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讲师职称考核认定资格条件

  • 发布时间:2017-06-06 06:03:00
  • 来源: 广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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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范围

(一)广州市中专学校、职业高中、中等师范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的教师及实验人员。

(二)申请认定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与申请人现岗位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一致。

(三)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46号)精神,申请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其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必须与其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申请认定会计以及建筑专业专业技术资格的,其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必须与其所学专业对口。对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与所学专业不相近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予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相关对口或相近专业查询请参考《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

(四)申请认定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应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并取得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其它需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资格应取得相应的上岗证。

(五)人事档案挂靠或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按《人事档案管理机构证明(模板)》(附件1)格式出具有关证明,由申报人单位所在地所属的区教育局负责认定。

(六)自2014年起,卫生、经济、会计、审计、统计、出版、翻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资格(水平)等系列初级职称认定实行以考代评。

(七)各单位认真做好转正鉴定、考核工作,不能按期转正、考核评定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不予办理认定资格。

(八)学历、资历条件

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或获博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个月以上,可申请考核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九)社保凭证问题

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1164号)精神,申报认定考核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提交申报材料时,须一并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的或不连续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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