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幼儿园设施建设移交问题的通知
穗府办〔2012〕6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幼儿园设施建设移交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的有关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幼儿园设施建设移交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幼儿园设施,纳入无偿移交的教育设施范围,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要求建设后无偿移交给教育部门使用、管理。具体的移交要求,按照《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15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幼儿园设施无偿移交给教育部门后,教育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原则上要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开办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民办幼儿园。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2月20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8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3年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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