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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评估和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关于协助推荐广州市教育评估专家库成员的函

  • 发布时间:2017-11-21 08:55:00
  • 来源: 广州市教育评估和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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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等学校:  

广州市教育评估和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是广州市教育局管理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承担广州市市属高等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中等及中等以下成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评估等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教育评估专家队伍建设,经研究,我中心拟更新补充广州市教育评估专家库,邀请相关高校符合条件的同志进入专家库,相关要求函告如下:  

一、专家入库范围和基本条件  

(一)入库范围。  

高等院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教务处、科研处等教学、科研机构的正、副处长,校团委书记,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研究院(所)的正副院(所)长或研究员,二级学院的正、 副院长,在相关领域有较深的造诣,有一定知名度和权威性的专家学者。  

(二)基本条件。  

1.社会公信力高,工作责任心强,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2.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  

3.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累计8年以上。  

4.本科院校专家应具有正高级职称,特别优秀的专家可放宽到副高级职称   

5.在时间和精力上能保证完成评审咨询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6.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接受邀请参加评审咨询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取参加评审咨询活动的劳务报酬。  

(三)对不愿意参加或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审咨询活动可以申明并拒绝参与。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加评审咨询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  

(二)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审咨询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审咨询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审咨询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对与专家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咨询评审事项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四)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审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参加广州市教育部门及委托评审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  

(六)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通知广州市教育评估和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更新信息。  

(七)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推荐程序  

拟入库专家可由学校推荐或专家个人自荐,推荐人数不限。根据有关要求填写《广州市教育评估专家推荐表》(见附件1),由学校或学院(系)审核专家信息,并加盖学校或学院(系)公章后邮寄至广州市教育评估和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经我中心审核后,补充新增专家入专家库。  

五、有关要求  

请各学校协助我中心做好专家推荐工作,将专家推荐表以到付的方式邮寄至我中心,同时将电子稿发至350527787@qq.com。  

联系人:卢纯 ,联系电话:020-83495226。  

地址:广州市环市东路天胜村16号之二广州市教育评估和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  

邮政编码:510095。  

附件:广州市教育评估专家推荐表

        

         广州市教育评估和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  

                       2017年10月19日  


请点击下载:附件:广州市教育评估专家推荐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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