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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

  • 发布时间:2017-10-20 10:06:00
  • 来源: 广东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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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等文件精神,按《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教高〔2013〕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要求,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以下简称“审核评估”),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提高质量”的方针,以审核、诊断、咨询为主要工作内容和工作任务,突出内涵建设、突出特色发展、突出整改落实;强化办学合理定位,强化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强化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本科教学水平。
  
  二、基本原则
  
  审核评估坚持目标性、主体性、多样性、发展性和实证性五项基本原则:
  
  (一)目标性原则。审核评估强调目标导向性,其过程是判断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符合度与达成度,关注学校目标的确定与实现、改进与达成。
  
  (二)主体性原则。审核评估强调学校是人才培养质量的责任主体,旨在促进学校增强质量主体意识、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提升质量保障能力。
  
  (三)多样性原则。审核评估强调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充分考虑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的多样性,引导学校根据国家和社会需要,结合自身条件,合理确立培养目标,制定质量标准,形成办学特色。
  
  (四)发展性原则。审核评估强调过程的改进和内涵的提升,注重资源的有效利用,注重建立质量保障的长效机制,促进质量的持续提高。
  
  (五)实证性原则。审核评估强调依据事实做出审核判断,以目标为导向、以问题作指引、以数据为依据、以事实来证明。
  
  三、审核评估对象、条件及时间
  
  (一)审核评估对象。
  
  审核评估的对象为参加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获得“合格”及以上结论的省属普通本科高校。参加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获得“通过”结论的省属新建本科院校,5年后须参加审核评估。按此条件要求,全省共33所本科高校应参加本次审核评估(详细名单见附件1)。
  
  为确保审核评估权威性,省内少数高水平大学需接受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组织审核评估,经学校申请,商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同意后,直接委托该中心具体组织评估,所需费用由省教育厅一次性划拨至该中心。
  
  (二)审核评估条件。
  
  参加审核评估学校的办学条件指标应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规定的合格标准;公办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须达到《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的意见》(财教〔2010〕567号)规定的相应标准。
  
  (三)审核评估时间。
  
  本次审核评估时间为2014年至2018年完成。因机构职能调整、方案报备、专家遴选培训等实际因素,我省2014年度暂不安排审核评估院校。
  
  全省计划2015年上半年遴选1-2所学校进行试点性评估;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每半年安排5所左右;其余学校安排在2018年度参评。
  
  四、审核评估范围及重点
  
  审核评估范围按教育部“10号文”要求执行,根据我省特点适当进行调整和修改。主要包括学校的定位与目标、师资队伍、教学资源、培养过程、学生发展、质量保障以及学校自选特色等项目,涵盖学校的办学定位及人才培养目标,教师及其教学水平和教学投入,教学经费、课程资源及其它教学条件,培养方案、教学改革及实践教学的开展,招生就业情况、学生学习效果及学风建设情况,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等。
  
  审核评估的重点是对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与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要求和培养效果的达成度进行判断,具体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考察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与社会需求的适应度,人才培养方案与人才培养目标的符合度;
  
  2.考察学校教师和教学资源对人才培养的保障度(其中师资队伍数量与结构、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实施情况、教学经费投入为重中之重);
  
  3.考察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运行的有效度;
  
  4.考察学生学习效果与培养目标的达成度,学生和用人单位的满意度;
  
  5.考察学校党政领导重视本科教学、落实本科教学中心地位的措施及成效,考察人事、财务、总务、后勤、资产等部门保障及服务教学的情况;
  
  6.考察高校上一轮评估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审核评估程序与任务
  
  审核评估程序包括:学校自评、专家进校考察、评估结论审议与发布、整改落实情况回访四个阶段。
  
  (一)学校自评。
  
  参评学校根据本办法和审核评估内容及说明,针对上一轮本科教学工作评估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认真开展自我评估,按要求填报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在此基础上形成《自评报告》。
  
  (二)专家进校考察。
  
  省教育厅依托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对参评学校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等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形成《学校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数据分析报告》)。在此基础上,委派进校考察专家组。
  
  专家组专家按商定时间统一赴学校进行现场考察,考察期依据学校规模、学科专业分布等因素一般为3-4天。专家组在审核学校《自评报告》及《数据分析报告》的基础上,通过查阅资料、交流访谈、考察教学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观摩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等形式,对学校教学工作做出公正客观评价,形成写实性《审核评估报告》。
  
  《审核评估报告》应在全面深入考察和准确把握所有审核内容的基础上,对各审核项目及其要素的审核情况进行逐一描述,并对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效果的达成度作出判断和评价,明确指出学校教学工作值得赞扬、需要改进和必须整改的方面,也可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改进对策建议。
  
