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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特殊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2012—2016年)

  • 发布时间:2013-02-22 02: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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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2013〕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特殊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2012—2016年)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1〕50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特殊教育的重要性

  特殊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文明程度和经济实力的重要标志。发展特殊教育,是在更高水平上推进教育公平、统筹各级各类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发展特殊教育,要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等教育。发展特殊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特殊儿童青少年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特殊儿童青少年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二、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

  (一)加快发展学前特殊教育。重视学前残疾儿童接受康复训练和教育的需求,做好早期干预。到2013年,全市学前残疾儿童接受3年学前教育的比例达到85%以上;到2016年,全市学前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达到95%以上。鼓励各类幼儿园招收轻度学前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要附设幼儿园或幼教班(部)。对于接收学前残疾儿童的社会力量办学前教育机构要予以适当资助。除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或幼教班(部)外,还可通过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对学前残疾儿童实施合适的教育、保育、康复。(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各区、县级市政府,配合单位: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残联)

  (二)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积极创造条件,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孤独症、脑瘫儿童、多重残疾的适龄儿童实施义务教育,确保其入学率达到普通适龄儿童水平,实行“零拒绝”。采用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对适龄残疾儿童实施特殊教育。

  中重度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以特殊教育学校为主要教育形式,并适当采取送教上门形式。轻度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尤其是轻度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少年应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教班为主要形式,大力开展回归主流和一体化的“融合”教育。(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各区、县级市政府,配合单位:市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联)

  (三)加快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在各特殊教育学校开设职业高中班,推行“9+3”模式(9年义务教育、3年职业教育)。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探索在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特教班,面向具备学习能力、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学生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鼓励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就业推荐和训练等服务。(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各区、县级市政府,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残联)

  (四)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将残疾人高等教育纳入高等教育管理体系,市属各高校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招收残疾考生的政策,依据有关规定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完善无障碍设施和学习支持系统,帮助残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高等院校要开设特殊教育专业。设有特殊教育专业的高等院校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扩大招生规模,拓宽专业设置,提高办学层次,增加教育资源,提高教育水平。要为残疾人接受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提供更多方便,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市属高等院校普通师范类专业要增加特殊教育课程内容。(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各区、县级市政府,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残联)

  (五)大力扶持民办特殊教育的发展。民办特殊教育是特殊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市各级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民办特殊教育机构对指定的特殊儿童提供适合的教育、康复服务。对于接收学前残疾幼儿的社会力量办学前教育机构要予以适当扶持。(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各区、县级市政府,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残联)

  三、推进特殊教育学校建设

  (六)加强特殊教育学校规划与建设。开展全市特殊教育学校现状摸查及布点规划工作,将布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培智类特殊教育学校规划应不少于100人。30万以上常住人口的区、县级市应设至少1所特殊教育学校;80万以上常住人口的区、县级市应做好第2所特殊教育学校的规划;到2016年,每区均有“四独立”(独立法人、独立校园校舍、独立核算、独立办学)的特殊教育学校。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要增加陶艺室、水疗室、香草花园等功能场室。(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各区、县级市政府,配合单位:市编办、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建委、规划局)

  (七)推进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各区、县级市应进一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使其充分发挥区域内特殊教育的实验、指导、培训和教学研究作用。尚未建有特殊教育学校的区、县级市应抓紧时间建设综合性、符合国家标准的特殊教育学校;已建有特殊教育学校的区、县级市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年10月批准发布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对现有的特殊教育学校进行改建、扩建。加快广州市康纳学校的选址、迁建工作进度,增加全市孤独症儿童受教育学位。各类教育、康复机构的新建、改造和扩建应按照无障碍设施设计建设规范和要求实施。(牵头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残联,各区、县级市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编办、规划局、建委、国土房管局、财政局)

  (八)2016年前,设立一所残疾人职业高中学校,并在广州市职业院校迁建项目中考虑符合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进入的可行性,基本满足各类残疾人职业教育需求。(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编办、规划局、建委、国土房管局、财政局、残联)

  (九)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特殊教育学校。合理规划,全方位推进,紧跟国际特殊教育学校的发展趋势,力争到2016年建设数所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特殊教育学校。重点推进市盲人学校、市聋人学校、市康复实验学校、市康纳学校异地重建项目,把这四所学校建成符合国家标准、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编办、规划局、建委、国土房管局、财政局、残联,有关区、县级市政府)

