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服务承诺制
广州市教育局服务承诺制
广州市教育局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教育局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方便群众办事,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及其公务员。
本局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同样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服务承诺制度是指公务员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的实现目标是:理顺和简化办事程序,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一切从人民群众利益出发,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
第五条 本局实行首问负责制和首办制,办事不推诿、不扯皮、不缺位。
第六条 本局各处室及其公务员在进行公共服务时,要做到克己奉公,遵守纪律;说实话、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爱惜国家资财。
第七条 本局各处室及其公务员在进行公共服务时,要规范服务,规范用语,不因当事人态度及关系、人情影响公正办事。
第八条 本局认真贯彻《广州市教育局行政审批工作监督管理制度》,并按《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第九条规定视经办人员的表现予以奖惩。
第九条
本局各处室及其公务员必须认真倾听群众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本局监督电话是:83186929。
第十条 对认真履行本制度的公务员,按照《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第九条之(一)的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本制度的公务员,经调查属实,按照《广州市教育局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第九条之(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2003年11月1日起实施。
广州市教育局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教育局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方便群众办事,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及其公务员。
本局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同样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服务承诺制度是指公务员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的实现目标是:理顺和简化办事程序,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一切从人民群众利益出发,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
第五条 本局实行首问负责制和首办制,办事不推诿、不扯皮、不缺位。
第六条 本局各处室及其公务员在进行公共服务时,要做到克己奉公,遵守纪律;说实话、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爱惜国家资财。
第七条 本局各处室及其公务员在进行公共服务时,要规范服务,规范用语,不因当事人态度及关系、人情影响公正办事。
第八条 本局认真贯彻《广州市教育局行政审批工作监督管理制度》,并按《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第九条规定视经办人员的表现予以奖惩。
第九条
本局各处室及其公务员必须认真倾听群众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本局监督电话是:83186929。
第十条 对认真履行本制度的公务员,按照《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第九条之(一)的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本制度的公务员,经调查属实,按照《广州市教育局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第九条之(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2003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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