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宏观管理,规范社会力量办学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各类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
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自考助学、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各部门、各单位举办面向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的领导班子。教育机构负责人必须由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多年有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担任。
第四条 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10人,培训中心专任教师不能少于5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20%以上。
第五条 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有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有满足体育活动需要的运动场地和体育器材;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实验、实习设施、设备。其办学条件具体应不低于下表要求。
类别
校园占地面积(M2)
校舍建筑面积(M2)
体育设施
教学设备总值(万元)
总计
总计
培训学校
5000
2000
两个篮球场
30
培训中心
——
300
——
10
第六条 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订立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 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具有可靠的基本建设投资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的开办资金分别不低于20万元和5万元。
第八条 设置艺术、体育等特殊类非学历教育机构,或在贫困地区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其标准可适当放宽。社会力量举办的非独立设置的内设培训部参照培训中心设置标准执行。
第九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