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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学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的审核

  • 发布时间:2008-11-15 16:00:00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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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项目

    

办事项目名称

直属学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的审核

办事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7号第7条)

办理条件

《关于印发〈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的通知》(粤财清﹝20019号)规定的条件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办事需提交

材料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3.拟处置的资产价值凭证;

4.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文件;

5.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和鉴定资料以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6.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以上材料根据申请事项选择提供)

申请书(表格)名称

(附示范文本)

使用财政部门提供的表格

联系电话

83185434

办公地址

西湖路83

受理窗口

首层大厅

办事网址

www.gzedu.gov.cn

投诉电话

83186929

投诉处理时限

一般情况受理后七个工作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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