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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办事指南

  • 发布时间:2009-01-31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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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方便群众办事,规范广州市教育局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广州市教育局是广州市政府主管全市教育事业的工作部门。

  第三条 广州市教育局地址:西湖路83号;邮政编码:510030,咨询、信访电话12345,38920345 ,38920346;网址:http://www.gzedu.gov.cn

  第四条 广州市教育局设16个职能处室:办公室、发展规划处、财务基建处、基础教育处(广州市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高等教育处、民办教育处、宣传与思想政治教育处、政策法规处(与安全保卫处合署)、科研处、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师资工作处、组织人事处、综合处(与离退休干部工作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教育督导室(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纪委(监察室、审计室)

  根据有关规定设共青团广州市教育局委员会和广州市教育工会。

  广州市教育局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局属单位有: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广州市教育评估和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

  第五条 广州市教育局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备案、省委托下放广州市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等四类。行政许可事项有:民办学校(除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外)办学许可证核发,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民办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校长任职核准;非许可审批事项有:民办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的核准;备案事项有:民办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民办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省政府委托、下放我市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自学考试辅导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第六条 广州市教育局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办理依据、办理条件、所需提供的材料、办理时限、审批结果和收费标准等资料全部向社会公开,需要了解或申请办理本局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均可通过登陆本局网站(http://www.gzedu.gov.cn)的《网上办事平台》栏目查阅、办理或到本局的办事大厅咨询、办理。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由对口业务处室受理。对口业务处室提出拟办意见后,呈局分管领导批准;按规定须提交局办公会议研究的,经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口业务处室的经办人员按《广州市教育局限时办结制》的规定依时办结,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对办理结果提出异议的,对口业务处室必须按《广州市教育局限时办结制》的规定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行政相对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 广州市教育局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监督电话:(02022083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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