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2013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已失效)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
《广州市2013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业经市招生考试工作会议审定和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本区域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并抄送我局(基础教育处)。
广州市教育局
2013年4月22日
广州市2013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幼儿园招生管理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透明,维护招生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和《广州市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穗教基教〔2012〕7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3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招生工作原则
(一)幼儿园招生工作,坚持区(县级市)负责、合法规范的原则,确保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公开进行。
(二)做好幼儿园与小学的衔接工作。幼儿园小班入园年龄为3周岁。
(三)教育部门办园、机关办园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招生,主动、自觉地接受社会监督。其招生应首先满足本地户籍学前三年适龄幼儿以及符合各区(县级市)统筹安排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资格的非本地户籍适龄子女入园,在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有条件的可举办托儿部(班),具体由各区(县级市)根据本区域实际确定。
(四)幼儿园应根据所在区域生源情况和本园教育资源状况,合理制定本园2013年招生计划,并报所在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在招生工作开始前向社会公布由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人数和班数,民办幼儿园同时将包含招生计划在内的招生简章报所在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幼儿园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招生。公办幼儿园按照《广州市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穗教基教〔2012〕76号)文件要求开展招生工作,其中教育部门办幼儿园、市属机关办园2013年面向社会电脑派位(或其他公平、公开的方式)招生的比例为70%,2014年为80%,以后逐步增加直至 2016年不低于90%。教育部门举办的小区配套幼儿园,2013年70%面向社会招生的学位,优先考虑小区业主子女入园,剩余学位面向社会电脑随机派位(或其他公平、公开的方式)进行分配。若70%的比例无法满足小区业主子女入园,则剩余的学位需继续招收小区业主子女入园直至100%;若小区业主子女超过招生总名额,则在小区业主子女中通过电脑派位(或其他公平、公开的方式)进行招录,具体办法由各区(县级市)制定。
教育部门办园、市属机关办园面向社会电脑派位(或其他公平、公开的方式)招生后的剩余学位,由幼儿园自主招生。自主招生遵循以下三条原则:一是解决幼儿园原招生渠道幼儿的入园需求。自主招生名单由幼儿园领导班子集体决定,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二是自主招生比例逐年下降:2013年为30%,2014年为20%,2016年不高于10%。三是有利于幼儿园健康、稳定发展。
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招生。
(六)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穗教基教〔2012〕108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我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工作。
(七)普通幼儿园应依法招收适龄轻度残疾幼儿入园随班就读,残疾程度较重的幼儿可到特殊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
二、招生工作安排
(一)为方便广大家长给子女选择就近、适宜的幼儿园入读,确保幼儿园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各幼儿园要切实做好招生准备工作。坚持招生公示、备案制度,要将本园办学类型、办学特色、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新生年龄及招生人数等招生工作情况提前在园内公告栏张贴宣传,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在本园网站公告。
(二)幼儿园报名时间原则上在5月11日至12日(星期六至星期日)。市属公办幼儿园报名时间按《广州市属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办法》的要求执行。广州市户籍适龄幼儿可报1所市属教育部门办幼儿园或机关办幼儿园。各区(县级市)教育部门办幼儿园招生对象为本区户籍适龄幼儿以及符合各区(县级市)统筹安排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资格的非本地户籍人口适龄子女。各区(县级市)教育部门办园具体招生对象、招生名额,电脑派位(或其他公平、公开方式)的方案、流程等由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现有规定,具体制定并组织实施。各幼儿园发出《新生录取通知书》时间由所在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三)幼儿报名时,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户口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保健手册及预防接种证等有关资料,到幼儿园报名。
(四)幼儿收到《新生录取通知书》后,应按有关规定到医院进行体格检查。除此之外,严禁幼儿园对幼儿进行各种考试或测查。
(五)新生入园后,幼儿园要做好新生在园学籍及相关信息登记工作。
三、招生工作要求
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上级部门关于做好招生工作的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安排和落实好幼儿园招生的各项工作,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
(一)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本地区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及时将国家、省、市有关招生政策传达到幼儿园和幼儿园主办单位;按本意见和《广州市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穗教基教〔2012〕7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区域招生方案,并及时公开本区域招生工作的信息,包括本区域内幼儿园的名称、招生范围等;认真审核幼儿园招生计划及宣传资料,积极引导幼儿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录取幼儿。同时注意做好招生场所传染性疾病的防控工作。对玩忽职守或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二)积极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尽量扩大面向社会招生的范围,协调好非本地户籍幼儿入园工作。
四、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