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行政执法行为职权及依据一览表
⑧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职权及依据一览表
序号 | 执法主体 | 确认执法主体的依据 (含内容) | 行政执法行为名称 | 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含名称、文号、修订时间) | 执法行为依据的内容 | 备 注 | |
1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宣布学业证书无效、收回或者没收无效的学业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八十条 |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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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发布,2006年6月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 |||||||
2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验印 |
《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01年9月实施,)
| (10)学籍表、学生档案、学生证、转学证、休学证、肄业证、毕业证全省统一格式,由学校填发。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印制,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学校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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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发布,2006年6月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
序号 | 执法主体 | 确认执法主体的依据 (含内容) | 行政执法行为名称 | 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含名称、文号、修订时间) | 执法行为依据的内容 | 备 注 | |
3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六条 |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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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验印 |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2004年9月1日实施)第三十九条 | 第三十九条 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育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和毕业设计),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所属地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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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发布,2006年6月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
序号 | 执法主体 | 确认执法主体的依据 (含内容) | 行政执法行为名称 | 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含名称、文号、修订时间) | 执法行为依据的内容 | 备 注 | |
5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成人高中班毕业证书验印 |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成人高中教育的意见》 |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成人高中教育的意见》 各科毕业成绩合格者,由办学单位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刷,经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成人高中毕业证书,承认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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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发布,2006年6月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 |||||||
6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省外高校在穗设置函授辅导站(公办类)申报材料的审核 | 《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国家教委[1993]12号)第27条 | 《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国家教委[1993]12号)第27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函授站的主要管理职责如下:(二)根据地方培养人才的需要和设站单位的条件,统筹规划面向本地区招生的函授站布局,择优设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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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国家教委[1993]12号)第28条 | 《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国家教委[1993]12号)第28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可将上述部分职责委托地、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执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发布,2006年6月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 关于印发《省外高等学校在粤成人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教高〔2003〕103号)第12条 | 关于印发《省外高等学校在粤成人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教高〔2003〕103号)第12条 各市教育局职责:……3.按时接受并审核本区域函授辅导站的申报材料(包括设站材料和新增专业及招生计划等),每年9月底以前将本区域函授辅导站材料汇总上报到省教育主管部门。 |
序号 | 执法主体 | 确认执法主体的依据 (含内容) | 行政执法行为名称 | 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含名称、文号、修订时间) | 执法行为依据的内容 | 备 注 | |
7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省内高校在穗设置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公办类)审查 | 《关于做好编报2006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粤教规[2005]175号) | 《关于做好编报2006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粤教规[2005]175号)三、(三)设置校外教学点须征得教学点所在地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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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发布,2006年6月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 |||||||
8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验证
| 《关于落实向广州市下放有关管理权问题的通知》(粤府函[2001]365号) | 《关于落实向广州市下放有关管理权问题的通知》(粤府函[2001]365号) 一、同意下放的事项:……13. 中小教师继续教育机构审批(该审批事项已取消)和5年为一周期的中小教师继续教育结业证书(验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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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9月13日发布)第十一条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发布,2006年6月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实施细则》(1999年10月1日)第五条 |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第2款 中小教师继续教育证书是教师完成不同层次教师继续教育任务的唯一有效证明材料。 |
序号 | 执法主体 | 确认执法主体的依据 (含内容) | 行政执法行为名称 | 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含名称、文号、修订时间) | 执法行为依据的内容 | 备 注 | |
9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教育网站(校)设立登记 | 《广东省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实施细则》(粤教信息[2004]9号)第13条 申报设置教育网站和网校,先向当地地级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地级市教育局在自受理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由申请人送广东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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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发布,2006年6月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 《关于做好校园网站和教育网站前置备案工作的通知》(粤教信息〔2005〕14号)第2条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广东省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好教育网站(校)的审核工作。 | ||||||
10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本市教育类社团的年检初审 |
《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1999年6月21日发布)第六条 | 《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第六条 民间组织按要求准备材料并在每年3月31日前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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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发布,2006年6月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
序号 | 执法主体 | 确认执法主体的依据 (含内容) | 行政执法行为名称 | 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含名称、文号、修订时间) | 执法行为依据的内容 | 备 注 | |
11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组织市一级学校、幼儿园等级评估 | 《广东省中小学校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粤教督[1994]3号,1994年7月6日发布)第四条 | 《广东省中小学校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粤教督[1994]3号)第四条 ……市一级学校、县(市、区)一级学校由市、县(市、区)教委、教育局分别组织评估小组评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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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发布,2006年6月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
《广东省幼儿园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粤教督[2000]6号,2000年8月10日发布)第4条 | 《广东省幼儿园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粤教督[2000]6号)第4条 省、市、县一级幼儿园的评定分别由省、市、县教育督导室负责牵头组织评估,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命名和授牌。 | |||||
12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处理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发布)第十九条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3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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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发布,2006年6月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
序号 | 执法主体 | 确认执法主体的依据 (含内容) | 行政执法行为名称 | 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含名称、文号、修订时间) | 执法行为依据的内容 | 备 注 | |
