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6年1月12日
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康复资助指公共财政对残疾人进行康复活动的个人补贴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对社会组织的补助。
第三条 康复资助资金来源于市、区财政安排的康复经费以及中央和省财政下拨的康复经费。
市、区康复资助经费实行市、区两级财政按专项资金配套比例分级负担,纳入市、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条 本办法的资助对象为本市户籍、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以及在本市范围内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五条 康复资助实行属地管理,由资助对象在其户籍所在区残联申领。资助具体标准由市残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及资助对象、资助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 残疾人康复经费的管理
第六条 市、区残联的职责。
(一)市、区残联根据本级康复工作目标、任务,结合实际,编制本级残疾人康复经费资金预算。
(二)市、区残联负责汇总结算本级残疾人康复经费,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做好康复经费资金清算工作。
(三)市、区残联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本级的残疾康复经费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工作。
(四)市、区残联负责做好本级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政策制定、实施、技术指导工作,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确定本级财政支出的康复运营项目承办机构,并对康复运营项目承办机构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五)区残联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残疾人康复资助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对本区实施的各项康复服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负责核实和结算康复资助申请。
第七条 市、区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同级康复经费预算安排,核实拨付资金。
(二)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对康复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完成年度资金清算工作。
(三)区财政负责监督管理上级部门下拨的康复经费并按比例足额配套本级承担资金。
第三章 残疾人康复经费的安排和使用
第八条 资金安排。市和区各按辖区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4元的标准安排康复经费。
第九条 使用原则。
(一)分类管理。根据残疾人康复类型,制定不同的康复资助补贴标准。
(二)监管评价。各项康复工作实行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服务质量评价,按照目标管理和评价情况拨付专项康复资金。
(三)预算执行和清算。康复经费根据市人大批复康复经费预算执行,实行年度清算管理、多退少补。
第十条 使用范围。
(一)残疾人的康复资助。
(二)康复设备、器材的购置。
(三)康复项目的论证、开办、运转、技术指导、内审、监管工作经费。
(四)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协调。
(五)康复技术的推广与人员培训。
(六)中央和省下拨康复经费的指定内容。
(七)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每年按照上年本级康复经费实际支出的5%测算本级康复资助工作经费控制数,并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核定本级康复资助工作经费。康复资助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康复资助工作的技术指导、结算、内审、监管、服务质量评价等方面。
市本级康复工作经费标准见《广州市本级残疾人康复工作经费标准表》(附件1)。
第四章 残疾人康复资助的范围
第十二条 本市户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残疾障碍者,纳入康复资助对象范围。
(一)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下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持有本市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的精神障碍患者、白内障患者。
(三)0-6岁因未达到评残年龄未能办理《残疾人证》,但能提供本市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医疗诊断证明的残疾障碍者。
(四)残疾障碍者首次办理《残疾人证》。
第十三条 康复资助项目。
(一)医疗康复资助
1.精神障碍患者专科门诊、住院治疗。
2.残疾矫治手术。包括:肢体畸形矫治术、人工假体置换术(骨科)、白内障复明手术、人工耳蜗植入术、烧伤畸形。
(二)机构康复训练资助
1.0-14岁听力语言残疾、脑瘫、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
2.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
(三)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资助。
(四)残疾障碍者首次办理《残疾人证》残疾程度评定和必要检查费用资助。
(五)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康复经费的指定项目。
第十四条 各项康复资助标准、资助条件见《广州市残疾人各项康复资助标准表》(附件2)。
第五章 残疾人康复资助程序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康复资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街(镇)残联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申请手续。
(一)申请人的《残疾人证》,无《残疾人证》的出具本市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医学诊断证明复印件(携原件备查)。
(二)《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补贴申请表》(附件3,下称“申请表”)一份。
(三)申请精神障碍患者专科门诊治疗、机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资助项目资助,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首次申请精神障碍患者专科门诊治疗的康复资助申请人需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病历证明材料。
2.申请机构康复训练类项目的康复资助申请人,需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康复训练机构自申请之日前60日内出具的《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训练项目资助对象评估表》(附件4)一份。
3.申请各种假肢、矫形器、手动轮椅、电动轮椅、手摇三轮车、护理床的康复资助申请人,需提交适配机构出具的核实前适配评估资料。
(四)申请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残疾矫治手术项目的康复资助,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治疗病历证明材料、加盖医疗机构业务章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复印件)及对应的医疗机构专用收款票据原件(复印件)。
2.申请人本人或其《残疾人证》上注明的监护人的银行账户。
