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转发广东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
现将《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的通知》(粤教策〔2018〕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准确把握设置标准的适用范围。实施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儿童早期托育服务、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和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培训等机构的设置,待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制定后,再开展相关审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全面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消防和安全要求。严格遵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租用非学校校舍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并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三、严格规范分支机构(教学点)的设置标准和程序。民办培训机构可在本市范围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教学点),新设分支机构(教学点)应当符合独立设置标准。经审批部门批准,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可以在法人所在行政区内设立教学点,但不得跨区设立教学点;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
附件:广东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的通知.zip
广州市教育局
2018年9月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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