华侨中学,可降20分投档录取。
5、户籍在本市的台湾省籍同胞子女报考各类学校降低10分投档录取。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管理,确保我市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一)健全机构,制定方案,加强对招考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市成立“中招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市计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招考办派员组成,主要负责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招考办负责。
2、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成立相应的招生工作机构,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负责招考的有关工作。
(二)大力宣传招生考试政策,做好学生升学和就业指导工作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招生考试的政策宣传工作,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认真解释,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2、市招考办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服务,通过新闻媒介、信息网等途径发布有关招生、考试的信息,向学生提供报名、考试、录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注意掌握毕业班学生的思想动向,学校要做好学生的升学和就业指导工作,特别是要认真做好落选生的思想工作,切实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协调,规范管理,提高招生考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初中毕业考试和升学考试的目标、时间、复习等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学校要严格执行初中课程计划,不得提前结束课程,并注意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2、狠抓考风考纪,规范考场管理。市招考办要进一步加大对初中升学考试的管理力度,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巡考制度,健全对考风考纪的督察机制,落实对考试的监督检查和评估;要进一步规范考场的考务工作,建立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增强考场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考部门要设立招考工作投诉电话,做好群众信访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学校要加强对考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考生遵守考试纪律的自觉性,为考生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3、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规范管理。“录取场管理小组”要在市中招领导工作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招生考试政策,认真做好录取场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正、高效进行。
4、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做好对各类特殊情况学生(如借读生、特长生、降分录取生等)的审批、审核工作,经审批、审核的这类学生情况应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做到制度公开、办事公开,确保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
5、加强招考工作队伍的廉政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机构、学校的招生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招生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搞不正之风。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
6、继续加强对招生收费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规定,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四)树立全局观念,加强统筹协调。
根据属地管理和就近入学原则,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原则上负责辖区内学生(适龄儿童)的学位安排。因特殊情况,辖区内无法解决的,本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主动与有关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解决。对于一些难以界定的个案,市、区(县级市)招考办要主动做好协调、研究工作,提出解决办法。
(五)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
民办学校应按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民办小学、初中学校每年应将当年的招生计划报属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定,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计划报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如因实际情况需改变招生计划的,必须及时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只能招收参加过升中考试的学生。招收本市初三毕业生的必须经市、区招生部门的统一录取,不得自行招生。需招收广州市外学校毕业生的(除外地返穗生外)须报学校所在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持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跨地区招生函,经生源所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才能招生。所招收的学生需参加当地当年升中考试,并经当地县级以上招生考试部门同意录取,才能到我市申请学籍。
 
附件:1.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
2.广州市高中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
 
 
 
 
 
 
 
 
 
 
 
 
 
 
主题词:教育 招生 考试 意见 通知
抄送:林树森书记、张广宁市长、李卓彬副市长、古石阳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厅、市府办公厅,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市计委、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卫局、市民政局、市外事办,市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市侨办、市残联。
广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4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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