(五)申请残疾程度评定和必要检查资助,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残疾等级评定机构出具的医疗机构专用收款票据原件。
2.申请人本人或其《残疾人证》上注明的监护人的银行账户资料。
3.申请人的《残疾人证》原件。
第十六条 康复资助服务程序。
(一)精神障碍患者专科门诊治疗、康复训练资助项目、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项目由残疾人康复资助定点机构实施。
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残疾矫治手术康复资助项目由具有“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技术条件的医疗机构实施。
首次办理《残疾人证》残疾程度评定和必要检查费用资助项目由广州市卫计委和广州市残联确定的残疾评定定点机构实施。
(二)康复资助申请人持已获批准的《申请表》,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前往康复资助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三)申请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残疾矫治手术、残疾程度评定和必要检查费用资助的康复资助申请人不需事前核实,前往符合条件的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后,办理资助申请和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 康复资助核实、结算程序。
(一)街(镇)残联在接到申请康复资助申请人申请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核实并将相关资料录入“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电子政务平台”、区残联收到街(镇)残联上报的康复资助申请人的申请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真实性核实,提出核实意见。
(二)申请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残疾矫治手术、残疾程度评定和必要检查费用资助的康复资助申请人接受康复服务后,携带本办法规定的资料前往街(镇)残联办理资助申请和报销手续。经区残联核实,在受理后40个工作日内把补贴资金划拨到申请人或其监护人的账号。
(三)开展精神障碍患者专科门诊治疗康复资助、机构康复训练类项目康复资助、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的服务机构,提交符合以下条件的报账凭据和《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补贴结算表》(附件5)与区残联结算。
1.开展精神障碍患者专科门诊治疗康复服务的机构需开具医疗机构专用收款票据。
2.开展机构康复训练类康复服务的机构需开具加盖服务单位发票专用章的且注明服务对象姓名、服务月份、服务内容、金额的地税发票原件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机构专用收款票据原件。
3.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的服务机构需开具加盖服务单位发票专用章的且注明服务对象姓名、适配产品品牌、型号、金额的国税发票原件。
(四)资助项目结算的时间为上一年度12月1日起至当年11月30日为止。
第十八条 康复资助的核实和拨付。
(一)区残联每年填写《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补贴资金预报表》(附件6),向市残联申报下一年度本辖区残疾人康复资助资金需求计划。
(二)次年市本级负担的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一般转移支付方式与区财政局结算。
(三)区财政局在市级资金到位后的20个工作日内,足额把本区应负担资金配套到位。
(四)区残联根据康复资助工作的实际情况做好结算工作。
(五)次年1月31日前,区残联填好《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资金清算确认表》(附件7)报市残联。
(六)市残联汇总各区资金清算情况后,会同市财政局对上年度康复资助资金进行清算。
第十九条 残疾人康复资助定点机构的确定。由市残联按照《广州市残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残联〔2014〕113号)要求确定市级残疾人康复资助定点机构。区残联可参照《广州市残联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定点机构准入标准>的通知》(穗残联〔2014〕158号)的规定,确定区级残疾人康复资助定点机构。市、区两级残联对本级确定的康复资助定点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和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第六章 残疾人康复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区残联建立康复资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等业务。
第二十一条 康复经费使用单位须按法规使用资金,不得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资助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或骗取资助资金的,由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市、区残联负责收回其资助资金,并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康复资助受助人诚信制度。康复资助补贴受助人通过以弄虚作假手段或联合康复服务机构通过虚开报销票据骗取补贴资金的,由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市、区残联负责收回其补贴资金。本办法有效期内不再接受其康复资助申请,康复服务机构取消残疾人康复资助定点机构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对康复经费的使用实行不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及时跟踪资金使用情况,防止资金被截留、挪用,保证资金运作安全和使用有效。
第二十四条 市残联和市财政局每年对划拨的康复经费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估,对出现以下情况的,除责令整改外,减拨或缓拨补助经费。
(一)违反国家有关财经纪律。
(二)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
(三)未按要求安排或未足额安排残疾人康复资助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用于残疾人康复经费资金购置的材料、物资和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的,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区残联、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资助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标准。
第二十七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康复经费项目的管理,从其规定执行,若无规定则按本办法执行。资助项目与本市资助项目合并,不重复资助;资助标准低于本办法的,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补足。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户籍人口”、“总人口”计算有关经费数据以资金使用年度上年度的广州市统计局公布人口数据为统计口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办法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2015年10月16至2015年12月31日所涉的康复经费事项仍按《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穗残联〔2010〕25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