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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首问责任制

  • 发布时间:2004-07-16 10: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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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首问责任制
广州市教育局首问责任制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教育局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方便群众办事,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及其公务员。
本局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同样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首位接待行政相对人来访或咨询的公务员负责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咨询、答疑、指引、办理等服务,使其得到简便、高效、满意服务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相对人是指到办公场所或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咨询、办理、查询、举报、投诉的人员。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在办公场所或政务办理过程中,首位接待行政相对人的公务员。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行政相对人来访或接听电话时,要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大方,认真记录,耐心解答,及时处理,不得敷衍搪塞、拖延刁难;对政策理解有差异或无理取闹的行政相对人,要坚持原则,耐心说服,体现公务员良好的素质。
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按照《广州市教育局一次性告知制》办理。
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但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告知经办人员办理,或者记录行政相对人需要办理的事项及其联系电话,并尽快转交经办人员办理。
不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告知或引导其到经办处室办理,或者记录行政相对人需要办理的事项及其联系电话,并尽快转交经办处室办理。
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联系、了解承办单位。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通过电话、传真、网络咨询要求办理、查询业务的,首问责任人应按本制度之第五条规定答复;属于举报、投诉的,首问责任人应将反映的情况、举报或投诉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记录在册,并及时报告处室负责人或局纪委、局领导。
第七条 公务员必须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各处室的业务分工;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行政相对人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八条 对认真履行本制度的公务员,按照《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第九条之(一)的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本制度的公务员,经调查属实,按照《广州市教育局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第九条之(二)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03年11月1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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