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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2-02-01 02: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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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价〔2012〕47号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财政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教育局、财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上述规范性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请于每年5月1日前按规定程序同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审核并由省物价局联合省财政厅、教育厅报省政府审定。

附件:1.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doc
   2.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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