  四、加强特殊教育机构建设

  (十)进一步加强以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为主体的民政特教机构建设。要把特殊教育工作纳入儿童福利事业整体规划,因地制宜,合理配置资源,做好区域社会福利机构特教班的规划,切实保障全市儿童福利机构供养的残疾孤儿平等受教育的权利。(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残联)

  (十一)推进特殊儿童少年转介安置鉴定指导、随班就读指导机构的建设。市和各区、县级市成立由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和专家、教师、家长代表组成的特殊儿童少年转介安置鉴定指导机构,负责指导特殊儿童少年分类鉴定和安置;依托特殊教育学校,市建立视障教育、听障教育、孤独症随班就读工作指导机构,各区、县级市建立智力障碍教育随班就读工作指导机构,为辖区内的随班就读学生提供支持性服务。随班就读指导机构应在学校编制总额内配备专职人员。(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各区、县级市政府,配合单位:市编办、公安局、卫生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联)

  (十二)统筹领导、合理规划,设置随班就读基地学校。城区以3—5所随班就读学校为一片,选择其中1所作为随班就读基地学校,建设随班就读资源室;4万以上常住人口的乡镇,以乡镇中心学校为随班就读基地学校,建设随班就读资源室;4万以下常住人口的乡镇,由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确定随班就读基地学校。随班就读基地学校须配备专职人员和工作经费,并建立随班就读资源室,随班就读资源室配置标准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各区、县级市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五、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十三)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岗位建设。配备特殊教育教师,应优先选派或招聘特殊教育相关专业毕业、有责任心、有精力、有爱心的教师。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校应按照《广东省编办、教育厅、财政厅、残联关于印发〈广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编制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机编办〔2008〕109号)要求,配齐、配足教师,并在编制总额内合理配置康复、心理、培训等方面的专业教师,如听力测试师、心理测试师、随班就读资源室专职指导教师、特教班专职指导教师等。完善特殊教育教师资格的认证制度,未经特殊教育培训者不得上岗,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特殊教育教师必须转岗。(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各区、县级市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联)

  (十四)做好特殊教育师资队伍继续教育工作。全市普通幼儿园、小学、中学的在职教师接受特殊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12学时,担任特殊教育岗位教师接受特殊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24学时。对全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特殊教育巡回指导教师、随班就读教师、特教班教师和送教上门教师每3—5年进行一次短期特殊教育轮训。对特殊教育学校骨干教师、随班就读资源室教师每年进行定期培训。加强承担残疾人高等教育教学的师资队伍建设,采取支持进修、选送培训、互帮互带等方式,提升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随班就读资源室教师和网络远程方式的全体教师培训;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托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随班就读资源室教师,主要负责随班就读教师、特教班教师、送教上门教师的轮训。(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各区、县级市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联)

  (十五)落实特殊教育教师的待遇。将随班就读教学与管理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落实相关绩效性工资待遇。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其标准为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的30%,且特殊教育津贴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教师职称评定部门要根据特殊教育学校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职称评定与晋升的政策,把特殊教育作为一个单独序列进行评审。在评先、评优表彰中适当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和校长的比例。(牵头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残联,各区、县级市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六)加强特殊教育人才培养。2016年前,重点培养几批广州市特殊教育名校长、名教师、医教结合复合型人才。(牵头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残联,各区、县级市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六、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

  (十七)实施特殊教育,要注重以人为本,以德育为核心。把握好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课程与分科课程相结合的原则,继承与借鉴、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残疾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和学科知识的内在逻辑。(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残联,各区、县级市政府)

  (十八)深入开展特殊教育研究。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教学研究部门和科学研究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特殊教研人员,组织并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并定期开展特殊教育研究活动。加大对特殊教育研究课题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残联,各区、县级市政府)

  (十九)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盲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培养残疾学生乐观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加强学校校园文化建设,树立一校一品牌意识,推动特殊教育整体提升和发展。应为每一个残疾学生制定相应的阶段性发展目标和整体性发展目标,实施个别化教育。(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残联,各区、县级市政府)

  (二十)提高随班就读教育教学质量。要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的管理体系,整体规划随班就读工作。可接收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普通学校在片区内应相对固定;随班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可不受地段限制,进入片区内相对固定的可接收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普通学校就读。应在有条件的随班就读普通学校建立随班就读资源室,为随班就读学生提供服务。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定期委派教师到随班就读普通学校巡回指导的制度。(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残联,各区、县级市政府)

