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属学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的审核
公开项目 | 内 容 |
办事项目名称 | 直属学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的审核 |
办事依据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7号第7条) |
办理条件 | 《关于印发〈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的通知》(粤财清﹝2001﹞9号)规定的条件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核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 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
办事需提交 材料目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3.拟处置的资产价值凭证; 4.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文件; 5.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和鉴定资料以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6.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以上材料根据申请事项选择提供) |
申请书(表格)名称 (附示范文本) | 使用财政部门提供的表格 |
联系电话 | 83185434 |
办公地址 | 西湖路83号 |
受理窗口 | 首层大厅 |
办事网址 | www.gzedu.gov.cn |
投诉电话 | 83186929 |
投诉处理时限 | 一般情况受理后七个工作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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