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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 发布时间:2009-01-31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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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高教成〔1994〕15号

省直各厅局教育处,各市教委(教育局、教育办、成教局),各成人中专学校:

  为加强我省成人中专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现将《广东省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于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开始执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但对过去已按原规定办法办理的事项,则不再改变。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成人中专学校学籍管理,根据国家教委《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暂行条例》第三条关于成人中专学校的管理权限规定,特制订本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籍是指学生在入学注册后至学习结束期间,享受学生有关待遇的资格。学生必须具有学籍,方能取得经省高教局验印由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经省成人中专招生机构批准,由成人中专学校录取的考生,具有成人中专入学资格。被录取考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在通知规定日期内到校报到。逾期二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按入学的年份称“级”。

  第四条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按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五条注册新生由学校发给学生证,以证明学生身份。各学期学生应按时回校办理学期注册,学校应在学生证注册栏上加盖注册章。无盖章学生证无效。未经请假逾期二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学校应在开学一个月内将注册学生名册报市、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入学注册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其内容含入学报名、政审、体检等材料,并建立学籍卡记载学生在学期间的成绩、操行评定、奖励或处分、毕业鉴定等情况。

  第八条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学生转学,学生学籍档案随转。学生因毕业、结业、肄业或其它学籍终止原因退学离校,学生学籍档案转学生所在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则为原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归档。

  第九条学生如属徇私舞弊入学,一经查实即予取消学籍。

  成绩考核

  第十条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学业成绩和操行评定两个方面。

  第十一条每学期结束,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科目要求对学生学业进行考试或考查。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成绩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跨学期课程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考核,毕业实习或毕业设计按一门课程考核。

  第十二条学生入学前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中专单科合格证书,并与现在所学专业课程内容相同,经申请批准可予免修,但仍需参加该科目考核。

  第十三条学生考试考查不及格,一般可补考二次,第一次补考安排于下一学期开学前后一周内进行,第二次补考安排在学生结业后一年内申请补考。补考成绩按“补考及格”与“补考不合格”评定。

  第十四条擅自缺考或因考场作弊者而被学校取消成绩的,不安排第一次补考,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于结业后一年内申请一次补考。

  第十五条每学年结束,学校对学生实行操行评定。学生应进行个人总结,由班主任通过对学生平时政治思想、纪律、道德品质行为、劳动等表现写出评语,并按五级评分制评定成绩。凡操行评定“不及格”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最后学年只有一个学期的,按学年进行一次操行评定。学生学业和操行的考核成绩均在学籍卡内记载。

  第十七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学生上课、实习等实行考勤,因故缺席须请假。否则以旷课论。旷课以课时计。三次迟到或早退折算一节旷课。学生一门课缺课超过本课程规定教学总时数百分之十,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可于结业后一年内申请一次补考。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八条学校对德、智、体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也可以给予适当物质奖励。每满一学年度学校可组织评选“三好学生”一次,其事迹材料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对于违纪犯法和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方面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年,一年内有明显进步的可解除其处分,一年内再犯有记过以上错误的,要作开除学籍处理。最后毕业学年犯错误,性质达受留校察看处分者要作开除学籍处分处理。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二条给予学生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决定和处理。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要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查。

  第二十三条学生受处分予以记载并归入学籍档案。

       升留级、转学(转专业)、休学、退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有关课程,经考试、考查成绩及格(含补考及格),准予升级。经第一次补考仍累计有两门以下课程不及格者可以继续升级,但于结业后一年内申请第二次补考。经第一次补考不及格累计达三科以上者,应作留级;无级可留的,应作退学处理。留级一次后仍不能升级者,应予退学。

  第二十五条成人中专学生一般不准转学,因特殊情况要求转学,双方学校专业、教学计划、教学进度、入学考试起点必须相同,并经双方学校同意,由接收学校负责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报省高教局备案。跨市学校和省属学校的学生转学,须报省高教局批准。但最后毕业学年不能转学。转学学生所学成绩应予承认,未修完课程应予补修。

  第二十六条学生因专业对口理由要求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在职人员并须经所在单位同意。转专业限于本校内调整,并限在第一学年内办理有关手续。二年级以上不能转专业。所转专业必须科类相同,入学考试起点相同、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基本衔接,未修课程,必须补修。业余、半脱产班不能转脱产班。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报省高教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学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要考虑本校所设该专业下届有否后继班,无后继班不得休学,只能按退学处理。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由原单位或原籍管理。

  学生休学期满可以申请复学。复学由学校审查批准。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在学期间,只能休学一次。

  学生休学或复学应由学校报市、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查。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应按退学处理:

  (1)学期开学,无故逾期二周不回校注册者;

  (2)学生成绩考核经补考累计仍有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3)操行评定二次评为不及格者;

  (4)一学期内旷课超过本学期教学总时数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5)休学无后继班者;

  (6)休学一年期满仍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7)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8)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自愿退学,劝说无效者。

  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学校根据退学学生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成绩证明。

  学校应将退学通知发至本人。擅自离校或不按通知规定日期办理退学手续者不发肄业证书或学习成绩证明,按取消学籍处理。

  学校应将退学情况报市、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查。

  学业结束与学历证书

  第二十九条学业结束包括毕业、结业、肄业。学历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学历证书的效力均按证书签发日期起计。学历证书应妥善保存,遗失不补。学生因故遗失学历证书,可由学校出具学历证明。学生学习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考核及格,各学年操行评定及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省高教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验印,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其学历。未验印的毕业证书无效。学生毕业按毕业的年份定“届”。

  第三十一条学生学习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经补考结业,仍有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可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证书由学校制发。

  第三十二条学生因中途退学,在校学习一年以上,考核成绩过半数以上及格,可予肄业,发给肄业证书。

  肄业证书由学校制发。

  学生因中途退学,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但半数以上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在校学习不足一年者,由学校发给学习成绩证明。

  第三十三条结业生学业成绩考核仅有两门以下不及格者,可回原单位或原籍,保留学籍一年,经自修于一年内回原校申请补考。经考试及

  格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各类独立设置的成人中专学校(包含干部中专、职工中专、电视中专、农民中专)学年制,脱产或业余学籍

  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广东省高等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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