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职称投诉处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穗教评委办〔2018〕5号
各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各有关单位:
《中小学教师职称投诉处理工作指引》已经市教育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迳向我办反映。
附件:中小学教师职称投诉处理工作指引
广州市教育局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
(联系人:蔡奕生,联系电话:83499489)
附件
中小学教师职称投诉处理工作指引
依据《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粤人社规〔2016〕5号)、《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粤人职〔1997〕17号)、《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粤人职〔1996〕3号)、《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广州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考核办法》(穗人社发〔2014〕21号),为加强职称管理工作,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性、纪律严肃性,维护评委会的权威性,促使有关职能部门形成合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广大教师的权益,结合我市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对象范围
受理投诉的对象包括职称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学校(机构)、单位、评委、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
凡来电、来信、来邮等不报或不签署真实姓名,不提供具体事实的投诉,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师德为首,申报人员须客观、如实填报并提交申报材料。凡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对教师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或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坚持“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查处不依法、依规开展教师职称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确保职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四)加强教师职称投诉处理的保密工作。涉及职称工作投诉的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对外透露投诉案件内容及投诉人信息,以及调查过程情况和集体讨论内容、结论等。对违反相关纪律及规定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加强对评审过程、评审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评委会的公信力,对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人员违纪行为“零容忍”,确保廉洁评审。
三、保障措施
成立市教育局职称投诉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相关工作开展。市教育局职称投诉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教育局分管职称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视当年投诉问题的严重程度,由以下人员中的成员组成:由市教育局政策法规与审计处、德育和校园安全处、师资工作处、组织人事处,市纪委派驻市教育局纪检组,市教育局评委办有关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全市教师职称投诉问题。有关师德问题、申报评审、教师岗位职数、岗位聘任、职称申报竞争、跨校竞评、农村及薄弱学校经历等方面的投诉分别委托相应职能管理部门处理。
四、分类受理
(一)对日常工作部门的投诉处理。针对市、区教师职称日常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投诉,分别由市、区教育局进行调查处理。
(二)对评委的投诉处理。被投诉评委按所属评委会,原则上由相应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进行调查,根据相关评委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三)对申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投诉,实行分级分类处理。
按市区两级受理进行投诉处理。市级受理的职称投诉,统一由市教育局评委办先做好情况登记,分类进行调查处理。
1.被投诉人属市教育局直单位教师的,由市教育局评委办调查处理,必要时会同市教育局有关处室进行调查处理,参加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2.被投诉人属区管单位教师申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一般由市教育局评委办委托区教育局调查并提出意见。区教育局主要针对投诉涉及问题的真实性展开调查,参加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3.投诉情况复杂,或投诉人要求市级部门直接到校调查的情况,市教育局评委办应联合区教育局开展调查,参加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四、调查方式
(一)涉及校内竞争推荐、公示等工作程序问题投诉的,要查看学校有关会议记录、校内推荐过程性材料等,并随机抽取若干名教师进行访谈了解。
(二)涉及任教学科、周课时(工作)量、班主任年限、教学成绩等是否真实的投诉,要查看原始课表、个人教案、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等教学档案,并对照职称申报系统的申报材料进行一一核查,查看有无出入,必要时找相关教师进行个别访谈了解历史情况;对相当班主任年限的副职如副政教主任经历等,以编制文件及在主管教育局备案等有效材料,认定班主任年限。
(三)涉及是否有承担区级以上(含区级)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或校级公开课等问题投诉的,原则上哪个部门组织就由哪个部门出具证明,并要查看申报人教学设计和学校周程安排、本学科教师听课记录等原始材料,对照职称申报系统的申报材料进行一一核查,区级公开课必要时由区内本学科有关教师作佐证。
(四)涉及课题问题投诉的,要查看立项证明、立项书、结题证明、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等原始过程性材料;对校本教研要查看教育教学研究方案,以及由主办单位出具的专题讲座、案例分析、专家指导、学术沙龙等相关原始材料,并对照职称申报系统的申报材料进行一一核查,查看有无出入,必要时找相关教师进行个别访谈了解情况。
(五)涉及区以上论文宣读证明问题投诉的,须有区以上教研会(主办单位)出具宣读证明、会议通知、议程等有效佐证。并对照职称申报系统的申报材料进行一一核查,查看有无出入,必要时找相关教师进行个别访谈了解情况。
(六)涉及是否有承担过培养青年教师任务问题投诉的,要对照职称申报系统的申报材料,查看学校相关原始档案、年度考核、聘书、文件等材料,核对有无出入,并与相关教师进行个别访谈了解核实情况。
(七)涉及审核人或申报人授意审核人造假的,按有关线索进行调查。
(八)涉及评委违反纪律和规定的,按有关线索进行调查。
(九)涉及评委会日常部门人员违反纪律的,由师资处按有关线索进行调查。
五、处理机制
(一)凡投诉涉及内容的已核查清楚的,被投诉学校和区教育局要对申报人及申报材料的审核人是否存在申报材料作假行为作出定性判断,就其事实行为动机提出倾向性意见。
市教育局评委办根据区教育局的调查情况,经复核无异议后,上报处理意见,为了更好地化解群众矛盾,要做好与投诉人、被投诉人的事后沟通,让本人充分认同、心服口服。经调查需要撤消参评资格或评审结果的,需会市教育局师资工作处意见,由分管局领导(市评委会主任)审批同意。正高级、高级职称问题投诉调查处理意见由市教育局评委办发函报市人社局专技处审定。
(二)经调查了解的投诉问题较复杂,有关部门难以界定、定调给出意见的,交市教育局职称投诉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形成处理意见。
(三)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公示情况及投诉处理等,需市教育局或纪检部门给出意见并盖章才能上报的,由市教育评委办提供具体情况材料,市教育局师资工作处办理市教育局或纪检部门意见盖章。
(四)凡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对申报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评审获取的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准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同时,对审核过程中存在不负责、工作不细、把关不严的情况一并予以通报批评。如果职称投诉查实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按党纪、政纪给予处分。
(五)对评委的违纪行为投诉,违纪行为事实清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清理出相应评委会。对日常工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纪律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教育局师资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