13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对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理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9月23日发布)第二十七条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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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发布,2006年6月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 |||||||
14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教职工、学生申诉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1月1日发布)第三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内,作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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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第四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发布,2006年6月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
序号 | 执法主体 | 确认执法主体的依据 (含内容) | 行政执法行为名称 | 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含名称、文号、修订时间) | 执法行为依据的内容 | 备 注 | |
15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对违法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七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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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发布,2006年6月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 |||||||
16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对违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行为处理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00年2月1日发布)第二十三条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品行不良,侮辱、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或者经教育不改的; (二)向学生或者家长索取财物,影响恶劣的; (三)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四)考试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不履行法定的教师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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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发布,2006年6月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
序号 | 执法主体 | 确认执法主体的依据 (含内容) | 行政执法行为名称 | 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含名称、文号、修订时间) | 执法行为依据的内容 | 备 注 | |
17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对违反《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行为的处理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6月30日发布)第六十一条 |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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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发布,2006年6月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 |||||||
18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对发生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行为的处理 |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5〕431号,2006年1月1日实施)第8条 |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二)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三)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四)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五)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六)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七)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八)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九)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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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发布,2006年6月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
序号 | 执法主体 | 确认执法主体的依据 (含内容) | 行政执法行为名称 | 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含名称、文号、修订时间) | 执法行为依据的内容 | 备 注 | |
19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对违反《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行为的处理 |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8月25日发布)第十八条 |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程,拒不履行艺术教育责任的,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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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发布,2006年6月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 |||||||
20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对克扣、侵占、挪用、贪污教育经费的行为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七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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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2000年11月3日发布)第二十七条 | 《广州市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退还、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在校学生收取教育费附加的; (二)以依照本条例筹措的经费抵顶教育经费预算资金的; (三)不按时核拨教育经费的; (四)不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或者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的; (五)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或者个人擅自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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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发布,2006年6月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
序号 | 执法主体 | 确认执法主体的依据 (含内容) | 行政执法行为名称 | 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含名称、文号、修订时间) | 执法行为依据的内容 | 备 注 | |
21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宣布学业证书无效、收回或者没收无效的学业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八十条
|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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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发布,2006年6月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 |||||||
22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对违反《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行为的处理 |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2004年4月13日发布)第二十九条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及时予以处理:(—)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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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发布,2006年6月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
序号 | 执法主体 | 确认执法主体的依据 (含内容) | 行政执法行为名称 | 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含名称、文号、修订时间) | 执法行为依据的内容 | 备 注 | |
23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对教育乱收费行为的处理 |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坚决纠正中小学乱费的通知》(教财[1993]61号,1993年8月25日发布)第四条 |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坚决纠正中小学乱费的通知》(教财[1993]61号)第四条第四款 本通知发出后,凡继续违反规定乱收费,应严肃处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监察、督导机构,要把制止中小学乱收费作为本职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进行检查、清理。对违反规定的,轻者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领导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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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发布,2006年6月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 《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1994年6月13日以粤府[1994]66号文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1998年1月1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 《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予以警告,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将额外收取的费用退还缴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三万元。 | |||||
《关于违反中小学教育收费“一费制”行为纪委处分暂行规定》(2005年8月22日,粤纪发[2003]35号) | 教育收费“一费制”的具体内容和标准,严格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执行。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学校不得另行立项收费。 | ||||||
24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编制教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规划、指导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结构布局调整;编制市属高等、中等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 |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31号,2010年3月25日)第二条
| 二、主要职责 (二)组织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战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布局结构调整,负责教育事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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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发布,2006年6月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
