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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09-09-13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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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各高校,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各单位:

   加强和规范市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经广泛征求意见,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办法(试行)

 

 

 

              〇〇九年九月十一

广州市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网络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各种网络教育活动的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技2005〕5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实施细则》(粤教信息2004〕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在我市境内开办的各类教育网站、网校或其代理机构。

第三条 教育网站是指通过收集、加工、存储教育信息等方式建立信息库或者同时建立网络教育平台,通过互联网服务提供单位(ISP)接入互联网或教育网,向上网用户提供教育教学和其他相关教育公共信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教育网校是指进行各种学历、非学历教育或培训活动,并颁发相应证书或资质证明的教育网站。

第五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的客观规律。

第六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㈠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㈡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㈢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㈣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㈤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㈥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㈦ 散布淫秽、色情、财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㈧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㈨ 计算机病毒;

㈩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章 申办和审批

 

第七条 开办各类教育网站,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㈠ 教育机构应出具保障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非教育机构应出具有必要的资金及资金来源的有效证明。

㈡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开办各类教育网校,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是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所办网校相同类型的教育活动资格的教育机构,或者是与该教育机构合作并由其提供质量保证的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组织。

第九条 申办教育网站和网校,应当向广州市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4份),并保证申办材料的真实性:

㈠ 开办(或确认)教育网站或网校的书面申请。包括:申办机构概况、教育网站或网校的类别、网站或网校的设置地点、辅导站设置地点(如果设置)、预定开始提供服务的日期和申办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验资报告。

㈢ 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及管理制度。

㈣ 申请表内所涉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㈤ 由学校与企业法人合资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还应该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书等文件。

㈥ 申请开办教育网校,还应该提供开办教育网校的办学条件,包括办学证明文件、教学大纲、教学管理手段、师资力量、教学人员教师资格证、招生对象和资信担保证明等。

社会力量申请开办教育网站,网站版权与申请材料必须严格一致。网站不能冠以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及机构等的名字。如有类似字样,须出具相关行政部门的正式证明。

第十条 广州市教育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程序的申报项目,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教育网站或网校的审核工作,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由申请人送广东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一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获得《开办教育网站(校)许可证》和办理ICP备案后,申办人应将ICP备案号报市教育局存查。市教育局应及时将各教育网站和网校申报的材料及备案号转该教育网站和网校所在的区、县级市教育局,由其协同管理。

第十二条 教育网站或网校所开展的教育信息服务业务,属非强制性质,不属于《广东省定价目录》规定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项目。其收费标准属于市场调节价,可自主确定,但应按《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市、区(县级市)两级教育局按与面授教育管理对口的原则负责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管理,市属高校的教育网站和网校由各单位自主管理,接受广州市教育局监督。

第十四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获批准建设后,应及时建立相应的运行、维护制度,并接受市教育局随机抽查。

第十五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接受市、区(县级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内容和服务的合法性、规范性的日常监管,教育网站和网校注销应及时向市教育局报告。

第十六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以汉语言和文字作为学校的基本教育语言和文字。若有需要,可同时使用中文繁体或通用的语言文字。

第十七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应按《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实施收费,并出具合法的收款凭证。

第十八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若需要变更网络域名、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负责人、机构性质、层次等,必须经广州市教育局同意,报广东省教育厅批准。获批准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报广州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九条 各教育网站和网校的《开办教育网站(校)许可证》每年应送广东省教育厅审验一次。不得伪造、涂改、出售、转让、出租、出借《开办教育网站(校)许可证》,如有遗失,应及时登报申明,经广州市教育局同意,向广东省教育厅申请补发。

第二十条 由市财政资助的教育网站和网校的经费与财务管理应当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审计部门进行财务监督与审计,并实行财产、财务报告制度,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做出财产、财务报告,报广州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的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互联网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广州市教育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广州市教育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开办但未按程序领取《开办教育网站(校)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广东省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实施细则》补办登记手续,到广东省教育厅领取《开办教育网站(校)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未经广州市教育局同意和广东省教育厅批准,擅自以学校或机构名义建立教育网站和网校、注册域名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学校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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