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文件 穗教发
广州市教育局文件
穗教发[2003]37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市、区和县级市各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少年宫,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2003-2005年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穗教发〔2003〕16号)和《2003-2005年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实施细则》(穗教发〔2003〕18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二十日
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规定
根据《2003-2005年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实施细则》(穗教发[2003]18号)的规定,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在新的周期,市与区(县级市)之间、区(县级市)与区(县级市)之间实行学分互认。为了规范我市中小学教师(以下称学员)继续教育的学分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使用广州远程教育中心教务管理平台进行学分管理
本周期,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学管理使用广州远程教育中心的教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平台赋予各级培训机构不同的权限进行管理。
(一)学员注册
根据市、区和县级市所分配的学员学号,学员所在单位指定管理员把参加继续教育的学员名单输入平台。
(二)登记学分
任课教师必须在学分登记表上签署姓名,学分登记表应该长期保留。
市和区(县级市)级教师培训机构负责把学员经培训获得的学分录入平台。开设校本培训的学校,负责把学员取得校本培训课程的学分录入平台,经市或区(县级市)级培训机构确认后生效。
平台可以显示学员每门课程的单科学分登记表,并且有教师培训单位的公章和负责人的签名(见附件1)。
(三)统计学分
通过平台,可以统计学员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以及各校、各区(县级市)、全市完成继续教育的状况。学员也可以随时上网查阅自己所修读的学分及其分布。(见附件2)
(四)、学分打印
教师培训机构、中小学校和学员,都可以根据不同的权限,进入平台,调出所需要的学分表格并且进行打印。
二、有效学分管理
(一)市级各培训机构开设的课程统一由广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公布《课程一览表》并进行招生录取;区(县级市)级各培训机构开设的课程统一由各区(县级市)级教师进修学校公布《课程一览表》和进行招生。学员在此范围内进修的学分有效。
(二)市、区(县级市)教育局机关各部门如要开设继续教育课程,必须按照《2003-2005年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本级教育局机关主管师资培训的部门申请,并经同级课程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才能承认学分。批准开设的课程,其招生、录取和学分录入均分别纳入广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区(县级市)级教师进修学校的学分管理渠道。
(三)学员参加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相关培训班,中等职业学校、教研室、电教馆、少年宫等学员参加社会上的专业课程提高培训,经所在单位证明,广州大学或所在区(县级市)级教师进修学校认可,可以根据进修的类别登记学分,每年不超过5(或4)学分。
三、学分的互认
(一)市属学校学员到区(县级市)级级教师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区(县级市)属学校学员到市属教师培训机构参加学培训,所取得的学分均予以承认。
(二)学员跨区(县级市)参加培训,所取得的学分应该有效。
(三)学员跨校参加校本培训,所取得的学分应该有效。
(四)学员原则上应参加与其任教同一层次的培训(幼儿园、小学、中学),若参加不同层次的培训,不能承认其所取得的学分。
(五)学员跨级(市与区、县级市之间)、跨区(县级市)、跨校培训,事前需经其同级教师培训机构同意。
四、教师参加其它培训的学分登记——免修
各学校可以把本校学员参加其它培训的成绩和证明,统一造表送广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或区(县级市)级教师进修学校,办理相应的学分登记——免修(不能代替公共必修课、教研活动和校本培训的学分),学校可以随时送到上述培训单位,培训单位在制定的工作日之内,把免修的学分录入学员的学分登记表上。
办理相应学分登记(免修)应掌握以下的原则:
(一)参加提高学历层次3年的业余培训(含研究生课程班学习和自学考试),凭毕业证或大专院校教务处的成绩证明办理,登记专业类学分每年5(或4)学分(括号内数字为两区两县级市的标准),自学考试可凭单科成绩办理,每门课程1.5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或4)学分。
(二)参加新任教师见习期120学时培训,登记教育类或专业类5(或4)学分。
(三)参加市、区(县级市)骨干教师培训(含“百千万人才工程”培训)、培训者培训、新课程师资培训等,10学时登记1学分(教育类或专业类),每年每项培训的登记不能超过5(或4)学分,参加一项以上培训的学分可以累加。
经广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或区(县级市)教师进修学校审定同意,参加省级以上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社会上其它培训机构和境外短期培训,按上述规定登记学分。
(四)参加校长培训(任职资格培训、提高培训和高级研修培训)的,凭结业证办理登记教育类3(或2)学分和专业类2学分,一共5(或4)学分。
(五)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的,凭成绩登记综合类2个学分。
(六)学员在市级或市级以上有公开发行刊号的刊物发表1篇论文,可以根据论文的类别登记1学分。发表多篇文章可以类加学分。
(七)学员参加人事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核,凭合格证分别办理综合类2个学分和教育科学类2个学分。
(八)以上各项培训的免修学分可以累加。
附件:1、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员学习学分登记表
2
、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单科学分登记表
3 、2003-2005年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习情况登记表
4
、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各期培训成绩汇总表
二OO三年十月二十日
广州市教育局文件
