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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示范学校(含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审核

  • 发布时间:2008-11-15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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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项目

    

办事项目名称

国家级示范学校(含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审核

办事依据

《教育法》第24条、《关于评估验收1000所左右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的通知》(教基[1995]17号)、《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粤府令73号)第4条、《关于建立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督导验收制度的通知》(粤教督[2002]14 号)

办理条件

原则上须取得省一级学校(含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资格才能申报;

办理程序

受理-市教育督导室组织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受评单位须支付专家评估费)。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办事需提交

材料目录

1.国家级示范学校评估方案呈报书;

2.申请学校自评报告(包括学校概况,办学的主要成绩、经验与特色,存在的问题与努力的方向);

3.申请学校对各项评估指标标准到达度自评分的说明;

4、申请学校的学校发展规划;

(以上材料一式2份)

5.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督导部门的推荐意见(市属学校直接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申报)。

申请书(表格)名称

(附示范文本)

《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督导验收方案》

联系电话

83185665

办公地址

西湖路83

受理窗口

首层大厅

办事网址

www.gzedu.gov.cn

投诉电话

83186929

投诉处理时限

一般情况受理后七个工作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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