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3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职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职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职业高中学生应建立学 生档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职业高中和职业高中班。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职业高中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教育行政 部门的有关招生规定录取新生,由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 到校,办理入学 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未经批准逾期二周不报到 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复查。复查合 格者, 注册后,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依有关规定处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要按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 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未经批准逾期二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八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方面考评、考核,成绩和评语 记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德育考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 质、组织纪律 以及学习和劳动中的表现等。学校每学期均要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毕业时进行毕业鉴定。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四级(优 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分制。考试、考查课的成绩是学生升、留级的依据。
学业考核,要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对学生的文化知识、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等 进行考核。
体育考核要结合考勤对课内学习成绩及课外体育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地方,学校要组织学生参加专业技术和工人技术 等级考试。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需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考 。
第十三条 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包括实践课程),可在下学期开 学前补考一次。其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评定,并应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四条 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 准参加补考 ,并视情节轻重,给以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在毕业前可补考一次。
第四章 纪律考勤
第十五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纪律。
第十六条 学校要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实习、实 验、公益劳动、 集体活动、军训等,都要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学校应对超假或无故旷课的学 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者 或只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非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经补考后仍有二门及二门以上课程不 及格者,可随班试读,学年结束时需再补考一次。
第十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累计仍有二门及二门以上课程 不及格者,应予留级。该生所学专业如无后续班级,应服从学校安排。
第二十条 学生留级超过二次者令其退学。
第二十一条 毕业学年学生不准留级。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以及请假缺课 一学期内累计超过二个月,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要递交休学申请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 级以上医 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校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学制为二年的,一次为限,学 制为三、四年的,二次为限。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 持县级以上医院 出具的病愈证明),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复学,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或服从学校安排。逾 期不申请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对个别学生因身体或其它特殊原 因需要转换专业 的,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和联办单位同意后, 办理转专业手续,并报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因家庭居住地迁移(户口非同一市 县),或其它正 当理由需要转学的学生,需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并征得转入学校及其联办单位的 同意,报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转学、转专业,原则上不得从招生录取分数低的学校或 专业转入录取分数高的学校或专业。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得转专业,转学要严格控制。
第八章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 :
1、留级、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
2、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或复学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3、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癔病及其它严重疾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 或不宜在校学习者;
4、有正当理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退学者;
5、未经批准逾期二周不注册者;
6、因旷课受到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就学一年以上而退学的学生,学年成绩合格者,学校应发给肄业证书,并报地、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或失踪,所在学校需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 部门报告。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 在籍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 程,考核成绩及格,准予毕业,发给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毕业时,学完全部规定课程,经补考后学科成绩仍有不 及格或操行总评 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毕业后一年内经补考(限一次)成绩全部及格或由用人单位户口 (所在地区)作出鉴定,证明操行评定达到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并注明“补发”字样 ,其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时算起。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表现突出及有某方面突 出事迹的学生, 学校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记入学生档案。对各 学年均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应届毕业生,可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优秀毕业生 荣誉证书》。
第三十四条 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或多次犯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 生,要给以批评 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
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六种。 受上述处分的学生,除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外,有显著悔改表现的,可以撤销处分。受留 校
察看处分,一年内经教育仍不悔改者,应勒令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处分决定等有关材 料应存入学生档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撤销后,应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 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需经校务会议讨 论通过,报地、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生效。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学历 证明。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各计划单 列市教委、教育 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统一印制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等有关证 件及表格。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