序号 | 执法主体 | 确认执法主体的依据 (含内容) | 行政执法行为名称 | 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含名称、文号、修订时间) | 执法行为依据的内容 | 备 注 | |
25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市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教育工作先进单位表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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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发布,2006年6月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 《关于开展广州市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活动的复函》(粤委办[2005]116号) | 《关于开展广州市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活动的复函》(粤委办[2005]116号)……同意你市(广州市)从2005年起每两年开展一次全市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活动。 | |||||
26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市教育系统优秀团员表彰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 [2004]8号,2004年3月22日发布)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 [2004]8号)(16)……通过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少先队员、先进集体等活动,为未成年人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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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发布,2006年6月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
序号 | 执法主体 | 确认执法主体的依据 (含内容) | 行政执法行为名称 | 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含名称、文号、修订时间) | 执法行为依据的内容 | 备 注 | |
27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教学成果奖评选 | 《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粤府[1995]64号,1995年7月24日发布)第十三条 | 第十三条 市、厅(局)、学校级教学成果的评奖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高等学校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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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发布,2006年6月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 |||||||
28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20日发布)第二十六条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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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发布,2006年6月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
序号 | 执法主体 | 确认执法主体的依据 (含内容) | 行政执法行为名称 | 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含名称、文号、修订时间) | 执法行为依据的内容 | 备 注 | |
29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民办学校终止公告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2年12月28日通过)第三十三条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终止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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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 |||||||
30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民办学校的注销登记、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第六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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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
序号 | 执法主体 | 确认执法主体的依据 (含内容) | 行政执法行为名称 | 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含名称、文号、修订时间) | 执法行为依据的内容 | 备 注 | |
31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民办学校办学水平教学质量的评估和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第四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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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 |||||||
32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注销教师资格 |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发布)第十八条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14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起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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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公布)第十四条
|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发布,2006年6月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9月23日发布)第二十五条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丧失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 |
序号 | 执法主体 | 确认执法主体的依据 (含内容) | 行政执法行为名称 | 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含名称、文号、修订时间) | 执法行为依据的内容 | 备 注 | |
33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组织民办学校的终止清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第五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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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 |||||||
34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对所属单位进行内部审计 |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03年3月4日发布)第三条 |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三条 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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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年4月13日 教育部令第17号发布)第四条 |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发布,2006年6月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
序号 | 执法主体 | 确认执法主体的依据 (含内容) | 行政执法行为名称 | 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含名称、文号、修订时间) | 执法行为依据的内容 | 备 注 | |
35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学生伤害事故案件的调解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月1日实施)第十八条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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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 |||||||
36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和培训的管理 |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实行全国中小学校长持证 上岗制度的规定>的通知》(1997年12月31日 教人〔1997〕101号)第一点 | 一、凡担任国家举办或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长(农村完小正、副校长以上,下同)职务的,必须参加岗位培训,并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因工作需要,培训前进入岗位,只能任代理校长,待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再正式任命或聘任校长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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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发布,2006年6月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
序号 | 执法主体 | 确认执法主体的依据 (含内容) | 行政执法行为名称 | 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含名称、文号、修订时间) | 执法行为依据的内容 | 备 注 | |
37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高中阶段毕业班工作评价 | 《关于各项督导评估、达标验收归口督导部门统一管理的通知》(粤教督[1994]4号)
| 《关于各项督导评估、达标验收归口督导部门统一管理的通知》(粤教督[1994]4号) 一、各项综合性的督导评估、达标验收一律归口督导部门统一管理。由省、市、县(区)督导室分级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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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 |||||||
38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市属普通高校重点学科评审 | 参照《广东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评选办法》(粤教科[2003]46号) | 重点学科是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科技发展趋势和省财力的可能,在部委属,解放军属,省市属高等学校择优确定并安排重点建设的学科.重点学科应为总体水平处于省内同类学科前列,具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学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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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发布,2006年6月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
序号 | 执法主体 | 确认执法主体的依据 (含内容) | 行政执法行为名称 | 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含名称、文号、修订时间) | 执法行为依据的内容 | 备 注 | |
39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市属普通高校重点实验室评审 |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1992年6月27日发布)第三十二条
|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的各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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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 |||||||
40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教育科研管理 | 《广东省教育科研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1月18日发布)第五条 | 《广东省教育科研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为推动各地区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教育科研工作,各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当地的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有组织地开展教育科研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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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发布,2006年6月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
