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区教育局,局属各普通高中学校,市启聪学校:
为做好我市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工作,根据《广东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183号)、《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普通高中残疾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189号)、《关于调整普通高中和中职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5〕259号)以及《广州市贫困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穗教发〔2011〕3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普通高中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国家助学金绩效目标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学生资助政策,促进我市普通高中教育加快发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普通高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
二、主要责任分工
(一)普通高中学校。
1.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2.普通高中学校须成立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工作小组”,明确小组人员、制订本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工作细则”。
学校应确定本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管理工作分管科室(委、会),专责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管理的日常工作。
3.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工作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在学校内宣传国家助学金的有关资助政策,受理学生的申请,审查、公示申请学生资格,组织对申请学生资格认定的民主评议、决定本学校拟受助学生名单,建立和保存受助学生档案,在市学籍管理系统中录入批准的受助学生资助信息,为批准的受助学生发放资助资金,开展本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工作的绩效自评。
4.普通高中学校须建立“国家助学金申请学生资格审核民主评议会议”制度,在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工作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5.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学生资格审核民主评议会议”制度的主要工作内容:召开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学生资格民主评议会议、民主评定学校申请受助学生名单、记录民主评议会议过程和结果、提出拟公示的受助学生名单。
6.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学生资格审核民主评议会议”由学校学生代表、教师代表及其它人员组成,具体人员的构成、规模以及会议程序等由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工作小组”决定。
(二)区教育局。
1.制定本单位所属普通高中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管理工作规定;核准、批复所属各普通高中学校报批的受助学生名单,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2.编制本区所承担的资助资金预算,协助区财政部门划拨国家和省、市以及区政府的资助资金拨款。
3.统计本区普通高中学校受助学生资助数据信息,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申报有关数据信息。
4.配合国家和省、市政府并组织所属普通高中学校开展国家助学金的绩效检查,指导本区所属普通高中学校开展国家助学金资助工作,协调、纠正和处理出现的问题。
⒌指定专人负责本区普通高中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管理日常工作。
(三)市教育局。
1.联系省教育厅助学中心,负责指导全市国家助学金资助管理工作。
2.核准、批复市教育局属各普通高中学校报批的受助学生名单,备案各区教育局报送的受助学生数据信息。
3.编制市政府所承担的资助资金预算,协助市财政部门划拨国家和省、市政府的资助资金拨款。
4.统计市属各普通高中学校受助学生资助数据信息,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申报有关数据信息。
5.配合国家和省并组织开展对全市普通高中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绩效检查,纠正和处理出现的问题。
三、受助学生范围
《广东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
(一)广州市普通高中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除须是广州市普通高中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生外,还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之一:
⒈残疾学生。
⒉符合《广州市贫困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资助条件的学生。
⒊不持有政府颁发的合法有效的家庭经济困难证件,但家庭确属经济贫困且有家庭户籍所在地街道(民政部门)或镇政府(民政部门)开具的有效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的贫困学生。
(二)每学年各学校上报申请批复的“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学生数,不能超过本学校在校普通高中学籍学生总数的10%(残疾学生不计算入内,全部纳入资助范围)。
(三)各学校应根据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结合学生的品德表现,确定本校“国家助学金申请受助学生条件”,民主评定学校申请受助学生名单。
四、学校对拟定的受助学生的公示
(一)“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工作小组”在拟定了本校“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后须进行公示。
(二)公示“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应把保护学生隐私与公开、公平的原则相结合。
(三)公示的期限不能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的区域范围限定在学校校园内。
五、受助标准和助学金的发放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资助金额将根据国家助学金相关政策适时调整。
(二)国家助学金每年发放一次。学校在收到相应资金后,须在当学期内将资金发放给学生,并做好签收、留档工作。
六、时间要求
广州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从每学年新生秋季入学时开始,主要时间节点要求如下:
(一)区教育局
⒈区教育局须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完成当学年度所属各普通高中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困难学生名单的核准、批复,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⒉区教育局须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完成当学年度《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统计报送工作。
(二)普通高中学校
⒈普通高中学生须在每年的9月20日前向学籍所在学校提交申请;各普通高中学校应在每年的9月20日前,开展新学年学校国家助学金有关资助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⒉普通高中学校须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完成当学年度本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审查、公示及受助学生名单的拟定和报批工作,完成“批准的受助学生”学籍系统信息登录工作。
七、其它要求
(一)受助学生的《广州市普通高中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广州市普通高中学校残疾学生国家助学金登记表》正本须存入学生档案。
(二)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工作细则”、“国家助学金申请学生资格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公示”、“国家助学金资助工作小组会议记录”以及批准的“受助学生名单”等重要文件,各学校均须要建立电子文档保存、备查。
附件:
1.广州市普通高中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2.广州市普通高中学校残疾学生国家助学金登记表
3.“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学生资格民主评议会议记录”表格(样本)
4.“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公示”文本(样本)
广州市教育局
2016年4月14日
(联系人:谭华,联系电话:2208368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