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中小学(含中职学校)、幼儿园、有关单位,市教育局机关各处室:
教育评估是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重要手段和保障措施。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含中职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评估工作,创设有利于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校检查、评估工作的意见》(教督〔2007〕1号)以及省教育厅的有关要求,结合市、区(县级市)的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教育督导室要加大对评估工作的统筹力度,确保依法有序推进
要进一步加强市教育局评估工作统筹协调小组的建设并发挥其统筹协调作用。市教育督导室负责全市教育系统评估的统筹、组织和协调工作,通过进一步加强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局机关各处室、与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的工作联系,强化统筹,理顺管理,确保评估工作依法有序、有效推进。市直相关部门在开展与学校相关的评估工作前,应先征求市教育局评估工作统筹协调小组的意见。市教育局各处室、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关于建立评估项目准入制度 规范评估项目管理的通知》(穗教督〔2009〕7号)和《关于规范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穗教督〔2009〕8号)的规定,全面落实评估准入制度。无论是上级对口部门组织的评估,还是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的评估项目都要在年初制定评估计划,交督导室统筹协调。督导室于每年1月制订全年各项评估的汇总表,以利于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迎评安排。要采取撤销、合并、简化等措施,对评估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见附件);对于内容交叉、重复的评估项目,经学校申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可采取“认定”的方式简化评估程序,或以“互认”的方式简化评估内容;要严格控制复评项目,对于确需复评的评估项目,要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若在复评周期内曾接受综合性评估,可免予复评。
二、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评估工作的指导力度,提高评估效益
针对目前部分学校接受评估压力较大的情况,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统筹和管理,除了组织综合性评估(如等级幼儿园)外,原则上不得自行设立和组织专项评估,新设立评估项目的要向市教育督导室申报备案;要全面掌握辖区内每所学校在每学期或每学年需接受评估的情况,对每所学校接受评估的项目和次数实行总量控制,避免评估工作过多集中于个别优质学校,确保学校有序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提高评估工作效益;要指导学校正确掌握“全覆盖”与“非全覆盖”项目的评估要求及其意义,确保按目标、按计划、按水平申报,推动以评促建。
三、学校要提高认识,明确要求,确保以评促发展
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充分认识评估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必须进行的评估,要制订迎评工作计划,推动务实评估,推动以评促发展。要端正迎评心态,坚持重在过程、重在整改、重在提高,特别是迎评接待工作要严格执行省的相关文件要求,切实把工作重心摆在教育教学的常规工作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攀比之风。同时,学校要结合自身的发展目标和办学特色,有针对性地申报有利于促进学校特色发展的评估。对于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学校可拒绝接受评估。
四、推动改革创新,改进评估工作机制
随着教育形势的发展,评估机制、方式和手段要不断完善和优化。在有计划地开展全覆盖的综合性督导评估的同时,要倡导开展针对性强、高效率的专项督查,推动当前重要教育政策和专项工作的贯彻落实;在开展项目评估的同时,要积极推动督学责任区制度的实施,加强对学校办学行为的经常性随访和督导;在注重评估程序、评估材料督查的同时,要切实采取措施,提高评估实效,减轻基层在迎评资料准备上的过重压力,特别是档案佐证资料宜精不宜多,统计数据以年初报表数据为准;在按照传统方式开展评估的同时,要探索利用网络等现代化的通讯媒介,简化评估程序,提高评估效率;在强调督导评估工作的独立性、专业性的同时,要加强督导评估工作与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相结合,提高评估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加强专业培训,提高评估工作队伍的综合素质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评估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训。在评估工作中,评估人员要切实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充分发挥评估工作在监督、指导、服务等方面的作用,认真帮助学校总结经验、解决难题,推动发展。
六、加强评估监管,完善保障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市教育督导室每年要对全市教育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对下一年的评估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同时,要不定期地对各区(县级市)有效统筹评估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对创新改革、提高效率的评估工作经验予以总结推广,对疏于管理、或安排无序、或超标接待的现象予以通报,限期整改。
附件:2013年广州市教育评估项目清理一览表
广州市教育局
201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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