序号 | 执法主体 | 确认执法主体的依据 (含内容) | 行政执法行为名称 | 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含名称、文号、修订时间) | 执法行为依据的内容 | 备 注 | |
41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责令限期改正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发布)第六十四条
|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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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发布)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 |||||||
42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责令限期清退和修复学校体育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学校体育器材、设备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国务院批准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第二十八条 |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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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国务院批准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第六条: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
序号 | 执法主体 | 确认执法主体的依据 (含内容) | 行政执法行为名称 | 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含名称、文号、修订时间) | 执法行为依据的内容 | 备 注 | |
43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市属普通高校精品课程评审 | 参照省教育厅开展的工作。《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2003]1号,2003年4月8日印发) |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尽快组织本地区高等学校(包括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投入足够经费支持精品课程建设,推动本地区教学资源共享和教学水平的提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地区高校精品课程建设的基础上组织本地区精品课程评选,并择优向我部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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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市属普通高校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评审 | 参照省教育厅开展的工作。《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2003]1号,2003年4月8日印发)
|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尽快组织本地区高等学校(包括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投入足够经费支持精品课程建设,推动本地区教学资源共享和教学水平的提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地区高校精品课程建设的基础上组织本地区精品课程评选,并择优向我部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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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发布,2006年6月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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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主体 | 确认执法主体的依据 (含内容) | 行政执法行为名称 | 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含名称、文号、修订时间) | 执法行为依据的内容 | 备 注 | |
45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责令限期改正违反《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的行为 |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7月25日公布)第十八条
| 对违反本规程,拒不履行艺术教育责任的,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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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7月25日公布)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指导全国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 | |||||||
46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责令改正违反《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行为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2月20日国务院批准公布)第二十七条 |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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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2月20日国务院批准公布)第六条: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
序号 | 执法主体 | 确认执法主体的依据 (含内容) | 行政执法行为名称 | 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含名称、文号、修订时间) | 执法行为依据的内容 | 备注 | |
47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责令改正违反《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行为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6月30日发布)第六十二条
|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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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2006年6月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 |||||||
48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责令改正中小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情形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9月13日发布)第二十一条
| 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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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2006年6月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
序号 | 执法主体 | 确认执法主体的依据 (含内容) | 行政执法行为名称 | 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含名称、文号、修订时间) | 执法行为依据的内容 | 备 注 | |
49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责令改正违反《全民健身条例》的行为 |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23日公布)第35条
|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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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2006年6月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 |||||||
50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责令改正违反《广州市全民健身条例》的行为 | 《广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年4月28日公布)第三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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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2006年6月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
序号 | 执法主体 | 确认执法主体的依据 (含内容) | 行政执法行为名称 | 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含名称、文号、修订时间) | 执法行为依据的内容 | 备 注 | |
51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民办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gz03310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第四十一条 | 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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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发布)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
序号 | 执法主体 | 确认执法主体的依据 (含内容) | 行政执法行为名称 | 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含名称、文号、修订时间) | 执法行为依据的内容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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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对教育网站和网校的监督管理 | 各地市教育局是市辖区内教育网站和网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所有教育网站和网校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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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发布,2006年6月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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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发布)第二十二条 |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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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发布,2006年6月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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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主体 | 确认执法主体的依据 (含内容) | 行政执法行为名称 | 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含名称、文号、修订时间) | 执法行为依据的内容 | 备 注 | |
55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对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六十三条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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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发布,2006年6月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 |||||||
