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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贫困家庭学生免费中等职业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2-10-17 13:19:44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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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级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学校:

  《广州市贫困家庭学生免费中等职业教育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反映。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 州 市 民 政 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 州 市 总 工 会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贫困家庭学生免费中等职业教育

实施办法

  对贫困家庭学生实施免费中等职业教育,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职业教育的重视和对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是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发挥职业教育改善民生的积极作用,有利于推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贫困家庭学生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的文件精神,现就广州市贫困家庭学生免费中等职业教育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免费对象

  从2011年秋季起,对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含“五年一贯制”前三年学生)中定为贫困家庭的广州市户籍学生,入读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免学费,入读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按照规定标准减免学费。免费对象为同时具有以下四个条件的学生:

  (一)具有广州市户籍。

  (二)具有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广州市属及区(县级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职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三)持有广州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广州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五保供养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有效《特困职工证》(简称“六类证”)以上证件之一。

  (四)属非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

  二、免学费项目

  免费项目:学费和实习实验费(以下简称“学费”),其他费用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免费补助标准

  (一)免费对象入读广州市公办中等职业学校,财政按省人民政府或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给予其就读学校补助资金,学校不得再向上述学生收取学费。

  (二)免费对象入读广州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高于每生每年2500元的,财政给予其就读学校每生每年2500元的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学校向学生收取;学费标准低于每生每年2500元的,财政按实际学费标准给予其就读学校补助资金;学校不得再向上述学生收取财政补助部分的费用。

  (三)免费对象入读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三年学制及超过三年学制者免学费补助期为三年,全日制三年以下学制者按学制实际年限补助。

  四、资格审核程序

  (一)免费对象资格每学年核定一次。在每学年注册时,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应及时通知本校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在当年10月20日前向学校提出免学费申请。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申请表,持有效《户口簿》及“六类证”之一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学籍所在学校提交申请。学校认真审核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按户籍所在区分类造册,于11月5日前按学校隶属关系送市教育局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后,统一交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情况反馈到市教育局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级市民政局、总工会应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市相关部门核实学生贫困证明。

  (二)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对初审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免费对象暂免收学费。广州市教育局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11月20日前将免学费核准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各区(县级市)教育局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级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将核准情况告知各学校,学校据此通知向未通过审核的学生补收学费。

  (三)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在收到学校通知后,如在当年10月20日前未提出免学费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学年享受免学费资格,不享受当年免学费,可待下一学年再按规定申请。因学校未及时通知、致使符合条件的学生未在当年10月20日前提出免学费申请的,学校应免收学费,已收取学费的应退回学生当年学费,学生当年免学费所需资金由学校承担。

  五、财政补助经费分担比例

  (一)一、二年级免费对象免学费纳入中央、省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城市家庭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以下简称为“中央、省中职免学费政策”)一并执行,中央、省财政每年按下达指标数额给予一定的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区(县级市)财政按照前文规定的标准予以补足。三年级免费对象的补助资金全部由市、区(县级市)财政负担。

  (二)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下达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指标控制数,以及所管辖的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广州市户籍学生所占的比例,确定广州市户籍贫困家庭免学费指标数。若一、二年级免费对象人数超出广州市户籍贫困家庭免学费指标数,超出部分的免费对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市、区(县级市)财政全额负担。

  (三)上述免学费补助资金市、区(县级市)财政负担部分,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区(县级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含公办和民办)由区(县级市)财政全额负担。

  六、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一)各级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审核确认的免费对象补助人数于当年11月20日前报本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于当年将免学费补助资金拨付学校。

  (二)免学费补助专项资金用于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等日常运转支出。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在开学前后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召开专题会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我市贫困家庭学生免费中等职业教育的惠民政策。

  (二)落实经费责任,强化预算管理。各区(县级市)财政要足额落实本级应负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按照部门预算要求,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与标准支出,确保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有效。

  (三)加强学校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扎实做好免费对象的认定工作,按要求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或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纳入中央、省中职免学费政策补助的免费对象的信息。要认真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特别对流失的免费对象,要及时作学籍异动和取消其资助资格。禁止不按规定、不及时注销流失的免费对象学籍,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四)严格收费审批,规范收费行为。中等职业学校必须持证收费并公示有关收费标准。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市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审核民办学校的资质,并向社会公示各学校名单,规范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

  (五)加强部门协作,狠抓监督检查。市、区(县级市)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加强对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区(县级市)教育局要把免学费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除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其他

  (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招生考试办联合印发《广州市属技工学校承担从化、增城市贫困学生教育扶贫任务实施方案》和《关于做好扩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扶贫覆盖面工作的通知》(穗发改社〔2008〕40号)执行至2010年终止。现行文件中与本办法内容相冲突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二)原已享受中央、省中职免学费政策或我市(含各区、县级市)职业技术教育扶贫政策的在读学生按规定继续享受原资助标准直至完成学业,但不重复享受本办法免学费补助。

  (三)入读非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的广州市户籍贫困家庭学生,由其向就读学校申请享受中央、省中职免学费政策。

  (四)本办法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变化及有效期届满的,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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