穗教发[2003]37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市、区和县级市各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少年宫,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2003-2005年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穗教发〔2003〕16号)和《2003-2005年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实施细则》(穗教发〔2003〕18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二十日
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规定
根据《2003-2005年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实施细则》(穗教发[2003]18号)的规定,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在新的周期,市与区(县级市)之间、区(县级市)与区(县级市)之间实行学分互认。为了规范我市中小学教师(以下称学员)继续教育的学分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使用广州远程教育中心教务管理平台进行学分管理
本周期,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学管理使用广州远程教育中心的教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平台赋予各级培训机构不同的权限进行管理。
(一)学员注册
根据市、区和县级市所分配的学员学号,学员所在单位指定管理员把参加继续教育的学员名单输入平台。
(二)登记学分
任课教师必须在学分登记表上签署姓名,学分登记表应该长期保留。
市和区(县级市)级教师培训机构负责把学员经培训获得的学分录入平台。开设校本培训的学校,负责把学员取得校本培训课程的学分录入平台,经市或区(县级市)级培训机构确认后生效。
平台可以显示学员每门课程的单科学分登记表,并且有教师培训单位的公章和负责人的签名(见附件1)。
(三)统计学分
通过平台,可以统计学员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以及各校、各区(县级市)、全市完成继续教育的状况。学员也可以随时上网查阅自己所修读的学分及其分布。(见附件2)
(四)、学分打印
教师培训机构、中小学校和学员,都可以根据不同的权限,进入平台,调出所需要的学分表格并且进行打印。
二、有效学分管理
(一)市级各培训机构开设的课程统一由广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公布《课程一览表》并进行招生录取;区(县级市)级各培训机构开设的课程统一由各区(县级市)级教师进修学校公布《课程一览表》和进行招生。学员在此范围内进修的学分有效。
(二)市、区(县级市)教育局机关各部门如要开设继续教育课程,必须按照《2003-2005年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本级教育局机关主管师资培训的部门申请,并经同级课程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才能承认学分。批准开设的课程,其招生、录取和学分录入均分别纳入广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区(县级市)级教师进修学校的学分管理渠道。
(三)学员参加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相关培训班,中等职业学校、教研室、电教馆、少年宫等学员参加社会上的专业课程提高培训,经所在单位证明,广州大学或所在区(县级市)级教师进修学校认可,可以根据进修的类别登记学分,每年不超过5(或4)学分。
三、学分的互认
(一)市属学校学员到区(县级市)级级教师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区(县级市)属学校学员到市属教师培训机构参加学培训,所取得的学分均予以承认。
(二)学员跨区(县级市)参加培训,所取得的学分应该有效。
(三)学员跨校参加校本培训,所取得的学分应该有效。
(四)学员原则上应参加与其任教同一层次的培训(幼儿园、小学、中学),若参加不同层次的培训,不能承认其所取得的学分。
(五)学员跨级(市与区、县级市之间)、跨区(县级市)、跨校培训,事前需经其同级教师培训机构同意。
四、教师参加其它培训的学分登记——免修
各学校可以把本校学员参加其它培训的成绩和证明,统一造表送广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或区(县级市)级教师进修学校,办理相应的学分登记——免修(不能代替公共必修课、教研活动和校本培训的学分),学校可以随时送到上述培训单位,培训单位在制定的工作日之内,把免修的学分录入学员的学分登记表上。
办理相应学分登记(免修)应掌握以下的原则:
(一)参加提高学历层次3年的业余培训(含研究生课程班学习和自学考试),凭毕业证或大专院校教务处的成绩证明办理,登记专业类学分每年5(或4)学分(括号内数字为两区两县级市的标准),自学考试可凭单科成绩办理,每门课程1.5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或4)学分。
(二)参加新任教师见习期120学时培训,登记教育类或专业类5(或4)学分。
(三)参加市、区(县级市)骨干教师培训(含“百千万人才工程”培训)、培训者培训、新课程师资培训等,10学时登记1学分(教育类或专业类),每年每项培训的登记不能超过5(或4)学分,参加一项以上培训的学分可以累加。
经广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或区(县级市)教师进修学校审定同意,参加省级以上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社会上其它培训机构和境外短期培训,按上述规定登记学分。
(四)参加校长培训(任职资格培训、提高培训和高级研修培训)的,凭结业证办理登记教育类3(或2)学分和专业类2学分,一共5(或4)学分。
(五)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的,凭成绩登记综合类2个学分。
(六)学员在市级或市级以上有公开发行刊号的刊物发表1篇论文,可以根据论文的类别登记1学分。发表多篇文章可以类加学分。
(七)学员参加人事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核,凭合格证分别办理综合类2个学分和教育科学类2个学分。
(八)以上各项培训的免修学分可以累加。
附件:1、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员学习学分登记表
2
、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单科学分登记表
3 、2003-2005年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习情况登记表
4
、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各期培训成绩汇总表
二OO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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