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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细则

  • 发布时间:2016-11-22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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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的通知》《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和《广州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方案(试行)》,制定本督导评估细则。
第二条 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是教育督导机构依据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对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机构)(含民办学校,下同)实施的综合性督导。
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机构),包括教学点、非完全小学、完全小学、初级中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 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的督导评估要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以学校发展为重,规范性与创新性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督导评估的评价、指导、激励和促进功能,切实推动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学校的标准化建设,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四条 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由市、区两级教育督导室按照省、市制定的督导评估办法、督导评估标准,负责组织实施。各区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对所属学校的督导评估;市教育督导室负责对标准化学校评估结果进行复查认定;省教育督导室对标准化学校复查认定结果进行备案,并对市、区两级督导评估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条 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校园、校舍,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和仪器设备、图书,办学规模、班额,校长、教职员队伍建设,卫生安全保障、生活设施,学校管理与素质教育等。具体督导评估标准执行《广州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方案(试行)》。
第六条 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结果分为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
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结果达标和基本达标的认定为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其中“基本达标学校”必须在完成评定后两年内整改提升达到“达标学校”的要求,否则撤销标准化学校的认定。
第七条 区教育督导室应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本区政府的要求,制定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计划,确定当年或下年度需要督导的学校,提前1个月以上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自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对照督导评估标准和细则组织自评,自评结果达标的,将自评材料送本校的责任督学加具意见后,报送区教育督导室。
(二)区级评估。区教育督导室应对被督导单位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督导评估组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进行督导评估。
(三)市级复查认定。市教育督导室应对经区教育督导室组织督导评估、区教育局上报的达到指标要求的学校进行复查。经复查达到指标要求的学校,由市教育局审定并发文确认,同时将名单及时抄送省教育督导室备案。
(四)省级检查。省教育督导室结合教育“创强”、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区督导验收对市、区两级的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进行检查,同时随机对部分学校进行抽查。
第九条 区教育督导室组织的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组一般不少于3人。督导评估组组成注重专业结构,一般由各级督学以及教育督导、基础教育等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督导评估组应根据督导评估标准和细则,对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进行现场全面督导评估,并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对被督导单位提出初步督导意见。
经督导评估,对于达标或基本达标要求的学校,由区教育局审核并于每年4月汇总一次学校名单及其各项指标达标情况材料(参考附件3)报送市教育督导室。
对不达标的学校,区教育督导室应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如发现违规违法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现场指出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条 市教育督导室组织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的复查认定,采取资料复查认定或现场抽查认定的方式进行。现场复查认定小组一般不少于3人,由各级督学以及教育督导、基础教育等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现场复查认定小组应根据督导评估标准和细则,对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进行现场抽查,提出复查认定结论,并一校一表填写广州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复查认定情况一览表(详见附件4)。
经复查认定未达标的,市教育督导室向区教育局提出复查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 每年8月31日前,各区教育督导室要将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机构)总数、通过督导评估的标准化学校名单及发文认定标准化学校文件的复印件等汇总报市教育督导室,由市教育督导室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覆盖情况,并报省教育督导室备案。
第十二条 在督导评估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实施督导评估,已经督导评估的不予认定;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得申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导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或妨碍教育督导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导人员的;
(四)向督导评估人员送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礼品等的;
(五)打击报复督导评估人员的。
(六)发现存在违反教育法律法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一年内不得申报,已经督导评估的不予认定:
(一)学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违规组织入学考试的;
(三)有开设重点班、快慢班、特长班、实验班等非常态编班行为的;
(四)违规组织集体补课的;
(五)发生乱收费行为的;
(六)发生违反教育法律法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四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配合督导评估,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对各级教育督导室提出的审核、评估、复查意见和建议应当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 被督导单位如对督导评估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评估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教育督导室或者市教育督导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有关教育督导室在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机构)通过标准化督导评估后,每4年必须进行一次复评。复评按本办法程序和要求进行。各区督导室每年4月份将复评结果报送市教育督导室。由市教育督导室进行认定,必要时组织抽查。到期不申请复评或复评不通过的,限期半年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其称号。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的结果,建立多层次的激励和奖励机制。督导评估的结果可作为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作为对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校长考核任用、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作为对专项教育经费拨付和专项建设项目以奖代拨、以奖代补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督导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市教育局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督导评估和复评工作,由该校所在行政区的教育督导机构负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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