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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

  • 发布时间:2018-07-15 07:41:00
  • 来源: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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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职成〔20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残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有关精神、《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办好特殊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共同富裕路上,一个不能掉队”。 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有利于更好满足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提升残疾人受教育的水平,促进教育公平,推进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有利于帮助残疾人提高就业创业能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全面发展,更好融入社会,平等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有利于帮助贫困残疾人脱贫增收,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确保全面小康路上不让一个人掉队。
  
  近年来,我国残疾人职业教育得到较快发展,规模明显扩大,保障条件逐步得到完善。但总体来看,残疾人职业教育整体水平有待提高,办学水平偏低、师资力量薄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与整体职业教育发展水平和广大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的迫切需求存在较大差距。各地要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措施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二、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不断扩大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的机会
  
  大力发展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让完成义务教育且有意愿的残疾人都能接受适合的中等职业教育。职业院校要通过随班就读、专门编班等形式,逐步扩大招收残疾学生的规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符合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
  
  现有的残疾人职业院校要根据需求不断完善残疾人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有针对性的开设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积极探索设置面向智力残疾学生、多重残疾学生的专业或方向,扩大残疾人就读专业的选择机会,为残疾人提供适合的职业教育,同步促进残疾人的康复与职业技能提升。每个省(区、市)集中力量至少办好一所面向全省招生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
  
  加快发展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鼓励职业院校与现有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机构合作办学,联合招生、学分互认、课程互选,共同培养残疾学生。对于获得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奖项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残疾人以及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或相当职业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的在职在岗残疾人,经报名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资格、高等职业院校考核公示,并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后,可由高等职业院校免试录取,接受高等职业教育。
  
  三、改进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办学条件
  
  各地要加大对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投入,在落实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的同时,适当提高接受职业教育残疾学生的生均拨款水平。要用好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就业补助资金等,支持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捐资支持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
  
  加强残疾人职业院校基础建设。招收残疾学生的职业院校应实施必要的无障碍环境改造,为残疾学生就学、生活提供便利;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相应专业人员,适当改造校内外实习实训场所,满足残疾学生课程学习和实习实训需要。鼓励职业院校与现有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共建共享实训实习和创业孵化基地。修订《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制订残疾人职业院校办学标准。
  
  加大对接受职业教育残疾学生的资助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等。各地可结合实际,为接受职业教育的残疾学生提供特殊学习用品和交通费补助等。
  
  四、提高残疾人职业教育的质量
  
  不断提高残疾人职业教育的质量,为残疾人提供更多个性化教育、适合的教育。
  
  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残疾学生身心特点,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加强残疾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精神的培育。
  
  要加大对残疾人职业教育课程、教材建设的指导监督力度,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教材和教学资源建设,组织开发适合残疾人的职业教育教材。鼓励职业院校开发适合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校本教材。要发挥现有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在区域内的辐射引领作用,引导其对接收残疾学生的职业院校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和帮助。
  
  各地要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专业课教师每5年应有不少于6个月的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没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新任教师应先实践再上岗。职业院校要遴选和安排具有特殊教育资质或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随班就读或特殊教育班级(专业)的教育教学工作,为残疾学生配备优质师资。
  
  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当地出台的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落实职业院校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所需编制,合理配备教师、生活辅导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要落实残疾人职业教育教师工资待遇、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的倾斜政策,切实保障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教师的各项待遇。
  
  五、加强残疾人的就业指导和援助
  
  各职业院校、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结合残疾学生特点和需求提供就业创业指导,提高残疾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开展“一对一”服务,做到不就业不脱钩。依托全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求职和招聘信息。鼓励用人单位雇佣残疾人从事适当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各职业院校要积极参与政府购买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和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创建工作,针对劳动力市场需要、残疾人的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六、强化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保障。各地要建立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教育部门要将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明确目标和责任,统筹安排实施。财政部门要加大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投入,改善残疾人职业院校办学条件。残联组织要建设好现有独立设置的残疾人职业院校,继续做好残疾学生的康复训练、辅具适配以及就业指导服务等工作。其他部门积极参与、大力支持,为残疾人职业教育事业提供便利和帮助。
  
  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大对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力,为残疾人职业教育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加强督导检查。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将残疾人职业教育实施情况纳入督导范围,对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水平、残疾人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相关教育经费落实、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督导。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中国残联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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