  (三)评估结论审议与发布。
  
  按教育部要求,《审核评估报告》经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专家委员会和省教育厅审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教育部审定,待教育部审定后予以公开公布。
  
  (四)整改落实情况回访。
  
  审核评估结束后,被评高校应根据专家组提出的问题及建议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在专家离校3个月内向审核评估领导小组提交整改方案。在审核评估1年后,省教育厅将委派专家组对高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督促高校把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回访结束后,专家组将有关高校的整改落实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反馈给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此作为政策制定、资源配置、各类工程项目审批立项、教学成果奖评选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以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省教育厅按年度对全省普通高校审核评估工作情况形成总结报告报教育部。
  
  六、组织与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广东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审核评估工作,制定审核评估方案,指导学校开展评估工作,并对审核评估工作进行监督。
  
  省教育厅成立“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审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审核评估工作;成立“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审核评估工作专家委员会”,并建立“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审核评估专家库”。
  
  (一)审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1.组成人员。
  
  组长:魏中林
  
  副组长:胡振敏那佳汤贞敏
  
  成员:由厅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拟包括:厅办公室、法规处、规划处、基财处、高教处、思政处、安保处、科研处、体卫艺处、师资处、交流处、干部处、组织处、人事处、督导室、纪工委办、考试院、教研院、助学中心、后勤办、就业指导中心、装备中心、教育技术中心)
  
  审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高教处,办公室主任由高教处处长兼任。
  
  2.主要职责。
  
  审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审核评估工作,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研究制定我省本科教学审核评估工作实施方案、总体计划,协商解决审核评估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等。
  
  审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落实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决议,组织制定评估方案及工作步骤,组织协调审核评估工作;委托省教育研究院(教育评估室)承担审核评估具体实施工作。
  
  (二)审核评估专家委员会。
  
  省教育厅将遴选一批具有丰富教学经验、教学管理经历的评估专家,成立“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审核评估工作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评估意见的审核、评估工作的咨询等工作,负责受理学校申诉并仲裁。专家委员会具体成立事项另行商定。
  
  (三)审核评估专家库。
  
  由省教育厅牵头遴选一批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学名师,具有教育教学管理、教学评估经验的省内外专家以及来自相关行业和企业的专家,建立“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审核评估专家库”,其中省外专家约50人,省内专家约100人(其中相关行业、企业专家约30人)、境外专家若干人。审核评估专家须接受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或该评估中心联合省教育厅统一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在审核评估组织实施中,进校考察专家组成员中外省专家一般不少于专家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学校学科专业特点,必要时邀请行业、企业专家参加评估。
  
  七、纪律与监督
  
  推进评估信息公开制度,严肃评估纪律,实施“阳光评估”,鼓励社会参与,加强评估监督,确保评估工作公平公正。
  
  (一)评估信息公开。
  
  审核评估相关的政策文件、《学校自评报告》、《数据分析报告》、《审核评估报告》等,均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二)评估纪律。
  
  专家组进校评估的一切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评审费等)均由省教育厅专项列支,与参评学校不发生任何经济往来,确保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专家组进校考察期间,接待工作要严格遵守评估工作纪律要求,厉行节俭、注重实效,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形式主义,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专家赠送礼金、礼品等。专家住宿、用餐不超标,不宴请、不喝酒,不搞开幕式、不搞汇报演出、不安排旅游活动、不搞迎来送往,专家交通用车和工作人员配备从简安排。
  
  专家组成员要严格执行评估纪律,客观公正,廉洁自律,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
  
  (三)评估监督。
  
  审核评估工作广泛接受教师、学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省教育厅委托评估专家委员会,监督检查参评学校和评估专家以及省教育研究院(教育评估室)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检查评估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受理学校申诉并仲裁。
  
  省教育厅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评估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做出严肃处理。
  
  八、时间安排
  
  (一)2014年12月中旬前,制订审核评估方案,具体包括明确评估指导思想、原则、评估对象、评估程序和任务、评估组织与管理、评估过程监控、商定各高校参评时间安排、组织修改审核评估范围指标、组织开展办学条件和生均拨款摸底核查、落实评估工作经费等内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厅党组会讨论;报教育部备案;
  
  (二)11月底前,组织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及校内数据分析培训、审核评估校内组织准备工作培训;
  
  (三)12月底前,印发评估方案;拟定2015年上半年试点参评高校;
  
  (四)2015年5月底前,邀请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联合组织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培训;
  
  (五)2015年5-6月份,对2015年度参评高校组织实施审核评估;
  
  (六)2015年7-8月,上报年度审核评估工作总结;完善省高校审核评估方案及操作细则;
  
  (七)2018年前,完成全省33所高校审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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