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根据《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9 号― 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得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和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 CIA )资格证书的人员,都应当按照本办法接受后续教育。
第三条 后续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三)内部审计理论与实务;
(四)会计理论与方法;
(五)信息技术理论及应用技术;
(六)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理论;
(七)其他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四条 后续教育一般采取以下形式:
(一)参加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和亚洲内部审计联合会组织的专业会议及培训活动;
(二)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省内部审计协会举办的各种培训及考察活动;
(三)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省内部审计协会召开的专业会议及经验交流;
(四)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省内部审计协会认可的有关大专院校的专业课程进修;
(五)参加经省内部审计协会授权的市、县级内部审计协会组织的审计专业培训及经验交流;
(六)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省内部审计协会开办的网络教育;
(七)参加由本单位(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的业务技术培训;
(八)主持或参与完成省级以上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九)参加与内部审计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级执业资格考试并获取证书;
(十)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或发表专业论文;
(十一)省内部审计协会认可的其他培训方式。
第五条 省内部审计协会负责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的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管辖范围内后续教育规划;
(二)制定管辖范围内后续教育制度、规定、办法;
(三)制定管辖范围内后续教育年度培训计划,设置教学内容;(四)组织管辖范围内后续教育教材的评估、遴选;
(五)组织管辖范围内后续教育活动;
(六)组织管辖范围内后续教育检查、考核;
(七)指导、督促市、县级内部审计协会和内审机构的后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内部审计协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省级内部审计协会授权,也可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的后续教育:
(一)具有承担后续教育工作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后续教育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后续教育任务,保证后续教育质量。被授权的市、县级内部审计协会在组织后续教育前,应当将实施方案报送相应授权协会备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材遴选、教师情况、考核形式、质量控制办法等。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支持、督促本单位(部门)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后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和学习费用,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的本单位(部门)业务技术培训,如需申请确认为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学时的,应当提请省级内部审计协会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培训条件、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师资来源、教学水平、管理水平、学员满意度和质量监控措施等。
第八条 后续教育采取学时累计法,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时间不得少于80 学时(第一年不得少于30 学时)。
第九条 后续教育学时的计算方法:
(一)属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其设定的学时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认定;
(二)属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的,按课程设定的学时计算已完成后续教育学时;
(三)属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县级内部审计协会与省内部审计协会协商后,确定已完成后续教育学时;
(四)属本办法第四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内部审计机构提出申请,经省内部审计协会评估后,确认已完成后续教育学时;
(五)属本办法第四条第(八)、(十)项规定的,按每千字2 学时计算已完成后续教育学时,全年累计不得超过40 学时;
(六)荣获省级以上学术成果奖励的,当年按20 学时计算已完成后续教育学时,全年累计不得超过40 学时;
(七)属本办法第四条第(九)规定的,当年按20 学时计算后续教育学时,但全年累计不得超过40 学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时间:
(一)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
(二)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三)休产假的;
(四)其他情况。
有上述情形的内部审计人员须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部门)人事部门证明,报经省内部审计协会或获授权机构审核后确认。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接受检查、考核时,应当提交记录其后续教育情况的《 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 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证书》;其他从事内部审计活动的人员应当提交记录其后续教育情况的《 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证书》 。
后续教育情况由省内部审计协会或获授权机构负责记录,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以及教师的姓名、职称(职务)和累计培训学时等。
第十二条 除本准则第九条列示的情形外,内部审计人员未能提供其后续教育有效记录或无故未达到后续教育要求的,考核时不予通过;考核未予通过的内部审计人员,其所在单位(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督促其接受后续教育。
(一)年度内未接受后续教育或未按有关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学时的内部审计人员,由省内部审计协会或获授权机构予以警告;
(二)连续二年未接受后续教育或连续二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学时的内部审计人员,省内部审计协会不予办理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 )资格证书年检
(三)连续三年未接受后续教育,或连续三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学时的内部审计人员,由省内部审计协会作出或建议作出吊消其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 )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被授权的市、县级内部审计协会,丧失组织后续教育条件的,由相应授权协会收回其组织实施后续教育的权力。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无故未按规定提供后续教育机会和条件、未按规定如实填报本单位(部门)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情况的,内部审计协会不予受理其申请内部审计先进集体评比。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 年7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