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 > 政策法规

广东省教育强区(市)、教育强镇的审核

  • 发布时间:2008-11-15 16:00:00
  • 来源: 本网
  • 浏览量:-
  • T浏览字号

公开项目

    

办事项目名称

广东省教育强区(市)、教育强镇的审核

办事依据

《教育法》第24条、《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粤府令73号)第4条、《关于建立教育强县(市、区)督导制度的通知》(粤教督[2001]26号)、《关于建立教育强镇(乡)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粤教督[2001]5号)

办理条件

符合《广东省教育强县(市、区)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广东省教育强镇(乡)督导评估方案(试行)》规定的条件

办理程序

受理-市教育督导室组织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受评单位须支付专家评估费)。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受理后6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办事需提交

材料目录

1.广东省教育强区(市)或教育强镇评估方案呈报书;

2.申报区(市)或镇政府的自评报告;

3.申报区(市)或镇政府对各项评估指标标准到达度自评分的说明;

(申报教育强区的,以上材料送一式8份;申报教育强镇的,以上材料一式2份)

4.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申报广东省教育强区(市)的函;申报教育强镇的,镇所属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推荐意见

申请书(表格)名称

(附示范文本)

《广东省教育强县(市、区)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广东省教育强镇(乡)督导评估方案(试行)》

联系电话

83185665

办公地址

西湖路83

受理窗口

首层大厅

办事网址

www.gzedu.gov.cn

投诉电话

83186929

投诉处理时限

一般情况受理后七个工作日。

备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