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人[1995]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文教办(教卫委),北京、天津市高教局、教育局,广东省高教厅: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现将《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