56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对专修学院和辅导机构进行检查管理 | 《关于专修学院自学考试辅导机构审批和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职[2002]2号,2002年1月9日发布) | ……五、(一)审批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2、对专修学院和辅导机构实施年度检查;3、根据有关规定对专修学院和辅导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审查;4、对专修学院和辅导机构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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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发布,2006年6月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 |||||||
57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发布)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 责令民办学校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发布)第六十二条 |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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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主体 | 确认执法主体的依据 (含内容) | 行政执法行为名称 | 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含名称、文号、修订时间) | 执法行为依据的内容 | 备 注 | |
58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分析 |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1〕31号) | 二、主要职责 (二)组织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战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布局结构调整,负责教育事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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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 |||||||
59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 对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18号,2004年5月19日发布)第四条、第十九条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四条第2款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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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1988年3月3日公布)第九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地市考委的职责是:(一)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三)负责组织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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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主体 | 确认执法主体的依据 (含内容) | 行政执法行为名称 | 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含名称、文号、修订时间) | 执法行为依据的内容 | 备 注 | |
60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认定考试违纪。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18号,2004年5月19日发布)第五条、第九条 |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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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18号,2004年5月19日发布)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 |||||||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
61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18号,2004年5月19日发布)第五条、第九条 |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考试违纪:(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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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18号,2004年5月19日发布)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
序号 | 执法主体 | 确认执法主体的依据 (含内容) | 行政执法行为名称 | 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含名称、文号、修订时间) | 执法行为依据的内容 | 备 注 | |
62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18号,2004年5月19日发布)第五条、第九条 |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考试违纪:(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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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18号,2004年5月19日发布)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 |||||||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
63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18号,2004年5月19日发布)第五条、第九条
|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4E3A考试违纪:(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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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18号,2004年5月19日发布)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
序号 | 执法主体 | 确认执法主体的依据 (含内容) | 行政执法行为名称 | 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含名称、文号、修订时间) | 执法行为依据的内容 | 备 注 | |
64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认定考试违纪。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18号,2004年5月19日发布)第五条、第九条 |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考试违纪:(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
|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18号,2004年5月19日发布)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 |||||||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
65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18号,2004年5月19日发布)第五条、第九条 |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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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18号,2004年5月19日发布)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
序号 | 执法主体 | 确认执法主体的依据 (含内容) | 行政执法行为名称 | 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含名称、文号、修订时间) | 执法行为依据的内容 | 备 注 | |
66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18号,2004年5月19日发布)第五条、第九条 |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考试违纪:(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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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18号,2004年5月19日发布)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 |||||||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
67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18号,2004年5月19日发布)第五条、第九条
|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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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18号,2004年5月19日发布)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
序号 | 执法主体 | 确认执法主体的依据 (含内容) | 行政执法行为名称 | 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含名称、文号、修订时间) | 执法行为依据的内容 | 备 注 | |
68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认定为考试违纪。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18号,2004年5月19日发布)第五条、第九条 |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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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18号,2004年5月19日发布)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 |||||||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
69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含超出规定范围的计算器)进入试室的,扣除该科考试成绩的30%。 | 《广州市中学教育考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2004年5月公布)第四条 | 《广州市中学教育考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该科考试成绩的30%: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含超出规定范围的计算器)进入试室的; (二)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三)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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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扣除该科考试成绩的30%。 |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18号,2004年5月19日发布)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 |||||||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扣除该科考试成绩的30%。 |
序号 | 执法主体 | 确认执法主体的依据 (含内容) | 行政执法行为名称 | 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含名称、文号、修订时间) | 执法行为依据的内容 | 备 注 | |
70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 不按指定的考场、考室和座位号入座应试的,扣除该科成绩的50%。 | 《广州市中学教育考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2004年5月公布)第五条 | 《广州市中学教育考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该科成绩的50%: (一)不按指定的考场、考室和座位号入座应试的; (二)在试卷或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考生号)的; (三)用规定以外的笔作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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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卷或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考生号)的,扣除该科成绩的50%。 |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18号,2004年5月19日发布)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 |||||||
用规定以外的笔作答的,扣除该科成绩的50%。 | |||||||
71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18号,2004年5月19日发布)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 旁窥两次,被监考员发现并发出警告后仍再犯,取消该科考试成绩。 | 《广州市中学教育考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2004年5月公布)第六条