  (二十一)提升特殊职业教育专业水平。2014年前,制订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专业设置工作意见,指导我市特殊教育。稳步推进市盲人学校、聋人学校和培智类特殊教育学校的残疾人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积极拓宽专业设置,开展专业研究,加强专业建设水平,逐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残联,各区、县级市政府)

  (二十二)充分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特殊教育学校要配置适合残疾学生教育、康复的现代化教学器材,大力推进现代化教学器材在教学过程中的应用;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残疾学生的特点积极开展信息技术教育,提高残疾学生信息素养和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科技和信息化局、民政局、残联,各区、县级市政府)

  (二十三)制定特殊教育教学评估、评价体系。建立教材、教具的评价表彰制度,组织对教材、教具的定期检查,形成评估表彰制度。2014年前,制定特殊教育学生学习评价体系,对不同残疾类型、残疾程度,不同年龄残疾学生的学习过程、效果等进行系统、科学的评价;制定特殊教育教师教学评估体系,对教师的教学水平进行系统、科学的评估。(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残联,各区、县级市政府)

  (二十四)建立特殊儿童筛查、评估与保护机制和特殊教育对象跟踪管理机制。及时准确掌握0—14岁儿童发生残疾的基本情况,对其残疾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安置保护办法,切实加强对残疾儿童的关心和帮扶力度。对在校(园)特殊学生建立跟踪管理机制,了解特殊学生受教育的情况和自身发展情况,从而为特殊学生提供合适的教学计划。(牵头单位:市残联,配合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七、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二十五)建立完善特殊教育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坚持特殊教育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强化政府责任,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确保特殊教育机构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发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级市政府,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残联)

  (二十六)多渠道筹措资金。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扶残助学,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慈善捐赠资金对特殊教育的支持力度,2014年前制订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中用于特殊教育的分配使用办法。(牵头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残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各区、县级市政府)

  (二十七)落实义务教育残疾学生免费政策。从2013年起,免收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免费课本由学校自行订购,按不低于普通学生课本费1.5倍的标准单独划拨,免费课本补助资金分担比例、分担办法与当地普通学校相同。提高特殊教育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特殊教育学校智力障碍、孤独症、脑瘫及多重残疾学生按不低于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0倍拨付,特殊教育学校盲聋哑学生按不低于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8倍拨付,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附设特教班、送教上门学生按不低于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5倍拨付。公用经费分担比例、分担办法和支付方式与当地普通学校相同。(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各区、县级市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联)

  (二十八)加大对残疾学生的扶助力度。逐步完善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特教班学生、随班就读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逐步完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残疾学生免费教育政策;逐步完善普通高校残疾学生资助政策。(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联,各区、县级市政府)

  (二十九)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广州市和各区、县级市应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改善特殊教育机构办学条件、师资培训、教学科研、专业交流以及奖励特殊教育优秀集体和先进个人。(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级市政府,配合单位:市教育局、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残联)

  (三十)市属高校应积极为承担残疾人高等教育创造条件,改善教学场地,改造设施、设备,配备师资队伍等,在计算教师工作量时充分考虑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性,并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特殊教育的工作。(牵头单位:市教育局、体育局、总工会、科协,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八、全社会共同关心和发展特殊教育事业

  (三十一)强化教育督导,确保特殊教育政策法规落到实处。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和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率未达标的区、县级市,不得参加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区、县级市等各类与教育行业有关的创先评优活动;凡特殊教育随班就读资源中心建设未达标的镇,不得参加教育强镇复评。把发展特殊教育措施落实情况和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普及率完成情况作为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各区、县级市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的内容。(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

  (三十二)加强对残疾学生家长的培训。通过政府主导或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加强对残疾学生家长的特殊教育知识培训。2014年前,制定加强对我市残疾学生家长进行特殊教育培训的工作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残疾学生家长进行100%的培训,且每学期不少于2次;各特殊教育机构要加强与残疾学生家长的沟通。(牵头单位:市残联,各区、县级市政府,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团市委)

  (三十三)加大特殊教育在社区的宣传力度,形成社区、家庭、学校齐抓共管特殊教育的良好局面。要在全社会加强宣传,引导社工、志愿者等对特殊教育予以支持和关爱;树立关心、爱护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权益的理念,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残联,各区、县级市政府)

  (三十四)加强特殊教育对外交流。特殊教育机构要加强对外交流,定期组织人员赴特殊教育发达地区学习和调研,紧跟国际特殊教育发展趋势,不断提高我市特殊教育办学水平。(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残联、外办、台办)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22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3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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