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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7-12-26 07: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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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教师函〔2017〕107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精神,推进落实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现将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高校教师职称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主体责任
  
  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到高校,是国家深化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加强高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监管办法》是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后做好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重要指引。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按照《监管办法》有关要求,切实承担起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主体责任,全面筹划、周密部署、狠抓落实,根据学校发展定位、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教师专业发展需求等,研究制定相关制度方案。高校各职能部门要勇于担当、各司其职,在工作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健全制度,完善机制,提高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质量
  
  高校要按照《关于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人〔2017〕5号)、《监管办法》等对高校教师职称工作的各项要求,完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组织开展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一)建立健全职称评审制度。高校要按规定程序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相关制度文件,并报主管部门及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实现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的有效衔接。高校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职称评审、按岗聘用,保障教师在聘期内享受所聘职务各项待遇,并加强聘期考核管理,建立能上能下的岗位聘用机制。
  
  (三)健全职称评审机构。高校要成立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具体工作,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委员库和各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高校副教授、教授评审权不应下放至院(系)一级。除教学、科研、实验和图书资料外,高校非主体系列人员的职称按权限报相应评审组织评审。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评审的专业,高校可遵循自愿、自主原则,采取联合评审或委托评审的方式。
  
  (四)改进职称评审办法。建立分类评价标准,坚持同行评价、分类评价、综合评价相结合,将师德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首要条件,突出创新能力评价,提高教学业绩在职称评审中的比重。对特殊人才可探索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
  
  (五)规范职称评审程序。高校应在每年开展职称评审前制定年度评审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本校评审学科(专业)岗位职数、人数与层级情况,评审计划、时间进度安排等。评审工作一般按公布评审计划、个人申报、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公示等程序进行。
  
  三、加强监管,做好服务,完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体系
  
  高校要完善学校的内部监督制度,调动广大教师员工广泛参与,评审工作接受群众全程监督。完善外聘专家参与评聘制度,鼓励建立申报材料外审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各高校在门户网站设立专栏,公开学校的评审办法、评价标准和年度评审计划,接受社会监督。每年3月31日前,高校将上一年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情况报告报主管部门及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高校对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备。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建立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质量评估机制,开展专项巡查和随机抽查,完善复查、倒查和投诉等制度。对评聘工作中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教师投诉较多、争议较大或抽查中发现问题严重的高校将给予警告,并责成学校予以纠正;对违纪违规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暂停其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各地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调整完善涉及的岗位管理、职称管理等相关规定,协助做好对高校的指导、协调和监管。
  
  附件: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pdf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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