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的审核
公开项目 | 内 容 |
办事项目名称 | (校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的审核 |
办事依据 |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国资综发[1992]26号)第20条 |
办理条件 | (校办)企业占用国有资产,校办企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其国有资产出资者变更的,校办企业解散(被合并、兼并)、注销的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核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 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
办事需提交 材料目录 | 1.申请报告; 2.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表或注销登记表; 3.批准设立的文件; 4.国有资产总额和来源证明; 5.;资产处置结果报告; 6.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7.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变更经济性质、主管单位或注销的,提供批准文件; 9.当期会计报表及其他文件; 10.终止财务决算报告及编制说明; 11.财产清理报告书; 12.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1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处置请示的批复。 (以上材料根据申请事项选择提供) |
申请书(表格)名称 (附示范文本) | 使用财政部门提供的表格 |
联系电话 | 83187880 |
办公地址 | 西湖路83号 |
受理窗口 | 首层大厅 |
办事网址 | www.gzedu.gov.cn |
投诉电话 | 83186929 |
投诉处理时限 | 一般情况受理后七个工作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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