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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的审核

  • 发布时间:2008-11-15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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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项目

    

办事项目名称

(校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的审核

办事依据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国资综发[1992]26号)第20

办理条件

(校办)企业占用国有资产,校办企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其国有资产出资者变更的,校办企业解散(被合并、兼并)、注销的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办事需提交

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

2.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表或注销登记表;

3.批准设立的文件;

4.国有资产总额和来源证明;

5.;资产处置结果报告;

6.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7.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变更经济性质、主管单位或注销的,提供批准文件;

9.当期会计报表及其他文件;

10.终止财务决算报告及编制说明;

11.财产清理报告书;

12.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1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处置请示的批复。

(以上材料根据申请事项选择提供)

申请书(表格)名称

(附示范文本)

使用财政部门提供的表格

联系电话

83187880

办公地址

西湖路83

受理窗口

首层大厅

办事网址

www.gzedu.gov.cn

投诉电话

83186929

投诉处理时限

一般情况受理后七个工作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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