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穗教计财〔2020〕2号
各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属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
根据《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组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预警》《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财函〔2020〕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学费(保教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各级各类学校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开学复课,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收取学费(保教费)。
二、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已按学年或学期收取的住宿费,学校根据2020年春季学期实际情况在本学期结束之前合理退减。如住宿费含在学费标准内一并收取的,由学校自行根据实际住宿成本核算每天住宿费标准向学生家长公示后退减。具体计退方法为: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300天(每学期按5个月150天)计算。学校根据2020年春季学期学生统一安排返校日至本学期结束日按自然日计收住宿费,多出部分给予清退。
2020年春季学期尚未收取学生住宿费的学校,按学生统一安排返校日至本学期结束日按自然日计收。
三、各学校(幼儿园)要全面贯彻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对患病或受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加大资助力度,可给予减免学费、住宿费,或发放临时生活补贴等。
四、各学校(幼儿园)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教育收费政策,主动做好相关工作的公示和释疑工作,接受学生、家长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各学校(幼儿园)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违规乱收费,代收代支及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据实结算,定期公布。各区要公布举报电话,加大查处力度,对有禁不止的乱收费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体育局、市科技局、市总工会、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