| 《广州市中学教育考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考试成绩: (一)旁窥两次,被监考员发现并发出警告后仍再犯; (二)在试室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不服从监考员管理或警告,影响他人答卷的; (三)接受由试室外任何人传递的任何条子; (四)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抄袭的; (五)互相交换答卷、答题卡的; (六)向他人传递条子或答案; (七)撕毁试卷、答卷、答题卡的; (八)在试卷、答卷、答题卡上做标记的; (九)在考试时间内非因特殊原因,未经监考员批准离开试室; (十)在评卷中被认定答卷雷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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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室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不服从监考员管理或警告,影响他人答卷的,取消该科考试成绩。 | |||||||
接受由试室外任何人传递的任何条子,取消该科考试成绩。 | |||||||
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抄袭的,取消该科考试成绩。 | |||||||
互相交换答卷、答题卡的,取消该科考试成绩。 | |||||||
向他人传递条子或答案,取消该科考试成绩。 | |||||||
撕毁试卷、答卷、答题卡的,取消该科考试成绩。 | |||||||
在试卷、答卷、答题卡上做标记的,取消该科考试成绩。 | |||||||
在考试时间内非因特殊原因,未经监考员批准离开试室的,消该科考试成绩。 | |||||||
在评卷中被认定答卷雷同,消该科考试成绩。 |
序号 | 执法主体 | 确认执法主体的依据 (含内容) | 行政执法行为名称 | 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含名称、文号、修订时间) | 执法行为依据的内容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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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 冒他人名字考试或请他人冒名考试,取消当年考试资格。 | 《广州市中学教育考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2004年5月公布)第七条
| 《广州市中学教育考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 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 (一)冒他人名字考试或请他人冒名考试; (二)考试进行时故意把试卷、答案、答题卡带出试室; (三)考试前后盗窃试卷; (四)考试前后出售泄密的本次试卷或答案,或以任何形式获取了泄密的本次试卷、答案; (五)伪造证明、证件、档案取得考试资格的; (六)考试进行时无理取闹,破坏公物,扰乱考场秩序,威胁考试管理人员人身安全; (七)在两科以上有《广州市中学教育考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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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进行时故意把试卷、答案、答题卡带出试室,取消当年考试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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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前后盗窃试卷,取消当年考试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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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前后出售泄密的本次试卷或答案,或以任何形式获取了泄密的本次试卷、答案,取消当年考试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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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18号,2004年5月19日发布)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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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明、证件、档案取得考试资格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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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进行时无理取闹,破坏公物,扰乱考场秩序,威胁考试管理人员人身安全,取消当年考试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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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科以上有《广州市中学教育考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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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 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的,作考试作弊处理,取消其口语考试资格。 | 《2006年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细则》第四部分 | 《2006年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细则》第四部分(二)3“考生不准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考场内严禁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考生凡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的,作考试作弊处理,取消其口语考试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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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18号,2004年5月19日发布)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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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 对故意违反考试操作规定,造成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影响考试的考生,取消其英语口试资格。 | 《2006年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细则》第四部分
| 《2006年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细则》第四部分(五)3“对故意违反考试操作规定,造成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影响考试的考生,取消其英语口试资格,并由监考员记录有关情况,交考场主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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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18号,2004年5月19日发布)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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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 对教育考试违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第十三条 |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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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18号,2004年5月19日发布)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 《广州市中学教育考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2004年5月公布)第八条、第九条 | 第八条 命题人员、考场主考、副主考、监考员、试卷保密员、押运员、评卷员、登分员及与考试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现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立即取消参与本次考试任何工作的资格: (一)有子女或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隐瞒不报; (二)不履行所负担工作的职责; (三)在工作期间未经同意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 |||||||||
第九条 命题人员,考场主考、副主考、监考员、试卷保密员、押运员、评卷员、登分员及与考试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一)在考试期间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意外事件发生,造成影响考试正常进行后果; (二)发现试卷包装失误或有泄密迹象不及时报告; (三)没有制止他人或考生将正在进行考试的试卷带离试室或考场; (四)没有制止他人更改答案或分数; (五)监考员在工作期间以任何方式给个别考生提示答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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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主体 | 确认执法主体的依据 (含内容) | 行政执法行为名称 | 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含名称、文号、修订时间) | 执法行为依据的内容 | 备 注 | |
76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责令退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七十一条 |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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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2006年6月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 |||||||
77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责令退回违规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的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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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2006年6月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 |||||||
78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责令退回向受教育者违规收取的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七十八条
|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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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2006年6月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 |||||||
79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责令退还 | 《广州市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2000年11月3日公布)第二十七条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退还、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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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2006年6月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 |||||||
80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 民办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校长任职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第二十三条 |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 ||
80 |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市政府38号令)
| 省内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备案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市政府3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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