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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5-08-19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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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0320150106 

  

市属各高校,各区教育局、财政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教育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5年6月12日

  

  

  广州市教育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教育科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市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以及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教育科普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广州市教育局设立的市青少年科技教育项目,资助广州地区学校、青少年科技教育机构、从事科普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

  第三条 市教育科普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坚持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追踪问效等机制,防止浪费与违规行为。

  (二)经费款项使用要与项目合同书内容、进度和绩效相匹配,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在财务规定允许开支范围内由项目负责人按合同要求自主支配经费。

  (三)本着勤俭办事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教育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科普资金设立和调整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牵头制定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安全使用、具体项目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进展情况通报机制。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教育科普专项资金调整、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教育科普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会同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科普专项资金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制定教育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三)配合市审计部门做好对教育科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的审计监督。

  (四)配合市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以及对教育科普专项资金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查处。

  第五条 区教育、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区属单位承担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督促协助所属单位汇总上报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有关资料。

  第六条 其他单位项目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由其科技教育、财务部门共同负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资金开支既要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又要方便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有利于调动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经费使用实行项目实施者负责、单位负责人审批、专款专用、出具正式发票或报账单的制度。

  第八条 项目资金必须用于资助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一)交通及食宿费。在实施项目的过程中实际产生的未超出相关标准的交通、食宿及误餐费用。

  (二)专家咨询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外请专家进行培训、讲座、评审等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该项目承担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的在编人员。

  专家咨询费执行以下标准:

  1.培训授课费。指围绕项目实施要求,需经过较大工作量的备课或相关准备,方能完成授课任务的费用。执行以下标准:

  中级及以下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半天600元;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1000元;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2000元;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3000元。

  2. 讲座授课费。指利用专家本领域自身知识储备,不需大量准备即能完成授课任务的讲座费用。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800元;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1500元;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2000元。

  3.评审咨询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专家进行评审、研讨以获取咨询意见的费用。开支标准见下表:

  

专家级别

咨询方式

标准(单位:元)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会议咨询

500800(人/天)(第12天)

300400(人/天)(第3天后)

通讯咨询

60100(人/个项目)

其他人员

会议咨询

300500(人/天)(第12天)

200300(人/天)(第3天后)

通讯咨询

4080(人/个项目)

 

  (三)劳务费。发给因项目实施工作需要临时邀请参与项目实施的工作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量和贡献情况,由项目负责人与被邀人员双向约定,按最高上限每半天不超过500元标准掌握。劳务费不得支付给该项目承担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的在编人员。

  (四)场地使用费。开展活动所需场地租用(含有偿公共场所门票购置)费以及使用本单位场地实施项目时产生的场地布置经费。

  (五)组织协调费。实施项目中产生的报名费、保险费等及组织培训及联络协调实施项目所需的其他相关保障经费。

  (六)材料器材费。租用、购置科学实验及科普活动必需的材料、物品等所产生的费用。

  (七)信息资料费。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支付的印刷费、出版费、资料信息费、专用软件设计与购置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八)其它。除以上费用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符合本单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其它开支费用。

  第九条 接受本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除在项目申报书和合同中明确列出的应由参与师生自行解决的费用外,不得额外对本市学校师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条 用项目资金购置的资料、图书的管辖权归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合理配置。其中少量的、在整个研究过程中经常使用的工具书,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可转归项目组成员个人所有。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不包括出境国际合作交流资金。需要出境与境外地区或国外进行合作交流的项目,须有当年“三公”经费预留指标,方可实施。根据资助项目工作需要,接待境外科技教育专家短期来华交流费用,可经单位领导批准,在项目相关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分配办法

  

  第十二条 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在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发布教育科普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和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三条 市教育局通过管理平台受理申请单位资金使用申请,对申请项目进行前置审核,并公布受理申报相关信息。市财政局指导市教育局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 资金分配主要通过对立项项目资助方式进行分配。资金额度主要采取专家评审、市教育局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等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按项目立项资助额度,在规定的时间内,拨至受资助单位。区所属单位获得市教育局资助项目的,其资助资金拨至区教育局。各区教育局、财政局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将项目资金下达通知转发到项目承担单位,并组织办理申请拨款及早完成资金拨付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资金到账一周内通知项目负责人。

  第十六条 资助项目协作经费,由受资助单位依据与项目协作单位签订的协作合同,支付协作费用。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对外委托部分达到相关资金额度的,应严格履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程序。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按照合同书的预算计划执行。

  

  第五章 审批程序及分配方式

  

  第十九条 市教育局根据当年资金年度使用额度,编制教育科普资金项目计划。资金预算报送、审批程序和批复手续,按(穗府办函〔2014〕90号)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教育科普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一)用款单位属市级预算单位或有经常性经费划拨关系的市级非预算单位,原则上由市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专项资金,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将款项直接拨付到供应商。

  (二)用款单位属区级单位或由区级组织申报项目单位,由市财政部门向区财政部门办理预算追加拨付手续;区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及要求,在收到市拨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用款单位,原则上由区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资金。

  (三)与市财政没有经常性经费划拨关系的其他用款单位,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六章 绩效目标

  

  第二十一条 申报教育科普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围绕项目实施过程中青少年人群参与规模、受教育程度、产生的效果和项目的最终成果等提出可量化、可衡量的预期成果和绩效指标,获得立项的项目应签订项目实施合同。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绩效指标的佐证材料应包括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公文及证明文件、过程材料、成果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七章 监督评价

  

  第二十三条 教育科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须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和所在单位审计部门的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市教育局每年将有重点地进行检查,受资助者和所在单位须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教育局督促用款单位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教育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部门及其财务部门应经常对项目资金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如经费开支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应及时予以纠正,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认真审核有关票据,妥善保存项目资金账目和单据,以备上级财务、审计部门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财务、青少年科技教育管理部门指导下,按规定支配使用资助资金,按时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和绩效考核表。

  第二十八条 市教育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资助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和绩效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促进项目实施进度和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于当年12月前,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配合项目负责人及时清理账目,核实拨款与支出数据,按《广州市青少年科技教育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报送进展情况和绩效资料,经项目承担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教育局,以备检查和考评。

  第三十条 经市教育局同意中止、撤销和提前完成任务的资助项目,受资助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要求和程序填写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主要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更换管理及财务管理部门,须经调入和委托单位同意,并书面报告市教育局。

  第三十二条 教育科普专项资金支出完成的项目由市教育局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并接受市财政部门组织的总体绩效评价。跨年度支出的教育科普专项资金,由用款单位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中期绩效自评并报市教育局。

  第三十三条 绩效目标达成的评估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从事科技教育诚信度、项目实施能力及是否延续资助、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市教育局须在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按要求履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事项。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教育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资金使用承担审核监管职责,项目负责人是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组成员、协作者及所在单位均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助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有权抵制和越级反映。市教育局、财政局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资助、不受理当事人或所在单位再次申请市教育局资助经费等措施。情节严重者,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教育局将视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

  (一)自行调整项目组负责人或主要成员不书面告知市教育局的。

  (二)不经市教育局同意,自行修改、变更项目协议的。

  (三)无故不完成项目任务或自行中止项目的。

  (四)经费开支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不按规定报送项目工作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自评评分表以及管理部门明确要求的相关绩效考核资料的,市教育局将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通报并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下一年度教育科普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格。

  第三十九条 未及时将教育科普专项资金下达至项目承担单位,导致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进度受影响的,资金拨付过程中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7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法制办。

广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5年8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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